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肿瘤医院被抢案宣判 两主犯一审获刑15年
2008-03-12 09:57:58
此案的主犯庞明想、闫峰。
     中国法院网讯 (文/孙凯飞 图/李钦鹏)  2007年4月2日,两名持凶器的男子潜入北京肿瘤医院,将押款保安员打倒后,抢走装有43万元巨款的箱子并驾车逃跑。2008年3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参与这起特大抢劫案4名被告人及1名窝藏赃款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4名被告人的家属旁听了宣判。

  2007年3月初,被告人庞明想、闫峰预谋抢劫北京肿瘤医院营业款,并事先踩点,由被告人闫峰绘制了北京肿瘤医院的地形图。后被告人闫峰找到被告人李明伟、吴燕青,谎称有人要和肿瘤医院打官司需从医院抢出一些票据当证据,并许诺给好处费,被告人李明伟和吴燕青表示同意加入。

  同年4月2日15时30分许,经预谋分工,被告人庞明想驾车在北京肿瘤医院外的马路上接应,被告人吴燕青负责望风,被告人闫峰、李明伟在医院内,由被告人闫峰对医院保安王某使用拳头进行击打,致王某鼻骨下段骨折,经鉴定为轻微伤,由被告人李明伟劫取其负责押送的拉杆包1个(价值人民币72元),内有北京肿瘤医院门诊楼收费处当天收取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4名被告人逃离医院后,被告人李明伟分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吴燕青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闫峰分得赃款人民币19 000元。被告人庞明想事后告知被告人庞明峰抢劫了北京肿瘤医院的营业款,并问被告人庞明峰如何藏匿赃款,被告人庞明峰提议可以将赃款藏匿在自己暂住地过道的天花板上,后被告人庞明想将赃款进行藏匿。4被告人后被分别抓获。被抢营业款共追回人民币4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明想、李明伟、闫峰、吴燕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明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帮助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庞明想、闫峰的抢劫行为具备抢劫数额巨大财物的犯罪量刑情节,均应依法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对于被告人庞明想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庞明想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同案犯闫峰、吴燕青、李明伟的供述及其本人的供述表明,其首先是抢劫犯意的提起者,并在抢劫现场驾车接应同伙逃离,且事后占有大部分赃款,均说明其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共同犯罪,该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庞明想的上述犯罪情节在量刑中应予体现;对于被告人闫峰关于只知道是抢劫票据的辩解,法庭认为,根据被告人庞明想、李明伟、吴燕青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明,被告人闫峰在实施抢劫行为前参与了预谋,并在实施抢劫过程前有踩点、绘制地形图、纠集同案犯参与的行为,且在案发时亲自实施暴力,事后与被告人庞明想在第一时间进行分赃,说明其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目标,有较大的利益追求,此点从其事后与同案犯相差数倍的分赃情况亦能证实。而其投入大量精力仅为获取医院票据后得到好处费的供述,与常理明显不符。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闫峰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明伟的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被告人李明伟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因被告人李明伟积极参与劫夺款箱,是暴力的直接实施者,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庞明峰,关于自己没有协助被告人庞明想藏匿赃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庞明峰无罪的辩护意见,经被告人庞明想、庞明峰的口供表明,被告人庞明峰在案发后见到赃款,并知道该款系被告人庞明想抢劫所得,从公安机关起获该赃款的经过表明,赃款被藏匿地点位于被告人庞明峰的暂住地过道顶层,藏匿位置隐秘,只有熟悉此环境者才能知晓,结合被告人庞明峰的口供所提“不行去我住处的水房看看有没有地放”的细节相印证,说明被告人庞明峰口供真实,上述证据能证明其有协助被告人庞明想藏匿赃款的行为,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明伟、吴燕青的犯罪对象根据其同案犯的供述表明其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针对装有“票据”的手提箱,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抢手提箱内为医院的营业款,故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被告人庞明想、闫峰相区别。

  被告人闫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伟、吴燕青在被抓获后,能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庞明想、闫峰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抢劫罪吴燕青、李明伟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庞明峰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庞明想、闫峰退赔人民币23900元,发还北京肿瘤医院;责令被告人庞明想、闫峰、李明伟、吴燕青退赔人民币72元,发还北京肿瘤医院。

  宣判后,被告人庞明想、闫峰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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