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用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
2008-02-19 10:06: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建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要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认为人民法院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和谐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要牢固树立打击与保障并重理念,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同时要高度重视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严把证据关,坚决排除一切非法证据,积极推进主要证人出庭作证进程。认真贯彻打防并举、预防为重的方针,以青少年犯罪和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工作,建设好“少年法庭”、“青少年维权岗”,做好对缓刑犯、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不断深化综合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发挥调节职能,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调节、疏导职能,在充分保障“鼓励交易”的前提下,依法、及时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合同主体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交易秩序。积极鼓励市场交易,依法制裁各种欺诈、恶意串通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运用法律手段,积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建设,打造和谐社会的环境支撑。强化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加大司法审查力度,确保权益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妥善化解矛盾,构建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大力加强诉讼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达成和解,缓解对立情绪。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共建社会分成体系,破解执行难。加强和完善涉诉信访、申诉和再审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努力推进“文明社会”建设进程。

  强化司法为民,创造公正的法治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纠纷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司法便民的环境,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打开绿色通道,让他们方便、快捷的得到司法救济。创造司法护民的环境,积极实施司法救助,让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创造司法公正的环境,认真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

  总之,人民法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立足审判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法治的、文明的、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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