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 法院大有作为
2008-02-27 15:19: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潘凌宇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使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这是现实的要求,也是党中央高瞻远瞩,立足长远,以人为本的战略思维。人民法院只要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定能够在这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中有所作为。

  一、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更新执法观念

  建设生态文明是建设和谐社会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不仅对中国自身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维持全球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生态问题高度负责的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它都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目标。人民法院应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要求,在审判工作要主动更新观念,为大局服务。在审判工作不光考虑到如何促进经济建设,还要考虑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那些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在审判中给予否定的评判。通过审判导向,在全社会树立热爱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良好风尚。

  二、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生态文明的实现

  我们必须充分、科学地发挥审判这一人民法院重要而且不可替代的职能,通过具体的审判工作来促进生态文明的实现。

  1、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破坏生态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快审快结,从严惩治,决不心慈手软,更不能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为了某些单位或个人私利,破坏生态环境,如乱砍滥伐森林等;二是一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向大自然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水流污染,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这些犯罪涉及《刑法》的多个条文多个罪名,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以便严格适用,稳、狠、准地打击犯罪,如我们对那些有罚金的罪名,在判处主刑的,要准确地适用附加刑,决不让犯罪分子因犯罪而获得利益。

  2、运用民事手段处理好环保纠纷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倡导良好的生态环保观念。当前,环境民事审判中面临不少困难,一是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审判压力大;二是环境损害原因复杂,受害人一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确认损害责任比较困难;三是环境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比较困难;四是环境纠纷处理法律规范不健全。面对这些困难,人民法院必须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公平正义精神出发,顾全大局,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对法律进行科学推理,合理适用,顶住种种压力,运用高超的审判技巧,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环保违法者,决不允许他们从违法中获益,在社会倡导维持生态环境的正确导向。

  3、运用行政审判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进行监管。环保行政诉讼主要有两类:一是污染受害者起诉负有环境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排污企业不服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对第一类案件,我们要认真审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其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我们要通过行政审判,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对第二类案件,我们认真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合法性。合法的要坚决给予支持和维持,不合法的该撤消的要撤消,但要耐心地向行政机关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他们提高执法水平,依法保护我们的环境。对环保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要及时、依法审查,对行政处罚合法的,要坚决给予执行,依法制裁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法制宣传,倡导生态文明的新理念。

  生态环保问题在我国已是相当严峻,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应是其中之一。一些企业和公民根本不知道乱砍滥伐、随意排污、造成严重后果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甚至刑事责任。法律的规范性和震慑功能没有得到发挥。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利用自己审判、执行职能,巡回审判,以案讲法,生动形象,宣传环保法律,教育群众。让全社会的人员都自觉地遵守环保法规,运用环保法规,同环保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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