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和谐诉讼模式”必须增强“三个意识”
2008-03-13 10:01: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建乐
和谐诉讼模式的根本目的,不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政法工作的重心是从源头上解决民生诉求,法院审判工作也要着眼民生,倡导和谐诉讼模式。作为基层法院,必须将十七大的精神与法院审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增强“三个意识”,实现和谐诉讼、和谐司法目的。
一、增强科学发展观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高举社会主义旗帜。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绝对不能把司法独立理解为法院独立、法官中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法院和法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使审判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审判工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法院整体工作、在每一案件的审理中都要把握好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每一个案件中努力寻求严格执法和维护发展稳定大局之间的最佳结合点,突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实践,将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审判工作实际密切结合,转变成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自觉行动,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强化大局意识。法院工作涉及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法院管理等各个方面,我们必须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发展,把贯彻落实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在进一步明确工作理念上见成效;把贯彻落实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起来,在进一步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大局上见成效;把贯彻落实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与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结合起来,在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上见成效。将法院的工作和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深化法院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极谋求法院自身发展,努力推动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明确法院职责。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要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抓手,打造学习型和廉洁型法院,使全体干警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和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要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依法行政。
二、增强司法为民意识
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扩大便民利民亲民的诉讼渠道;强化诉讼调解,达到案结事了。坚持“公正与效率”,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突出司法为民,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体现党的利民、惠民政策,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系,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司法为民意识和办案的社会效果意识,提升法院的社会职能作用,做到既要依法办案,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引,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办理好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好每一个当事人,力争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落实各项为民措施,切实加强诉权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出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立足司法为民,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强制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执行合力,提高胜诉权益的实现率。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围绕“公正、高效、为民”要求,集中力量全面加强审执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狠抓审判质量,把维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为民的核心,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同时要不断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增强解决纠纷的能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增强和谐审判意识
社会和谐是司法工作的终极追求和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变孤立办案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工作特色,延伸审判职能,倡导和谐诉讼。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立足审判,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促进司法和谐,坚持以维护稳定和打造和谐社会为出发点,进一步深化调解意识。加大以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以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方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打造和谐社会服务。
树立全案调解观念,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判的最终目的,对依法可调解的案件均着重调解;树立全程调解观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树立依法调解观念,进一步探索调解的方式、方法、艺术,切实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和社会关注的民商事案件,认真把握好审判的各个环节,稳妥审理涉及企业发展、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群体性纠纷案件,妥善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大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力度,依法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加大法律服务保障的力度,创造公正和谐的司法环境。
一、增强科学发展观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地位、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高举社会主义旗帜。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保持清醒的头脑,保证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绝对不能把司法独立理解为法院独立、法官中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高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法院和法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使审判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审判工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法院整体工作、在每一案件的审理中都要把握好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每一个案件中努力寻求严格执法和维护发展稳定大局之间的最佳结合点,突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实践,将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审判工作实际密切结合,转变成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自觉行动,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强化大局意识。法院工作涉及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法院管理等各个方面,我们必须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发展,把贯彻落实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起来,在进一步明确工作理念上见成效;把贯彻落实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起来,在进一步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大局上见成效;把贯彻落实报告提出的新要求与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结合起来,在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上见成效。将法院的工作和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深化法院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极谋求法院自身发展,努力推动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明确法院职责。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要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抓手,打造学习型和廉洁型法院,使全体干警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和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要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依法行政。
二、增强司法为民意识
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扩大便民利民亲民的诉讼渠道;强化诉讼调解,达到案结事了。坚持“公正与效率”,以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突出司法为民,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体现党的利民、惠民政策,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系,强化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司法为民意识和办案的社会效果意识,提升法院的社会职能作用,做到既要依法办案,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十七大报告精神为指引,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办理好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好每一个当事人,力争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落实各项为民措施,切实加强诉权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出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立足司法为民,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强制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执行合力,提高胜诉权益的实现率。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围绕“公正、高效、为民”要求,集中力量全面加强审执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狠抓审判质量,把维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为民的核心,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同时要不断创新解决纠纷的方法,增强解决纠纷的能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增强和谐审判意识
社会和谐是司法工作的终极追求和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变孤立办案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工作特色,延伸审判职能,倡导和谐诉讼。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立足审判,以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为目标,促进司法和谐,坚持以维护稳定和打造和谐社会为出发点,进一步深化调解意识。加大以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以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方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打造和谐社会服务。
树立全案调解观念,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判的最终目的,对依法可调解的案件均着重调解;树立全程调解观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树立依法调解观念,进一步探索调解的方式、方法、艺术,切实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和社会关注的民商事案件,认真把握好审判的各个环节,稳妥审理涉及企业发展、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群体性纠纷案件,妥善处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大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力度,依法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加大法律服务保障的力度,创造公正和谐的司法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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