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十七大精神 打造服务型法院
2008-03-19 10:4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院长 许俊
  服务群众,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应当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全力打造服务型法院,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石台县法院立足山区法院实际,提出了“统思想、强素质、真为民、求发展”十二字工作思路,其中“真为民”,就是要将司法为民的要求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按照“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推进司法为民工程,致力打造公正、高效、廉洁的新型服务型审判机关,真正地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一、从观念更新入手,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审判指导思想

  在创建服务型法院的进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观念的转变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公权至上、私权为轻的思想,致使少数司法人员惟我独尊,对一些案件久拖不结,甚至循私枉法等等,这些都造成公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方面。为此,我院结合新时期法院工作重点的转移、司法职能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等问题,引导全体法官开展了司法为民、审判就是服务理念的大讨论。在讨论中,我院着重强调观念的转变,也就是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教育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审判权的来源和本质,要坚决摒弃封建落后的长官意识,加强宗旨观念,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通过讨论,全体法官进一步认识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全院形成了合力,自觉做好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从方便群众诉讼入手,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救济民权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就是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文明的诉讼环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对此,我院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在乡镇设立民事接待点。石台县地处皖南山区,人口11万,面积1403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占82%。大多数农民群众居住离县城较远,或居住在深山沟、高山上,交通不便,群众到法院告状往往要住宿一夜。因此,不少群众埋怨到:“一场纠纷跑两天,赢了官司亏了钱”。为适应山区民事审判工作特点,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民间纠纷,我院陆续在未设立法庭的乡镇实行“民事接待日制度”,由审判人员每月定时到乡镇接待群众来访,调处纠纷。坚持民事接待日制度二十年来,我院调处各类民事纠纷六千余件,接待群众来访万余人次,有效地缓解了农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及时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民事接待日制度得到了农村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普遍反映这个制度好处多。二是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面对的大多是法律知识贫乏、经济较困难的当事人。为此,我院一方面加强立案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实行“一站式”立案服务,简单案件做到即收即办,一般案件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推行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告之制度,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基层法庭还实行“立、审、执”一条龙式服务,方便农民群众打官司。另一方面,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

  具体来说,继续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的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措施,并对所诉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实现。三、切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涉诉信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为了畅通涉诉信访渠道,我院确定由立案庭负责日常的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不断探索建立处理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理涉诉信访的力度。具体来说,继续坚持立案庭长每日接访和院长定期接访制度,明确法院信访责任,努力做到“矛盾不外推、不上交”,切实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预警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事件,及时地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严格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确定流程中各环节的承办人、办理期限、办理意见反馈、督查、统计通报等事项,并纳入各庭和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使信访接待管理工作规范化。

  三、从解决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以坚决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对当前法院工作不满意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代表对法院工作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因此坚持司法为民,创建服务型法院,就必须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此,我院在总结以往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执行工作改革,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执行“创优”为载体,从优化管理、优化程序、优化服务入手,着力抓好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特别在执行中,我院改变以往重执行结果而轻执行过程的做法,严格规范执行程序,规范执行文书送达、财产委托拍卖、强制措施适用和执限延长报批、执行款发放和分配公示、执行费收取、执行听证等有关环节。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新方法、新机制,如实行执行公开听证等制度,增强办案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顺利实现,使我院执行难问题得到很大缓解,营造出了全县良好的执行氛围。

  四、从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入手,以公正快捷的审判保障民利。

  坚持司法为民,创建服务型法院具体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院一方面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通过刑事审判,坚决依法严惩各种影响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为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投资创业者营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空间。通过民事审判,钝化社会矛盾,化解民事纠纷,促进建立新型、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努力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另一方面,我院以完善审判管理流程为重点,充分应用调解、当庭裁判等快捷手段,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强化庭前证据展示,以及强化对审限控制,及时疏导和化解纠纷,缩短审判周期。今年以来,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占92%,调解(含调解撤诉)结案的占82.3%,而且调解后的案件大多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案件减少,我院受理执行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8%,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实现了民商事诉讼“三少一好”(即判决少、上诉少、上访申诉少、社会效果好)的审判要求。

  五、从延伸服务入手,以特有司法功能和宣传功能提高民意

  服务型法院要求法官不仅仅主要依据现有规范与理念来解决特定案件,不就案办案,而且应当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通过延伸审判的效果,进一步拓宽司法服务,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一是经常深入企业,主动上门提供司法服务,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给予热情解答,帮助规范经营活动。二是对企业诉讼案件,只有符合立案条件就优先立案、及时审结、快速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帮助化解纷争。三是发挥“以案引商”效应。在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为资产买断、招商引资穿针引线,通过以案引商、以法护商、以情感商,搭建外商安心经营的平台。四是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案例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基层法庭坚持审判工作与基层调解组织的互动,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安排法官为行政执法机关、中、小学校作专题法制讲座;坚持开展送法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总之,创建服务型法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人民法院贯彻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现实需要,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只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树立服务为“第一要务”的观念,不断扩大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通过公开审理、便民利民、民主参与、效果延伸等履行职责的方式,拓展和规范司法服务领域,那么司法公正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人民法院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公信力必然真正得到树立。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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