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引发工伤认定之争终审落槌
2008-01-28 11:26:19
中国法院网讯 (孟莹) 下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上诉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判决。
上诉人包头市某水产肉食经销部业主郭某指派其单位临时工温某于2006年7月9日随车去东胜结算货款,当日晚20时许,温某和司机返回包头市东河区后吃晚饭,21时晚餐后,司机将温某送至铁西立交桥东面的巡警岗亭附近,温某徒步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不慎被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机动车碰倒并碾压致伤,肇事车辆当场逃逸,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温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核实,认定温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确认温某为因工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诉讼至昆区法院,昆区法院认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了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温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餐后由单位的车送至住地附近,过马路回家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段时间应当作为因工外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由于郭某不能提供法定认定工伤的事实和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通过这个案件启示我们:1、加强工会组织工作,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维权意识。2、应落实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力度。3、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以避免一些地方法院将该规定解释为工伤认定案件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上诉人包头市某水产肉食经销部业主郭某指派其单位临时工温某于2006年7月9日随车去东胜结算货款,当日晚20时许,温某和司机返回包头市东河区后吃晚饭,21时晚餐后,司机将温某送至铁西立交桥东面的巡警岗亭附近,温某徒步由南向北横过马路时,不慎被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辆机动车碰倒并碾压致伤,肇事车辆当场逃逸,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温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核实,认定温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确认温某为因工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包头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诉讼至昆区法院,昆区法院认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了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郭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温某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餐后由单位的车送至住地附近,过马路回家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段时间应当作为因工外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由于郭某不能提供法定认定工伤的事实和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
通过这个案件启示我们:1、加强工会组织工作,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维权意识。2、应落实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力度。3、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果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以避免一些地方法院将该规定解释为工伤认定案件为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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