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 注入审判新活力
2008-03-10 14:21: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继生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审判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市五中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工作思路,更新司法观念,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新路,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科学发展,完善工作思路
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司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就是要求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都应当全面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既重实体法又重程序法,程序合法,实体正确,实现司法工作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解决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发展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司法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理论,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民事审判中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行政审判中要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力求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14”总体部署、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一圈两翼”的发展战略布局,描绘了重庆未来发展的宏伟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审判机关判断形势和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法院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重庆五中院党组在学习贯彻十七大报告中一致认为,必须站在全面实施“314”总体部署和“一圈两冀”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的高度,结合重庆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绝不能满足于西部领先,要立足高起点谋划工作思路,在承上启下中发挥不同于其他三个直辖市中院和一般中级法院的更大作用。在坚持“打基础、建平台、增后劲”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中长期总体发展思路,即“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项重点,抓好三件大事”,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突出案件质量、队伍廉洁两大工作重点,着力抓好提高队伍素质、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公环境三件大事。按照中长期工作思路,聚精会神抓审判,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社会形象,确保走在全市法院前列、逐步走向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分三步走工作步骤:第一步,用3-5年的时间打基础、建平台、增后劲,力争年年有大进步,确保走在全市法院前列。第二步,在打牢基础的前提下,用2-3年的时间,换档提速,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不断走上新台阶,力争逐步走向全国法院前列。第三步,在实现第二步工作目标的基础上,争创全国先进(一流)法院。
二、更新司法观念,服务城乡统筹
观念决定思路,观念决定行为,观念决定结果。改革就要突破传统,试验就要大胆尝试,这就难免出现因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新问题。改革试验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事物,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工作失误。我们应从有利于城乡统筹改革试验推进的角度出发,宽容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审慎司法。具体可按照以三个“有利于”标准加以判断:一要有利于“民生”。群众利益重于泰山。应从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共建共享、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去认识和关注民生问题。二要有利于“发展”。改革是为了促进发展。不论怎么改革,怎么试验,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三要有利于“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重庆工作大局。我们应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从有利于城乡统筹的角度去认识看待问题。凡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应大力支持、鼓励和维护;对于打着改革试验旗号牟取个人私利的,应坚决予以司法处置。
更新司法观念,必须立足于司法公正来服务城乡统筹改革。公正的法律要内化于心,公正之心外化于案。心正,暇疵的法律将产生公义之效;心不正,公正的法律也会被异化。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树立“五观”:一是树立公正的利益平衡观。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把握案件的实质,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二是树立全面的综合思维观。很多案件是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必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社会及法律、逻辑、情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分析,破除单纯法律思维模式,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树立为民的换位思考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的诉讼之难,了解当事人的心情,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看判决结果,学会换位思考,对当事人能宽容一些。四是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观。法官要对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谐司法就是要消化已有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五是树立慎密的逻辑思维观。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证据也不可能详尽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条款,要注重运用逻辑推理,从确认的证据推导出事实,进而得出结论。
更新审判观念,服务城乡统筹改革要妥善处理好五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政策具有暂时性和灵活性,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个别具体问题上两者可能有冲突。这就要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法律智慧,而且也要充分利用我们的政治智慧,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办案的思路和原则,也要把握法律与政策本质的一致性,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城乡统筹改革中,公共利益与农民的个人利益的矛盾无疑将十分突出。注重公共利益,但绝不允许以发展公共利益为借口来牺牲个人利益,应注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三是正确处理司法独立性与司法统一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坚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又对事关城乡统筹的新类型案件,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法院的裁判符合城乡统筹改革的总体要求,防止草率裁判。四是正确处理司法中立性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司法中立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官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各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五是正确处理司法被动性与主动服务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的被动性,把好立案关,但也绝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应当树立主动服务大局的观念,依托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城乡统筹改革。
三、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审判基础
人民法院是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期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律关系际关系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素质强院”战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
要切实把党建工作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高度重视党组、机关党委、机关支部自身建设。严格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重视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确保广大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人才脱颖而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发现、培养和用好德才兼备的各类人才。坚持以事业感召人、以感情凝聚人,以环境吸引人,激发全体法官的工作活力。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努力培养法官爱岗敬业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坚持以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审判长审判员选任、法官遴选等工作,严格笔试、面试、政审等程序,均做到程序和结果公开。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司法民主与智慧。院党组要带头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内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依法决策,建设“团结、民主、务实、高效”的领导班子。在干部任用上做到扩大民主,尊重民意,加强监督。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司法民主意味着民众实质参与司法过程和影响司法决策的最大化和便利性,赋予当事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选择权。作为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评议案件并作出判断的权利,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体现司法民主。在处理司法疑难案件过程中,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民主,用集体智慧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要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事有人管,人要管事”。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形象,管理出廉洁。遵循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紧扣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后勤保障三条主线,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审判资源配置合理化、审判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队伍管理科学化、司法保障制度化,建立“事有人管,人要管事”长效机制,实现市高院的目标考核指标得到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各部门、个人都职责明确,狠抓落实的良性互动局面。
四、整肃审判作风,树立公正形象
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尊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合法权利。审判机关重点要解决好庭审作风和工作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成果落实到各个审判、执行和监督的各个具体环节,努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改进庭审作风,严格规范庭审。切实将提高庭审质量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庭审大练兵活动,加强庭审考核与示范,切实解决庭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狠抓庭审细节,整改庭审作风。切实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规范庭审细节,注重司法礼仪,切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依法规范庭审程序并注重庭审形象。二是旁听指导庭审,增强庭审能力。针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归纳诉争焦点欠准确,合议庭成员分工不明确等问题,通过院庭长旁听庭审、庭长示范开庭、强化合议庭职责等举措,稳步推进庭审能力的提高。三是完善庭审设施,搞好后勤保障。针对庭审中座牌不整齐、清洁卫生不好、灯光照明昏暗等问题,切实从增添庭审附属设施、加强庭审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方面认真加以改进,确保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庭审的需要,切实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四是落实庭审制度,规范考核奖惩。严格执行法庭管理、庭审程序、庭审作风等8个庭审规范化制度,全面实施规范化庭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评先评选及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继续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和“清廉从政,服务发展”学习教育活动和“心系群众,反对特权”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成果,彻底消除冷硬横推、滥用职权、应付监督等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注重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引导全体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宗旨,尽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传统中遵循司法规律、和谐处理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精髓,贯彻到现代司法活动中,用新思路、新姿态、新规则,扎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的形象公正,让司法公正成为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
改进司法监督,确保廉洁司法。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努力构建具有法院特点的自律、防范、惩治、保障等法院廉政制度体系。一是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抓好“三头”,即抓好“苗头”、“案头”和“人头”。抓“苗头”就是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及时通过提醒、警示、诫勉谈话等方式,教育挽救法官,防患于未然。抓“案头”就是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带”,防止损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发生。抓“人头”就是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将受到群众多次举报的审判人员列为重点帮助对象。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建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法官廉政档案和法官家属助廉等制度,全程监督重要人事变动、人员招录、大宗物资购置、案件拍卖、警车管理等,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纪律监督。三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具体做到“四抓”:一抓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抓法官业绩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抓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抓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坚持科学发展,完善工作思路
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司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就是要求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都应当全面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既重实体法又重程序法,程序合法,实体正确,实现司法工作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解决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发展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司法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理论,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民事审判中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行政审判中要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力求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14”总体部署、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一圈两翼”的发展战略布局,描绘了重庆未来发展的宏伟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审判机关判断形势和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法院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步骤。重庆五中院党组在学习贯彻十七大报告中一致认为,必须站在全面实施“314”总体部署和“一圈两冀”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的高度,结合重庆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绝不能满足于西部领先,要立足高起点谋划工作思路,在承上启下中发挥不同于其他三个直辖市中院和一般中级法院的更大作用。在坚持“打基础、建平台、增后劲”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中长期总体发展思路,即“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两项重点,抓好三件大事”,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突出案件质量、队伍廉洁两大工作重点,着力抓好提高队伍素质、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善办公环境三件大事。按照中长期工作思路,聚精会神抓审判,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社会形象,确保走在全市法院前列、逐步走向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分三步走工作步骤:第一步,用3-5年的时间打基础、建平台、增后劲,力争年年有大进步,确保走在全市法院前列。第二步,在打牢基础的前提下,用2-3年的时间,换档提速,推动法院工作跨越式发展,不断走上新台阶,力争逐步走向全国法院前列。第三步,在实现第二步工作目标的基础上,争创全国先进(一流)法院。
二、更新司法观念,服务城乡统筹
观念决定思路,观念决定行为,观念决定结果。改革就要突破传统,试验就要大胆尝试,这就难免出现因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新问题。改革试验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事物,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工作失误。我们应从有利于城乡统筹改革试验推进的角度出发,宽容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审慎司法。具体可按照以三个“有利于”标准加以判断:一要有利于“民生”。群众利益重于泰山。应从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共建共享、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去认识和关注民生问题。二要有利于“发展”。改革是为了促进发展。不论怎么改革,怎么试验,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三要有利于“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重庆工作大局。我们应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从有利于城乡统筹的角度去认识看待问题。凡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应大力支持、鼓励和维护;对于打着改革试验旗号牟取个人私利的,应坚决予以司法处置。
更新司法观念,必须立足于司法公正来服务城乡统筹改革。公正的法律要内化于心,公正之心外化于案。心正,暇疵的法律将产生公义之效;心不正,公正的法律也会被异化。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树立“五观”:一是树立公正的利益平衡观。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把握案件的实质,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二是树立全面的综合思维观。很多案件是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必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社会及法律、逻辑、情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分析,破除单纯法律思维模式,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树立为民的换位思考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的诉讼之难,了解当事人的心情,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看判决结果,学会换位思考,对当事人能宽容一些。四是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观。法官要对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谐司法就是要消化已有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五是树立慎密的逻辑思维观。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证据也不可能详尽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条款,要注重运用逻辑推理,从确认的证据推导出事实,进而得出结论。
更新审判观念,服务城乡统筹改革要妥善处理好五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政策具有暂时性和灵活性,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个别具体问题上两者可能有冲突。这就要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仅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法律智慧,而且也要充分利用我们的政治智慧,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办案的思路和原则,也要把握法律与政策本质的一致性,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城乡统筹改革中,公共利益与农民的个人利益的矛盾无疑将十分突出。注重公共利益,但绝不允许以发展公共利益为借口来牺牲个人利益,应注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三是正确处理司法独立性与司法统一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坚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又对事关城乡统筹的新类型案件,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统一裁判尺度,保证法院的裁判符合城乡统筹改革的总体要求,防止草率裁判。四是正确处理司法中立性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司法中立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官既要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在城乡统筹发展中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各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五是正确处理司法被动性与主动服务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的被动性,把好立案关,但也绝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应当树立主动服务大局的观念,依托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城乡统筹改革。
三、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审判基础
人民法院是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期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审判任务日益繁重,法律关系际关系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素质强院”战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司法公正的法院队伍。
要切实把党建工作纳入全院工作目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高度重视党组、机关党委、机关支部自身建设。严格坚持 “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重视对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确保广大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度,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人才脱颖而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发现、培养和用好德才兼备的各类人才。坚持以事业感召人、以感情凝聚人,以环境吸引人,激发全体法官的工作活力。强化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努力培养法官爱岗敬业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坚持以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审判长审判员选任、法官遴选等工作,严格笔试、面试、政审等程序,均做到程序和结果公开。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司法民主与智慧。院党组要带头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内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依法决策,建设“团结、民主、务实、高效”的领导班子。在干部任用上做到扩大民主,尊重民意,加强监督。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司法民主意味着民众实质参与司法过程和影响司法决策的最大化和便利性,赋予当事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选择权。作为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独立评议案件并作出判断的权利,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体现司法民主。在处理司法疑难案件过程中,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民主,用集体智慧解决现实生活的具体问题。要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事有人管,人要管事”。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形象,管理出廉洁。遵循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紧扣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后勤保障三条主线,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逐步实现审判资源配置合理化、审判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队伍管理科学化、司法保障制度化,建立“事有人管,人要管事”长效机制,实现市高院的目标考核指标得到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各部门、个人都职责明确,狠抓落实的良性互动局面。
四、整肃审判作风,树立公正形象
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尊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合法权利。审判机关重点要解决好庭审作风和工作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成果落实到各个审判、执行和监督的各个具体环节,努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改进庭审作风,严格规范庭审。切实将提高庭审质量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庭审大练兵活动,加强庭审考核与示范,切实解决庭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狠抓庭审细节,整改庭审作风。切实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规范庭审细节,注重司法礼仪,切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依法规范庭审程序并注重庭审形象。二是旁听指导庭审,增强庭审能力。针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归纳诉争焦点欠准确,合议庭成员分工不明确等问题,通过院庭长旁听庭审、庭长示范开庭、强化合议庭职责等举措,稳步推进庭审能力的提高。三是完善庭审设施,搞好后勤保障。针对庭审中座牌不整齐、清洁卫生不好、灯光照明昏暗等问题,切实从增添庭审附属设施、加强庭审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等方面认真加以改进,确保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庭审的需要,切实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四是落实庭审制度,规范考核奖惩。严格执行法庭管理、庭审程序、庭审作风等8个庭审规范化制度,全面实施规范化庭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评先评选及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继续巩固“作风建设年”活动和“清廉从政,服务发展”学习教育活动和“心系群众,反对特权”专项教育整顿活动成果,彻底消除冷硬横推、滥用职权、应付监督等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注重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引导全体法官牢固树立公正、平等、公开、高效、文明等现代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宗旨,尽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传统中遵循司法规律、和谐处理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精髓,贯彻到现代司法活动中,用新思路、新姿态、新规则,扎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的形象公正,让司法公正成为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
改进司法监督,确保廉洁司法。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努力构建具有法院特点的自律、防范、惩治、保障等法院廉政制度体系。一是强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抓好“三头”,即抓好“苗头”、“案头”和“人头”。抓“苗头”就是加强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及时通过提醒、警示、诫勉谈话等方式,教育挽救法官,防患于未然。抓“案头”就是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带”,防止损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发生。抓“人头”就是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将受到群众多次举报的审判人员列为重点帮助对象。二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建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制度、法官廉政档案和法官家属助廉等制度,全程监督重要人事变动、人员招录、大宗物资购置、案件拍卖、警车管理等,完善对权力运行的纪律监督。三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具体做到“四抓”:一抓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抓法官业绩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抓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抓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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