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8-02-13 14:14: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玉敏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任着重要角色。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当前,我们要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审判工作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确保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阶段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以人为本,发挥审判工作职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在工作中,要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一)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标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开展“案件质量年”活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现状与实际,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建立完善判前、判中、判后三位一体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规范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严格三级审批监督,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建立案件质量档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司法能力考评体系,作为年终评先竞优的依据,有效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上诉率、发改率,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发生。

  (二)以开展“和谐司法年”活动为动力,促进司法和谐

  开展“和谐司法年”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以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谐观念,平衡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从而解决问题,消除矛盾,案结事了,使受到损害而产生冲突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使人们和睦相处;通过刑罚制裁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稳定被害人情绪,平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通过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加大行政审判案件协调工作力度,化解官民矛盾,有效保护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方法,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切实解决执行难。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努力提高调解率、案结事了率。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法院基层工作网络作用,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增强信访意识,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完善信访评估制度,严格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确定信访工作流程中各环节的办理负责人,办理期限、办理意见反馈、督查、统计通报等事项,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和司法能力考评,使信访接待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对当前日益突出的信访问题要注重源头治理,灵活运用法官释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司法调解等有效手段,在工作中强调案件质量和效果,化解信访苗头。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加大对非法上访、无理取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关注民生,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对人民法院如何正确行使职权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法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重心,把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作为出发点,大力加强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教育和职业能力培养,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过程中,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立足点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重点讲到了民生问题,这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院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审判工作的落脚点,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人民法院要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位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公正的执法观,使司法为民,为老百姓服务,办实事,在思想上内化为基本信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外化为公正的实际动力,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工作实处,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积怨,努力做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努力改进工作作风,逐步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这种热爱老百姓与对老百姓责任的要求是保障法院工作的基石,也是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信任的有效途径。

  (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落实便民措施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要坚持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对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措施。对困难群体所诉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确保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同时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巡回立案、巡回审判制度,以简便、贴近民众的审判模式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三、科学发展,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努力创建“五型法院”

  (一)创建学习型法院

  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更新司法理念,提高运用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大力开展专题性、群众性调研活动,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活动的开展,引导法官克服机械办案、粗暴办案和经验主义办案的旧习惯,不断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疏导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创建廉洁型法院

  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以培养、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对新任职的干部和初任法官在任职前进行廉政谈话,并定期召开教育警示大会,教育法官严格遵守五条禁令,要慎权、戒贪,不断强化自律意识,确保无违法违纪、无错案、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三)创建文明型法院

  提高文明创建水平,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形成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文明庭室、文明法官评比活动,促进广大法官积极改进审判作风,树立文明执法形象;通过开展规范司法礼仪行为活动,治理司法随意、言行冷横问题,解决裁判不公、拖拉办案问题;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展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法院在群众中的公正形象,进而树立司法权威。

  (四)创建创新型法院

  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力推进法院各项改革。完善释明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和谐型诉讼模式;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探索司法公开的新举措,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责,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保障群众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权利,弘扬司法民主。

  (五)创建和谐型法院

  实施凝心工程,注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在法院内部构建和谐、融洽、健康向上的人际关系,营造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平等竞争、共同进步的良好氛围;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法院外部构建重视、理解、尊重、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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