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山区法院应更加关注民生
2008-02-15 15:58: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院长 段青菊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成为高频词,体现着中央领导集体的亲民、爱民之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去。

  卢氏县是河南省面积最大、海拔最高、人口密度最小的深山区县,是革命老区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由于基础条件差,交通不便,县域经济较为落后,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更加艰巨。这样一个落后山区的人民法院,更应时刻关注民生问题,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山区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妥善地审理和执行好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保障和促进山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一、妥善处理“民生”案件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审判工作要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及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在我县仍呈多发趋势,此类案件往往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身体伤残,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使一个家庭顿时失去生活来源。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始终关注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把刑事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作为对其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加以考虑,用刑罚威慑和思想疏导相结合,促使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使受害人获得足额的赔偿,保障其正常的生活来源。民事审判工作要把追索抚恤金、赡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事关当事人日常生活的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要及时采取,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要高度关注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慎重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好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等引起的涉农案件,要快立快审,不误农时,维护广大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广大农民安居乐业。

  二、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方便山区群众诉讼

  落后山区的交通通讯等设施条件相对较差,群众打官司路途遥远,诉讼成本高,耗费时间长,往往会给出当事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多为当事人着想,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尽量方便当事人诉讼。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工作机制。要为当事人提供 “一站式”立案服务,基层人民法庭要直接立案,切实解决当事人立案难。要积极推行诉讼及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积极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降低了当事人诉讼风险。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要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活动。派出的人民法庭在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可以设立巡回办案点,定期到巡回办案点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及时结案。其他的业务部门也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巡回法庭深入案发地就地办案,尤其是对一些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采取上门立案,就地开庭,解决他们行动不便的困难。二是要加强诉讼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更能促使家庭和邻里关系的和睦。且绝大多数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都能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不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从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因此,应将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方式,采取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多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此外,还要积极拓宽诉讼调解的范围,积极推行执行和解和行政和解制度,尽可能地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切实落实好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要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协调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切实解决一些暂时无法执行结案的胜诉方当事人在生产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

  三、建设一支亲民、爱民的法官队伍

  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手段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亲民爱民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一些法官政治素质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道德价值扭曲、办案不公、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以及对群众冷、硬、横、推的官僚衙门作风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和败坏了法院队伍形象。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考验。尤其是对于贫困地区的法院而言,由于区域经济落后,县级财政困难,法官待遇偏低,一些从优待警的措施难以落实,这就对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全面推进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来抓。一是要教育和引导法院法官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指针,努力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培养亲民爱民的思想情操。二是要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首先要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浓厚的亲民爱民意识,要以团结、勤奋、廉洁、扎实的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出色的工作业绩为法官作出榜样。三是要坚持不懈地狠抓廉政建设,确保队伍清正廉洁。要建立和完善各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事前预防力度,教育法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工作。对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四是要继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要通过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筹措培训经费,鼓励和支持法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促进法官知识更新。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技能,努力实现法官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同步提高,为做好审判工作打好基础。五是要尽可能地落实好从优待警措施。要在政治上多关心法官的进步,生活上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使法官享受到应有的物质待遇。要“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待遇留人”,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

  此外,各级党委政府,应充分考虑贫困地区法院在经费 障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和完善法院办案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使贫困地区的法院有条件、有能力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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