支付令执行中应注意审查的几个问题
2008-03-21 15:00:10
     中国法院网讯 (陈丰华)  支付令的执行同其他案件的执行一样,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程序进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促其自动履行;对被执行人一次性偿付有困难的,可以主持双方达成分期偿付或者其他和解执行协议;对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偿付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支付令的执行与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又有不同之处,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审查:

  一、要认真审查支付令的效力

  依照督促程序规定,债务人自接到支付令满15日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支付令,执行部门对支付令是否具有执行效力,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不具执行效力的支付令,如债务人一方已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支付令等,应驳回执行申请。

  二、要审查支付令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

  要依据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对申请执行的期限进行审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支付令便失去执行效力。

  三、审查支付令的内容

  已生效并申请执行的支付令,虽然均是建立在已经审查的基础上才签发的,但由于一些债务人提出异议不及时,往往等到通知其执行时又拿出了异议证据,或者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事实和债权标的不实,隐瞒部分事实,加大了标的数额,承办人审查不严,轻率发出支付令,造成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因此,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必须对支付令的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要审查支付令申请执行主体是否直接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要审查申请执行的支付令的范围是否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三是要审查申请支付令的事实证据是否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四是要审查申请支付令的内容是否为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审查债务人有无异议

  从时间上划分,债务人提出异议有四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按督促程序规定的期限,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且异议能够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支付令自此失去法律效力,不应执行。二是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在15日后提出异议,且异议不能成立,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三是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限后提出异议,但异议所举事实证据能够证明支付令确有错误,这种情况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不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但是,执行人员经过审查,确认支付令有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裁定中止执行后,将案件移送审监庭审查,并提交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或者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作出撤销支付令的决定,终止督促程序。债权人不服撤销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四是如果支付令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执行一部分,债务人才觉察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应再用提出异议的办法解决,而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在依法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同时撤销支付令,执行人员依照判决书进行执行回转。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