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和谐为主线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
2008-03-12 15:17: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何大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司法和谐”的工作理念。这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做好审判工作重大观念的转变,也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理论创新。在这一工作理念的指导下,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内容、方法将发生一系列革新。基于此,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过程中,必须策应大局形势的变化,以司法和谐为主线,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

  一、把司法和谐的工作理念落实到服务大局的工作原则上

  理念作为一种抽象的概念,既包含着对现实的价值判断,也包含着对未来的理想信念。工作原则,是应遵循的规律和行为的准则。作为抽象概念的工作理念只有转化为一系列的具体规则,才能实现对实际工作的指导。只有正确把握工作原则,才能确保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必须首先解决好司法和谐工作理念在法院工作原则中的具体化问题。

  明确以司法和谐为主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也是由政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政治保证,是司法公正、司法和谐的有力保障。法院工作的一切成绩,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一切困难和问题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解决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实现,而法院通过司法和谐来服务大局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司法和谐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为司法和谐创造良好的条件,进而互动于其他方面的和谐,产生服务大局的预期社会效果。

  明确以司法和谐为主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最终归宿。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围绕大局开展工作,是审判权阶级性、社会性的本质要求,也是法院工作讲政治的集中体现。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也必须服务人民。我们强调坚持服务和谐发展的大局,就是要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一切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以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明确以司法和谐为主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工作指导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工作指导原则。但是,按照服务大局的要求,只讲这两点是不够的。因为,大局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不仅仅是依法审理案件,还包含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因此,在原有的基础上,应当增加相关的内容,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发展为前提,以和谐为目的”作为法院工作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法院工作原则指导下,构建和谐的司法,必须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从改革、发展、稳定、和谐出发,始终瞄准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发展、保平安、求和谐。

  明确以司法和谐为主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永恒主题。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是永恒的和谐,不平等、非正义的裁判只能换取局部的、短暂的和谐;同样,无效率的审判,迟到的判决,也会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不论是判决,还是以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都必须围绕公平、正义和效率来开展;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明确以司法和谐为主线,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的检验标准。衡量政法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办了多少案子,出台了多少措施,搞了多少次专项行动,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要提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明确凡是社会效果不好的案子不是好案子的考核标准,引导干警把办案的最终标准定位在“党委满意、人民满意”上。在实际工作中,要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法院工作的成效,经得起党和人民群众的检验,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把司法和谐的工作理念落实到服务大局的更高要求上

  法院工作具有独立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但仍然可以积极主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院不能再简单看作是“专政工具”,更为重要的,司法应彰显和谐的价值追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努力克服单纯的业务观点,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外延伸工作,进一步增强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主动性。

  强化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带来的磨擦与内耗,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彻底平息,努力做到定纷止争,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应当遵循司法和谐的工作理念,致力于以和谐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解决纷争。除因案件性质无法调解外,原则上调解、协调、和解,都可以作为司法处理的首选程序。在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和大力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尽量减少“对簿公堂”,缓解诉讼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强化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功能。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依法惩罚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但是,司法机关不能过度使用国家强制力,要科学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与惩罚并举,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适用刑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同时,针对审判活动暴露的社会问题,注意加强实证调研,总结社会矛盾产生的规律,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针对性、实效性、调研性强的调研报告或司法建议,拓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防止和解决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巩固和扩充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

  强化最大可能地伸张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多年来,全市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仅仅依靠开展审判执行工作,难以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我们必须实施内外联动的策略,在做好审判业务工作之外,与社会各界一起整合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威慑等资源,共同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共同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谐相处的家庭美德和人际关系;共同弘扬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谅互让、扶贫济困的社会公德。

  强化最大可能地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功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使正当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矛盾冲突得以缓和平息;要求社会成员依法保障自身正当利益的素质得到整体提升,从而自觉防止矛盾纠纷的产生。人民法院不仅仅要注重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应当注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律素养,提高他们依法防止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意识;不仅仅要注重加强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还应当注重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增强公民的法律素养,提高他们依法防御侵犯合法权益的能力。唯有这样,社会关系才能更加和谐,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才能更加显现。

  三、把司法和谐的工作理念落实到服务大局的职责定位上

  胸怀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善于围绕大局开展工作,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到大局中去谋划,找准两者的结合点,把握住服务大局的重点和方向,是领导艺术的重要体现。对此,我们应当坚持好一个原则,就是始终把党委、政府的难点当作我们开展司法工作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大局的最大支持,才能达到服务大局的最优化。在具体工作中,应着力强化以下四项职能:

  充分发挥保障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发全市各行业的创造活力;依法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做好执行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消除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

  充分发挥规范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活动,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秩序之中,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刑事审判,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权,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民商事审判,保护合法利益,制裁违法行为,规范民商事行为;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

  充分发挥示范教育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不仅是对个案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是对社会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过程。在司法活动中,要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增强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通过履行好法官诉讼引导义务,引导当事人根据诉讼规则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履行好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义务,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渠道、正确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旁听制度、宣判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等,使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促进诚信友爱方面起到示范教育作用。

  充分发挥协调的职能作用。运用诉讼手段协调各方利益,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依法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发挥好“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牢记司法为民的利益协调宗旨,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司法关注,重点帮助特殊困难群体,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明确服务发展的利益协调方向,积极协调各类创业主体的利益关系,依法协调全民创业、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中各类利益主体的关系,努力为发展、为富民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探索和谐的利益协调机制,加大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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