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和分析
2008-03-07 15:05: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平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过程,是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期以来,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执行工作举步为艰,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的公信力,不仅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难点,而且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还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为了根治这一痼疾,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使执行不再难,我在今年初对重庆市法院2007年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反映的执行难问题认真开展了专项调查研究,统计了相关的数据和收集整理了典型的案例,对各种执行难的表现进行量化,并深入研究剖析了形成原因,以此为基础对如何解决执行难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思考,提出了积极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与法院各位同仁共同致力于执行难的最终圆满解决。
一、重庆全市法院执行难原因的数据统计和具体表现。
重庆全市法院2007年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数为 71406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有31176件,强制执行为30321件;在期限内的未结案件为6088件,超期限的未结案件为2106件;超期限未结原因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有893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有777件,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有99件,有关部门不予协助的有29件,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的有232件,执行不力的有15件,判决不当有4件,其他原因有57件。
执行难的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义务部门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以执行、特殊的被执行人难动、各种暴力抗法、妨害、阻扰、干预执行行为时有发生。
二、对形成执行难原因的分析。
执行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内部的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思想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下面从内外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外部原因
1、社会生产发展滞后,经济不发达,大量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重庆市位于我国中西部内陆地区,属于大农村包围的直辖市,诸如城口、彭水、酉阳等不少地区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自然条件差,社会生产发展落后,经济不发达,不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关、停、歇业、亏损严重、濒临破产,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大、偿还能力差,城镇有大量的失业、待业、无业、下岗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广大农村许多群众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谋生,尚有许多贫困人口,公民拥有的物质财富少、收入低,多数群众仅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反映到执行工作中,就是许多单位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存在生产经营或维系困难,个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本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或费用外,没有或较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量的被执行人严重缺乏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根本无法或难以执结。如市三中院和丰都县法院在执行重庆新大水泥厂欠款多达70余件案件中,该厂是丰都县的企业,所涉债务远远大于该厂的全部资产,是典型的资不抵债企业,其生产难以正常维系,企业濒临破产,案件无法执行。如市五中院在执行重庆瑞奇物业有限公司因建设“瑞奇大厦”下欠债务系列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的案件为916件,申请标的为11亿多元,而最终将“瑞奇大厦”拍卖执行款项为4.13亿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许多债权人无法受偿。辖区大量诸如被执行人为农村人口、村民委员会、基层乡镇政府、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危困企业的案件均属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重庆全市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比例为42.4%,这是形成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
2、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及财产监管制度,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薄弱、许多债务人思想道德意识下滑、诚信观念缺乏、守法经营观念差,逃债、赖债、废债的思想严重。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经常变换办公场地或居无定所,采取拖、赖、躲、逃甚至挖苦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悬空债务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如南川区法院在执行吕仕忠为被执行人的三件案件中,因申请人均在被执行人因犯罪被捕后才向法院起诉,而之前被执行人便通过与其妻离婚的方式将全部财产转移给其妻,其妻遂将房产车辆等财产出售给他人,在案件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武隆县法院在办理重庆市嘉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帮全挂靠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举家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家中仅有的两间房屋托他人看管,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如市三中院在执行丰都县工商局申请执行重庆力山大集团公司返还移民补偿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为了逃避和对抗法院执行将公司财产如汽车、商业用房转移到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股东个人名下,导致法院在诉讼阶段未能有效对该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三中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遂通过查阅丰都法院办理的该公司偷税案件的卷宗,发现了该公司为对抗法院执行而研究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股东个人全过程的董事会纪要材料,掌握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证据,致使被执行人逃债阴谋暴露,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并履行了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重庆全市法院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件有777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比例为36.9%,是形成执行难的第二大原因。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法律意识差、法治观念淡薄。
一些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党员干部等特殊被执行主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法治观念淡漠,无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藐视法院的执行,随意阻扰法院的执行工作,加之有些地方党政领导特权思想严重,滥用权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违法干预执行,导致法院对上述特殊执行主体难动、其财产难以处置。有一些被执行人目无法纪、视法院的执行为儿戏,公然撕毁法院的封条、转移、隐藏及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有的甚至纠集和煽动、怂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手段暴力抗法。如南川区法院在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人民政府、峡阳镇经委一案中,执行人员在南平市信用社冻结峡阳镇政府的账户时,就遭到社会上无业人员的围攻,执行人员被殴打致伤、执行装备被抢夺受损、导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重庆全市法院因被执行财产难以执行而未结的案件232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比例为11%,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三大原因。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由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局,从本地区、局部的狭隘利益出发,对那些给当地提供主要或大量税收的企业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进行挂牌保护,当其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不仅不予配合协助,反而动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手段、设置重重障碍、以各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有些政府职能及业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消极对待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还为系被执行人的客户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甚至有些地方公开下发红头文件阻挠法院执行。如双桥区法院在办理重庆渝水实业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万友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信誉金50万元一案,需壁山县招商局协助执行,但协助义务人却以种种借口至今怠于协助,时间长达八年之久。如武隆县法院在执行曾燕、郑明生等192户农民申请执行陕西省白河县振江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协助执行单位是该县交通局,而白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白政发(2007)36号文件,明文要求白河县相关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一律拒绝协助武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且还命令其境内的住宿和饮食行业不得向武隆法院干警提供服务,其目的想达到执行干警在白河县境内无法立足而放弃该案执行,白河县人民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重庆全市法院因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未能执行的案件有99件,占超期限未结案件的比例为4.7%,是造成执行难的第四大原因。因有关部门不予协助的有29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1.38%。
5、公检法部门协作配合不畅,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和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由于公检法的执法思想统一不够,在处理暴力抗法和拒执罪等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责分工上,常常是工作制约有余,配合、协调不足、甚至相互推卸,对暴力抗法、严重抗拒、阻碍、妨害执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甚至殴打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打击或处罚不力,导致相关的当事人、协助义务人、案外人等违法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有恃无恐,助长了暴力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如涪陵区法院在2006-2007年间移送的四件涉嫌拒执的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导致案件至今未有实质进展。
6.立法滞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最高法院多次颁布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和民诉法的修改,使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得到很大改观,但因去年全国人大修改民诉法中针对执行工作的条文仅有11条,系局部较小修改,加之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执行法典即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工作仍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规定,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许多规定条文简单、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空白和漏洞多,甚至相互矛盾,立法滞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法院面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苦于无所适从,对各种执行难问题缺乏足够的应对措施和有效的解决手段,不能满足和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法院内部的原因。
1、法院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善尚不健全。尽管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各地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管理,高级法院仅限于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形成缺乏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乏力的局面,未能有效发挥法院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整体合力优势。
2、法院执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较少的执行人员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目前是疲于应付,长期超负荷的运转,已经不堪重负。
3、执行干警整体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执行部门和队伍建立较晚,各个法院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审判、轻执行现象,执行人员素质先天不足,加之多年来法院对执行部门人员业务学习培训相对较少,造成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工作中常有工作方法机械、拖延执行、消极执行或不当执行、执行乱甚至违法执行的现象。全市法院执行不力的案件为15件,占超期未结案件比例为0.71%。
4、执行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办公等物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无保障。从重庆市二中院及辖区三峡库区法院和市四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装备落后,有一半的执行部门无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法院车辆不能满足执行办案需要和办案经费无法保障正常的执行工作在我市40个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导致各级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手段严重不足,如合川区的一申请人在节假日发现了长期躲债的被执行人,遂即与合川区法院执行人员联系前去执行,但因法院执行部门无车辆使用决定权,经层层审批获准使用后车辆赶到当地,被执行人已经逃之夭夭,引起了申请人的强烈不满。
5、审判、立案、鉴定、法警等部门与执行配合协调不畅。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未依法向当事人讲法释理,交代诉讼和执行风险及依法享有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权利不明,贻误财产保全良机。审、执分工后,出现了审执配合协调不力,审判阶段部分案件因未能有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未及时组织当事人兑现,致使可能败诉当事人转移了财产,而对方当事人在胜诉后无法或难以执行,审判结果不公、裁判说理不明,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如遗漏当事人、标的计算错误甚至主文不明确不具体有歧义,导致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而使案件无法执行,如梁平县一个家庭困难的被执行人在对待其因超生被处罚款时积极履行义务,而在其履行一件民事案件的赔偿义务时却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拒不履行,因判决不公而超期未结的执行案件全市法院有4件。另外司法鉴定管理、法警及后勤部门也存在一些配合执行工作不畅的现象。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痼疾,依法解决执行难法院义不容辞,但纵观执行难的现状和形成原因,仅仅依靠法院的孤军奋战是不够的,而要通过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力量,凝聚合力,标本兼治,形成各方参与、综合治理、齐心协力、并肩作战、共同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据此特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1、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实践证明,党委的领导和重视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各级法院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文件)和(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始终紧紧依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要经常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推动当地党委成立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小组和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的建立。对执行中发现党员干部、公务员违犯党纪政纪非法干预执行的行为,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依靠党委的力量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积极依靠党委和政府的力量解决执行人员和经费、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落实执行局升格和局长职级高配的问题,为工作在一线的执行人员投保人身保险,在人、财、物各方面确保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争取尽快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一些重大案件的执行,争取人大和政协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与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文件要求,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考核工作,要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单位和协助义务单位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要善于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广泛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各个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专项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解决特困申请人因无法执行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息纠纷,缓解执行难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减少涉执信访,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指导相关组织和机构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渠道化解矛盾和纠纷,疏减诉源,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要继续大力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的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2、制定我国统一完备的执行法典即强制执行法。
纵观各种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和成因,都与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有一定的关系,制定一部单独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对涉及各项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是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几十年的迎战执行难的努力探索和司法实践磨练,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执行工作司法经验,我国从最初的民诉法(试行)到民诉法正式颁布、全国人大对民诉法的修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也积累了丰富的执行工作立法经验,已经具备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各项基础和条件,我们要积极向立法机关献言献策,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将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工作排上议事日程,使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为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各种执行工作的障碍,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彻底解决各种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依法加大对逃避、阻扰、抗拒等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要充分运用修改的民诉法增加的法律措施,对拒不申报和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及各种妨害、阻扰、抗拒执行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制裁力度,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与公安、检察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执法协作工作,充分运用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和的惩戒、威慑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和拒执及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捕判一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犯罪份子,打掉其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
4、加强法院执行宣传工作,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
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宣传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和合作,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现状和部分案件无法或难以及时执行的真实原因,对执行难有一个比较理性、客观、正确的认识;强化“欠债必还”“不执行裁决就是违法”的意识,引导公民和法人培养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守法观念和主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同时增强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能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对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典型案例、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教育震慑作用,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法院理解、配合和支持法院执行的为荣的良好风尚,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
5、尽快实现执行工作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各个法院要加强和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以此为信息基础平台,努力加快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尽快与金融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人口身份管理等部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并与上述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通过各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或禁止融资、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经营、注册新公司等手段,使被执行人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院能准确掌握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可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有效化解执行难题。当前可依法采取对拒执人公示曝光和悬赏举报制度,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掌控力度,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为公布拒执人名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执行中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等各新闻媒体、网络对拒执人名单进行公示曝光,对欠债外逃的被执行人可以发布敦促限期履行义务的公告,并举行悬赏举报,并告知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对举报涉及被执行人及财产有价值的线索的人员,按照申请人承诺给予奖赏,可以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执行工作的热情,对于解决被执行人难找及执行财产难查的现状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以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健全高级法院执行机构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从工作部署、案件、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强管理,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协作工作,依法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共同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优势和效力,有效抵制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机构设置,按照审查机构、执行实施机构、综合机构等模式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相互配合、合理制约、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精神,因地制宜增加和细化考核指标,从执行案件、工作管理、队伍建设、执行保障等各个方面强化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把执行工作引向重视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效督促和指引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7、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为确保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能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注重配强法院执行局(庭)长,要将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好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逐步将那些不能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调出执行部门,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各级法院要挖掘内部潜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向执行工作适当合理的倾斜,扭转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长业务知识和技能,提升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和破解执行难的能力。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范和减少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逐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8、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
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了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救济的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了异议的处理程序。各级法院应强化严肃执法、文明执行、公开执行,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公正。上级法院要通过办理复议、监督、协调案件,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内部制约和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纠正不当执行、拖延执行和消极执行的现象,从而减少或杜绝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现象,广泛实现执行公开,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将执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认真接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监督,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款物发放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要与评估、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以公开来促进和彰显执行公正。
9、加强立案、审判等部门与执行部门的配合协作。
法院在强化审执分立的同时,又要强化审执配合,加强联系和协助,立案部门要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诉讼指导,引导其正确诉讼,充分告知诉讼及执行风险,积极做好释明工作,依法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降低其诉讼执行风险。审判阶段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以职权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于调解的案件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兑现,裁判文书要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情况,判决的主文内容要完整、明确、具体,便于执行,裁判文书要增强说理性,要以理服人,努力使败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宣判时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于确有可能申请执行的案件审判部门要加强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拍卖机构监督指导,依法加快评估、拍卖工作进程,缩短工作周期,努力实现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便于财产的执行处置变现,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法警及后勤部门也要加强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协作、联系、配合,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形成法院内部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克执行难的局面。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一、重庆全市法院执行难原因的数据统计和具体表现。
重庆全市法院2007年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数为 71406件,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有31176件,强制执行为30321件;在期限内的未结案件为6088件,超期限的未结案件为2106件;超期限未结原因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有893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有777件,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有99件,有关部门不予协助的有29件,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的有232件,执行不力的有15件,判决不当有4件,其他原因有57件。
执行难的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义务部门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以执行、特殊的被执行人难动、各种暴力抗法、妨害、阻扰、干预执行行为时有发生。
二、对形成执行难原因的分析。
执行难的形成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原因,也有法院自身内部的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思想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下面从内外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外部原因
1、社会生产发展滞后,经济不发达,大量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重庆市位于我国中西部内陆地区,属于大农村包围的直辖市,诸如城口、彭水、酉阳等不少地区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自然条件差,社会生产发展落后,经济不发达,不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管理经营不善导致关、停、歇业、亏损严重、濒临破产,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大、偿还能力差,城镇有大量的失业、待业、无业、下岗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广大农村许多群众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谋生,尚有许多贫困人口,公民拥有的物质财富少、收入低,多数群众仅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反映到执行工作中,就是许多单位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存在生产经营或维系困难,个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本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或费用外,没有或较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大量的被执行人严重缺乏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导致大量的执行案件根本无法或难以执结。如市三中院和丰都县法院在执行重庆新大水泥厂欠款多达70余件案件中,该厂是丰都县的企业,所涉债务远远大于该厂的全部资产,是典型的资不抵债企业,其生产难以正常维系,企业濒临破产,案件无法执行。如市五中院在执行重庆瑞奇物业有限公司因建设“瑞奇大厦”下欠债务系列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的案件为916件,申请标的为11亿多元,而最终将“瑞奇大厦”拍卖执行款项为4.13亿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许多债权人无法受偿。辖区大量诸如被执行人为农村人口、村民委员会、基层乡镇政府、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危困企业的案件均属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重庆全市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比例为42.4%,这是形成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
2、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及财产监管制度,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薄弱、许多债务人思想道德意识下滑、诚信观念缺乏、守法经营观念差,逃债、赖债、废债的思想严重。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经常变换办公场地或居无定所,采取拖、赖、躲、逃甚至挖苦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悬空债务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如南川区法院在执行吕仕忠为被执行人的三件案件中,因申请人均在被执行人因犯罪被捕后才向法院起诉,而之前被执行人便通过与其妻离婚的方式将全部财产转移给其妻,其妻遂将房产车辆等财产出售给他人,在案件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武隆县法院在办理重庆市嘉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帮全挂靠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举家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家中仅有的两间房屋托他人看管,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如市三中院在执行丰都县工商局申请执行重庆力山大集团公司返还移民补偿款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为了逃避和对抗法院执行将公司财产如汽车、商业用房转移到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股东个人名下,导致法院在诉讼阶段未能有效对该公司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三中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遂通过查阅丰都法院办理的该公司偷税案件的卷宗,发现了该公司为对抗法院执行而研究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股东个人全过程的董事会纪要材料,掌握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证据,致使被执行人逃债阴谋暴露,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与申请人和解并履行了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重庆全市法院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件有777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比例为36.9%,是形成执行难的第二大原因。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法律意识差、法治观念淡薄。
一些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国有企业、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党员干部等特殊被执行主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法治观念淡漠,无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藐视法院的执行,随意阻扰法院的执行工作,加之有些地方党政领导特权思想严重,滥用权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给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违法干预执行,导致法院对上述特殊执行主体难动、其财产难以处置。有一些被执行人目无法纪、视法院的执行为儿戏,公然撕毁法院的封条、转移、隐藏及擅自处置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有的甚至纠集和煽动、怂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手段暴力抗法。如南川区法院在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人民政府、峡阳镇经委一案中,执行人员在南平市信用社冻结峡阳镇政府的账户时,就遭到社会上无业人员的围攻,执行人员被殴打致伤、执行装备被抢夺受损、导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重庆全市法院因被执行财产难以执行而未结的案件232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比例为11%,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三大原因。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由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局,从本地区、局部的狭隘利益出发,对那些给当地提供主要或大量税收的企业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进行挂牌保护,当其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不仅不予配合协助,反而动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手段、设置重重障碍、以各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有些政府职能及业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消极对待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还为系被执行人的客户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甚至有些地方公开下发红头文件阻挠法院执行。如双桥区法院在办理重庆渝水实业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万友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信誉金50万元一案,需壁山县招商局协助执行,但协助义务人却以种种借口至今怠于协助,时间长达八年之久。如武隆县法院在执行曾燕、郑明生等192户农民申请执行陕西省白河县振江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协助执行单位是该县交通局,而白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白政发(2007)36号文件,明文要求白河县相关行政部门和金融部门一律拒绝协助武隆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且还命令其境内的住宿和饮食行业不得向武隆法院干警提供服务,其目的想达到执行干警在白河县境内无法立足而放弃该案执行,白河县人民政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重庆全市法院因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未能执行的案件有99件,占超期限未结案件的比例为4.7%,是造成执行难的第四大原因。因有关部门不予协助的有29件,占超期未结案件的1.38%。
5、公检法部门协作配合不畅,对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和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
由于公检法的执法思想统一不够,在处理暴力抗法和拒执罪等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责分工上,常常是工作制约有余,配合、协调不足、甚至相互推卸,对暴力抗法、严重抗拒、阻碍、妨害执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甚至殴打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打击或处罚不力,导致相关的当事人、协助义务人、案外人等违法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有恃无恐,助长了暴力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如涪陵区法院在2006-2007年间移送的四件涉嫌拒执的案件,由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导致案件至今未有实质进展。
6.立法滞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年来最高法院多次颁布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和民诉法的修改,使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得到很大改观,但因去年全国人大修改民诉法中针对执行工作的条文仅有11条,系局部较小修改,加之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执行法典即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工作仍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规定,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许多规定条文简单、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空白和漏洞多,甚至相互矛盾,立法滞后,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法院面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苦于无所适从,对各种执行难问题缺乏足够的应对措施和有效的解决手段,不能满足和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法院内部的原因。
1、法院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善尚不健全。尽管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辖区的执行工作,但由于各地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管理,高级法院仅限于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形成缺乏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乏力的局面,未能有效发挥法院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整体合力优势。
2、法院执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较少的执行人员面对大量的执行案件目前是疲于应付,长期超负荷的运转,已经不堪重负。
3、执行干警整体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由于执行部门和队伍建立较晚,各个法院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审判、轻执行现象,执行人员素质先天不足,加之多年来法院对执行部门人员业务学习培训相对较少,造成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工作中常有工作方法机械、拖延执行、消极执行或不当执行、执行乱甚至违法执行的现象。全市法院执行不力的案件为15件,占超期未结案件比例为0.71%。
4、执行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办公等物质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无保障。从重庆市二中院及辖区三峡库区法院和市四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装备落后,有一半的执行部门无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法院车辆不能满足执行办案需要和办案经费无法保障正常的执行工作在我市40个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导致各级法院应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抗拒执行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手段严重不足,如合川区的一申请人在节假日发现了长期躲债的被执行人,遂即与合川区法院执行人员联系前去执行,但因法院执行部门无车辆使用决定权,经层层审批获准使用后车辆赶到当地,被执行人已经逃之夭夭,引起了申请人的强烈不满。
5、审判、立案、鉴定、法警等部门与执行配合协调不畅。立案部门在立案阶段未依法向当事人讲法释理,交代诉讼和执行风险及依法享有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权利不明,贻误财产保全良机。审、执分工后,出现了审执配合协调不力,审判阶段部分案件因未能有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未及时组织当事人兑现,致使可能败诉当事人转移了财产,而对方当事人在胜诉后无法或难以执行,审判结果不公、裁判说理不明,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如遗漏当事人、标的计算错误甚至主文不明确不具体有歧义,导致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而使案件无法执行,如梁平县一个家庭困难的被执行人在对待其因超生被处罚款时积极履行义务,而在其履行一件民事案件的赔偿义务时却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拒不履行,因判决不公而超期未结的执行案件全市法院有4件。另外司法鉴定管理、法警及后勤部门也存在一些配合执行工作不畅的现象。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痼疾,依法解决执行难法院义不容辞,但纵观执行难的现状和形成原因,仅仅依靠法院的孤军奋战是不够的,而要通过动员国家和全社会的力量,凝聚合力,标本兼治,形成各方参与、综合治理、齐心协力、并肩作战、共同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据此特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1、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完善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实践证明,党委的领导和重视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各级法院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文件)和(政法[2007]37号)文件精神,始终紧紧依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要经常主动向党委汇报执行工作,推动当地党委成立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小组和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促进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的建立。对执行中发现党员干部、公务员违犯党纪政纪非法干预执行的行为,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依靠党委的力量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积极依靠党委和政府的力量解决执行人员和经费、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落实执行局升格和局长职级高配的问题,为工作在一线的执行人员投保人身保险,在人、财、物各方面确保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争取尽快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一些重大案件的执行,争取人大和政协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与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文件要求,细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考核工作,要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单位和协助义务单位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要善于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广泛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各个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专项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解决特困申请人因无法执行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息纠纷,缓解执行难给法院带来的压力,减少涉执信访,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指导相关组织和机构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渠道化解矛盾和纠纷,疏减诉源,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要继续大力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的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2、制定我国统一完备的执行法典即强制执行法。
纵观各种执行难的各种表现和成因,都与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有一定的关系,制定一部单独完备的强制执行法,对涉及各项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是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几十年的迎战执行难的努力探索和司法实践磨练,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执行工作司法经验,我国从最初的民诉法(试行)到民诉法正式颁布、全国人大对民诉法的修改、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也积累了丰富的执行工作立法经验,已经具备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各项基础和条件,我们要积极向立法机关献言献策,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将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工作排上议事日程,使强制执行法早日出台,为人民法院依法排除各种执行工作的障碍,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彻底解决各种执行难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依法加大对逃避、阻扰、抗拒等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要充分运用修改的民诉法增加的法律措施,对拒不申报和虚假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及各种妨害、阻扰、抗拒执行的行为要依法加大制裁力度,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与公安、检察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执法协作工作,充分运用刑法及立法司法解释和的惩戒、威慑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和拒执及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捕判一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犯罪份子,打掉其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
4、加强法院执行宣传工作,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
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宣传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和合作,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际现状和部分案件无法或难以及时执行的真实原因,对执行难有一个比较理性、客观、正确的认识;强化“欠债必还”“不执行裁决就是违法”的意识,引导公民和法人培养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守法观念和主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同时增强交易风险的防范意识,能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对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典型案例、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教育震慑作用,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法院理解、配合和支持法院执行的为荣的良好风尚,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
5、尽快实现执行工作信息化管理,积极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各个法院要加强和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以此为信息基础平台,努力加快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尽快与金融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人口身份管理等部门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并与上述相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通过各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或禁止融资、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经营、注册新公司等手段,使被执行人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院能准确掌握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可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有效化解执行难题。当前可依法采取对拒执人公示曝光和悬赏举报制度,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掌控力度,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为公布拒执人名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执行中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等各新闻媒体、网络对拒执人名单进行公示曝光,对欠债外逃的被执行人可以发布敦促限期履行义务的公告,并举行悬赏举报,并告知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对举报涉及被执行人及财产有价值的线索的人员,按照申请人承诺给予奖赏,可以调动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执行工作的热情,对于解决被执行人难找及执行财产难查的现状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以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不断健全高级法院执行机构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从工作部署、案件、人员、经费和装备等方面加强管理,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协作工作,依法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共同执行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优势和效力,有效抵制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机构设置,按照审查机构、执行实施机构、综合机构等模式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相互配合、合理制约、科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精神,因地制宜增加和细化考核指标,从执行案件、工作管理、队伍建设、执行保障等各个方面强化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把执行工作引向重视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有效督促和指引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7、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为确保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能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注重配强法院执行局(庭)长,要将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法律功底好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逐步将那些不能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调出执行部门,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各级法院要挖掘内部潜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向执行工作适当合理的倾斜,扭转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长业务知识和技能,提升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和破解执行难的能力。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防范和减少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现象,逐步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8、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监督
新修订的民诉法增加了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救济的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了异议的处理程序。各级法院应强化严肃执法、文明执行、公开执行,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公正。上级法院要通过办理复议、监督、协调案件,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内部制约和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纠正不当执行、拖延执行和消极执行的现象,从而减少或杜绝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现象,广泛实现执行公开,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将执行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认真接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监督,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执行款物发放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要与评估、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怀疑,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以公开来促进和彰显执行公正。
9、加强立案、审判等部门与执行部门的配合协作。
法院在强化审执分立的同时,又要强化审执配合,加强联系和协助,立案部门要为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诉讼指导,引导其正确诉讼,充分告知诉讼及执行风险,积极做好释明工作,依法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降低其诉讼执行风险。审判阶段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以职权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于调解的案件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兑现,裁判文书要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情况,判决的主文内容要完整、明确、具体,便于执行,裁判文书要增强说理性,要以理服人,努力使败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宣判时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于确有可能申请执行的案件审判部门要加强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拍卖机构监督指导,依法加快评估、拍卖工作进程,缩短工作周期,努力实现执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便于财产的执行处置变现,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法警及后勤部门也要加强与执行部门的工作协作、联系、配合,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形成法院内部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克执行难的局面。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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