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 彰显和谐
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之体会
2008-01-24 15:17: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院长 荣延平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5条新要求中指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6项任务中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推进社会建设6大举措中强调,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些既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的新的明确要求,也为我们做好新时期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因此,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并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的效果,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对每一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来说都至关重要。
一、科学管理求发展
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开阔了法院的工作思路,拓展了法院工作的服务范围,也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建设性,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岗位性质和特点,指导实践,见诸行动。
第一、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在队伍建设中科学治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科学办案,在司法政务工作中科学管理。这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二、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的为党和国家工作大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全面准确的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的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科学的政绩观。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各项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特别是建立健全审判工作的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将之作为重要的导向机制,引导全体法院人员兢兢业业的干好工作,引导法院干警实实在在的创造业绩。其次,必须坚持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要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一系列关系法院长远发展的重大关系。再次,必须坚持改进法院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多干法院急需的事,多干群众满意的事,多干贴近百姓、能够树立法院形象的事,扎扎实实的把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二、司法为民求和谐
(一)强化自身促和谐
法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服务者和推动者,法院自身是否和谐,本身就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贯彻“和谐兴院”的理念,牢固树立法院和法官走在和谐社会前列的思想,在法院内部大力倡树“在学习上像一所学校,在作风上像一支军队,在生活上像一个家庭”三种氛围,营造荣辱与共、和睦相处、密切配合、相互关爱、人和心齐、气顺劲足的工作关系和氛围,以法院自身和谐,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以法院自身和谐,示范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贯彻“和谐为贵”的理念,把建设团结协调、充满智慧、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领导班子作为和谐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识大体、顾大局、互相欣赏、互相配合,在工作及社会生活中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把法院发展与干警个人的成长进步结合起来,大力营造“想干给机会、能干给岗位、干好给地位”的良好环境,培育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严格执法、公正清廉的法院队伍,为和谐法院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要贯彻“以院为家”的理念,广泛运用各种活动载体,认真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健康情趣,陶冶高尚情操,融洽内部关系,倡树高风正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潜能、团队精神和干事创业激情;要适应法院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法院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既高效运转又有条不紊,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新局面,构建和谐顺畅的工作秩序。
(二)公正司法保和谐
当前,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必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重点要大力实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并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多办一些增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融洽协调的“和谐案”,使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司法为民求和谐
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人民法院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就必须坚持情为民为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法官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要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信访各个环节,加强诉讼引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立案“一站式”便民服务、远程网络立案、巡回办案、诉讼指引、风险告知等,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减轻群众诉累;要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审理就业、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和残疾等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执行特困群体救助等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创新发展增和谐
创新是法院发展的动力的源泉,也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基础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法院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当前,特别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具体尺度和办案标准,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又要具体考虑案件处理中合法、合理、合情的成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促社会和谐。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民商事和行政审判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民商事调解、行政和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执行工作既要依法强制执行,又要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全社会齐抓共管,刚柔并济,多措并举,有效化解“执行难”;信访工作要建立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时限、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责任制,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和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妥善处置,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真正把办案的过程变成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实践。
(五)改进作风续和谐
作风建设不仅是工作问题,更是世界观、思想境界的具体体现,作风建设直接决定着法官队伍素质和法院形象。要按照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法院干警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提高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的能力,始终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服务和谐发展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改进审判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有效解决司法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作风等问题;要坚持开拓创新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把严格公正司法寓于“和谐司法”之中,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换位思考,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做工作,提供人文化的温馨服务,努力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要坚持作风建设重在“做”的意识,立说立行,躬身实践,从办好每一件案子、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等抓起,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展示良好形象。
三、关注民生履职能
“民生”,顾名思义是“人民的生计、生活、生命”,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院关注民生,具体来说,就是要从转变司法理念、加强为民便民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等方面着手,解决好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法院关注民生,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就是要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立好、审好、执行好每一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法院关注民生就是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全面、系统的便民、利民措施。从方便群众诉讼的环节入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继续探索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形式,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审理,解决群众告状难。就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力度,对于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及生活贫困的困难群众积极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减、缓、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其打得起官司。就是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审限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群众诉讼成本,解决诉讼久拖不决问题。
具体到法院各项业务工作中,我认为要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立案工作中,一要强化宗旨意识,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立案难、申诉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二要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并保证落实各种服务性措施、便民措施,强调以人为本,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比如,提供一支笔、一张纸、一杯茶、按照民俗生活习惯,推行延时服务制度,减、缓、免确有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让人民群众感觉到有理无钱也能打得起、打得赢官司。三要强化监督意识,公开立案的程序、收费的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既要宽严相济又要罪刑适当,既要实事求是又要证据合法。尤其是在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群众深恶痛绝的多发性犯罪过程中,坚决做到“稳、准、狠”,通过打击这些犯罪,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同时加大对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制宣传力度,做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教育一片,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把司法的过程当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要俯下身子、放下架子,深入群众,倾听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心贴心的交谈,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职能作用,讲求艺术,和谐办案,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在审理企业破产、金融流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时,找准各种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平衡点,不给企业添包袱,不给政府找麻烦,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以法律公证支持社会效果的长久性,以社会正义维持法律效果的生命力。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把定纷止争作为主要价值目标,一要加强诉权保护,积极稳妥地将行政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引导行政机关和行对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二要象著名法官宋鱼水那样,注意积极发现社会问题,探索和运用协调办案的方法,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三要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统领,灵活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既要依法纠正错案,又要维护公正裁判的既判力;既要保护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力求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对再审案件,坚持宽进严出,解决群众申诉再审难,审理时找准着眼点、切入点、矛盾点,强化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坚持做到再审案件认定事实客观公允,适用法律公平合理,增强再审裁判的公信度,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技能和再审案件的劳动强度,使诉讼双方做到胜败皆服。
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树立维护稳定的观念,把每一起执行案件,都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与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讲究执行艺术和方法,注重办案效果,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被执行人的现实困难和生活状况,通过有效、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将执行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各项工作都应当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以领导干部带头来做出榜样,以干警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问题,以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以社会客观评价为标杆尺度,以群众满意作为法院机关、法院干警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切实增强每位干警的社会责任感,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党放心。
一、科学管理求发展
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开阔了法院的工作思路,拓展了法院工作的服务范围,也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建设性,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岗位性质和特点,指导实践,见诸行动。
第一、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在队伍建设中科学治警,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科学办案,在司法政务工作中科学管理。这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二、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的为党和国家工作大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全面准确的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的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科学的政绩观。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各项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特别是建立健全审判工作的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将之作为重要的导向机制,引导全体法院人员兢兢业业的干好工作,引导法院干警实实在在的创造业绩。其次,必须坚持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要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一系列关系法院长远发展的重大关系。再次,必须坚持改进法院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多干法院急需的事,多干群众满意的事,多干贴近百姓、能够树立法院形象的事,扎扎实实的把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二、司法为民求和谐
(一)强化自身促和谐
法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服务者和推动者,法院自身是否和谐,本身就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贯彻“和谐兴院”的理念,牢固树立法院和法官走在和谐社会前列的思想,在法院内部大力倡树“在学习上像一所学校,在作风上像一支军队,在生活上像一个家庭”三种氛围,营造荣辱与共、和睦相处、密切配合、相互关爱、人和心齐、气顺劲足的工作关系和氛围,以法院自身和谐,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以法院自身和谐,示范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要贯彻“和谐为贵”的理念,把建设团结协调、充满智慧、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领导班子作为和谐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识大体、顾大局、互相欣赏、互相配合,在工作及社会生活中率先垂范,当好表率;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把法院发展与干警个人的成长进步结合起来,大力营造“想干给机会、能干给岗位、干好给地位”的良好环境,培育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严格执法、公正清廉的法院队伍,为和谐法院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要贯彻“以院为家”的理念,广泛运用各种活动载体,认真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健康情趣,陶冶高尚情操,融洽内部关系,倡树高风正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潜能、团队精神和干事创业激情;要适应法院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法院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既高效运转又有条不紊,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新局面,构建和谐顺畅的工作秩序。
(二)公正司法保和谐
当前,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源源不断汇聚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维护、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必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重点要大力实施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办案标准,注重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的作用,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为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尽量少一些“法不容情”,多一些“情法并融”;少一些“唇枪舌箭”,多一些“和风细雨”;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多办一些增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融洽协调的“和谐案”,使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司法为民求和谐
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人民法院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就必须坚持情为民为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把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法官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要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从立案、审判、执行、再审、信访各个环节,加强诉讼引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要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立案“一站式”便民服务、远程网络立案、巡回办案、诉讼指引、风险告知等,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减轻群众诉累;要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充分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审理就业、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着重保护老人、儿童、妇女、退休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和残疾等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执行特困群体救助等制度,充分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
(四)创新发展增和谐
创新是法院发展的动力的源泉,也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重要基础前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法院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当前,特别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工作具体尺度和办案标准,既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又要具体考虑案件处理中合法、合理、合情的成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促社会和谐。刑事审判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民商事和行政审判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民商事调解、行政和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执行工作既要依法强制执行,又要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全社会齐抓共管,刚柔并济,多措并举,有效化解“执行难”;信访工作要建立上下联动、信息畅通、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实行定时限、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的责任制,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纠纷和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妥善处置,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真正把办案的过程变成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实践。
(五)改进作风续和谐
作风建设不仅是工作问题,更是世界观、思想境界的具体体现,作风建设直接决定着法官队伍素质和法院形象。要按照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法院干警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提高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的能力,始终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服务和谐发展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改进审判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有效解决司法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作风等问题;要坚持开拓创新与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把严格公正司法寓于“和谐司法”之中,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积极换位思考,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做工作,提供人文化的温馨服务,努力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要坚持作风建设重在“做”的意识,立说立行,躬身实践,从办好每一件案子、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等抓起,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社会和谐,展示良好形象。
三、关注民生履职能
“民生”,顾名思义是“人民的生计、生活、生命”,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院关注民生,具体来说,就是要从转变司法理念、加强为民便民措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等方面着手,解决好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法院关注民生,就是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就是要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立好、审好、执行好每一件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法院关注民生就是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全面、系统的便民、利民措施。从方便群众诉讼的环节入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继续探索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形式,坚持巡回审判、就地审理,解决群众告状难。就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力度,对于老弱病残、下岗职工及生活贫困的困难群众积极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减、缓、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其打得起官司。就是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审限管理,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群众诉讼成本,解决诉讼久拖不决问题。
具体到法院各项业务工作中,我认为要把十七大精神落到实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在立案工作中,一要强化宗旨意识,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立案难、申诉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二要强化服务意识,制定并保证落实各种服务性措施、便民措施,强调以人为本,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比如,提供一支笔、一张纸、一杯茶、按照民俗生活习惯,推行延时服务制度,减、缓、免确有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让人民群众感觉到有理无钱也能打得起、打得赢官司。三要强化监督意识,公开立案的程序、收费的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决贯彻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护人权,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既要宽严相济又要罪刑适当,既要实事求是又要证据合法。尤其是在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群众深恶痛绝的多发性犯罪过程中,坚决做到“稳、准、狠”,通过打击这些犯罪,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同时加大对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制宣传力度,做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教育一片,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把司法的过程当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要俯下身子、放下架子,深入群众,倾听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心贴心的交谈,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职能作用,讲求艺术,和谐办案,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在审理企业破产、金融流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时,找准各种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平衡点,不给企业添包袱,不给政府找麻烦,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以法律公证支持社会效果的长久性,以社会正义维持法律效果的生命力。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把定纷止争作为主要价值目标,一要加强诉权保护,积极稳妥地将行政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引导行政机关和行对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二要象著名法官宋鱼水那样,注意积极发现社会问题,探索和运用协调办案的方法,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三要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以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统领,灵活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既要依法纠正错案,又要维护公正裁判的既判力;既要保护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力求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群众满意。对再审案件,坚持宽进严出,解决群众申诉再审难,审理时找准着眼点、切入点、矛盾点,强化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坚持做到再审案件认定事实客观公允,适用法律公平合理,增强再审裁判的公信度,通过提高审判人员的司法技能和再审案件的劳动强度,使诉讼双方做到胜败皆服。
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树立维护稳定的观念,把每一起执行案件,都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与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讲究执行艺术和方法,注重办案效果,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被执行人的现实困难和生活状况,通过有效、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将执行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各项工作都应当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优质服务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以领导干部带头来做出榜样,以干警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问题,以长效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以社会客观评价为标杆尺度,以群众满意作为法院机关、法院干警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切实增强每位干警的社会责任感,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党放心。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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