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雄王波王松林恶势力团伙案一审宣判 18人获罪
2008-01-24 10:12:59
- 庭审现场。
- 出庭受审的主犯王波。
中国法院网讯 (余德厚 陆瑜 车应华 杨林/文 车应华/图) 1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波等人恶势力团伙案,对首要分子王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另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松林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撤销有期徒刑缓刑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沈成昆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徐广、吴雍二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昭通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波,1978年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于1997年4月至2002年1月先后因犯罪两次被判刑入狱,于2004年9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沈成昆、郑洪、吴奇、翟思虎等人随时在其租房内吃住,并将作案工具刀、枪藏于租住房内,时常携带刀、枪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以被告人王波为首的犯罪集团。2006年7月,王波带领被告人沈成昆等10余人持9把大刀、两支火药枪前往人民公园替人报仇,在追砍对方事主雇请的复仇人员过程中,王波持枪将对方雇请的复仇人员汪勤当场打死。同年5月,被告人王波带领被告人沈成昆等人持长刀蒙面冲进唐明富住处将唐砍致轻伤。另外,被告人王波组织成员申时波于2005年5月带人持刀冲进宋盛英茶馆,将宋盛英之夫孙勇砍伤、将麻将桌砍烂。2006年6月,被告人沈成昆、吴奇等人持刀、枪打伤“勇静”发廊业主和服务员,抢走手机卡3张,现金180元。
被告人王松林,又名王林,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自2004年以来,长期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勾结,并通过开设赌场、帮人讨债等方式赚钱,最终形成以被告人王松林为首,以周虎、李虹、张晋、吴长雄、李润平、张义普、李晓、马金文等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王松林的恶势力团伙与范泽忠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发生冲突,互相砍杀对方成员。同年5月范泽忠组织成员赵春被王松林组织成员打伤后,两个帮派数十人在镇雄县城南广大桥聚众持械斗殴,致王松林组织成员周虎被砍成重伤。同年6月,王松林组织骨干成员李虹被对方杀死。同年9月,王松林及其组织成员在“张记烙烤店”杀伤范泽忠组织骨干成员宋逢源、王傲,并追砍二人致其倒地不能动弹,后经鉴定宋逢源、王傲所受损伤均为重伤。另外,王松林及其组织成员还于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两年间凭借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作案8起,致3人轻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人王波认识被告人王松林及其骨干成员李虹后,双方一拍即合,互相勾结,发誓要向范泽忠组织寻仇。两个犯罪集团于2005年5月底联合聚众持械在县城彭家瓦房与范泽忠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昭通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波带领其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并开枪打死他人,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波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松林带领其组织成员在镇雄县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且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与所犯的新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沈成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枪参与打伤“勇静”发廊业主和服务员,抢走他人财物,抢劫后将作案工具火药枪一支非法持有,参与人民公园聚众斗殴,参与砍伤唐明富,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虎系伤害宋逢源、王傲的主凶,积极参与南广大桥聚众斗殴,为主砍伤赵春、王方跃,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奇、刘仕江、吴长雄、郑洪、张晋、范春、马金文、李润平、翟思虎、张义普、李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郑洪、张晋、张义普与被告人申时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广、吴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徐广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徐广、吴雍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王波等犯罪团伙在当地乃至全省都有着较大影响,特别是王波在闹市区人民公园外枪杀对方团伙成员汪勤一情节,恶劣程度被当地群众普遍认为是“超过2007年度震惊全国的‘黑老大’范泽忠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去年成功审结公安部挂牌督办、云南省公安厅特别督办的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队长范泽忠等黑社会团伙案后,今天再次对王波等犯罪团伙案进行宣判,宣告又一涉恶团伙的覆灭,再次为社会除去一个毒瘤。
昭通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波,1978年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于1997年4月至2002年1月先后因犯罪两次被判刑入狱,于2004年9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纠集被告人沈成昆、郑洪、吴奇、翟思虎等人随时在其租房内吃住,并将作案工具刀、枪藏于租住房内,时常携带刀、枪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以被告人王波为首的犯罪集团。2006年7月,王波带领被告人沈成昆等10余人持9把大刀、两支火药枪前往人民公园替人报仇,在追砍对方事主雇请的复仇人员过程中,王波持枪将对方雇请的复仇人员汪勤当场打死。同年5月,被告人王波带领被告人沈成昆等人持长刀蒙面冲进唐明富住处将唐砍致轻伤。另外,被告人王波组织成员申时波于2005年5月带人持刀冲进宋盛英茶馆,将宋盛英之夫孙勇砍伤、将麻将桌砍烂。2006年6月,被告人沈成昆、吴奇等人持刀、枪打伤“勇静”发廊业主和服务员,抢走手机卡3张,现金180元。
被告人王松林,又名王林,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自2004年以来,长期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勾结,并通过开设赌场、帮人讨债等方式赚钱,最终形成以被告人王松林为首,以周虎、李虹、张晋、吴长雄、李润平、张义普、李晓、马金文等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王松林的恶势力团伙与范泽忠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发生冲突,互相砍杀对方成员。同年5月范泽忠组织成员赵春被王松林组织成员打伤后,两个帮派数十人在镇雄县城南广大桥聚众持械斗殴,致王松林组织成员周虎被砍成重伤。同年6月,王松林组织骨干成员李虹被对方杀死。同年9月,王松林及其组织成员在“张记烙烤店”杀伤范泽忠组织骨干成员宋逢源、王傲,并追砍二人致其倒地不能动弹,后经鉴定宋逢源、王傲所受损伤均为重伤。另外,王松林及其组织成员还于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两年间凭借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作案8起,致3人轻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人王波认识被告人王松林及其骨干成员李虹后,双方一拍即合,互相勾结,发誓要向范泽忠组织寻仇。两个犯罪集团于2005年5月底联合聚众持械在县城彭家瓦房与范泽忠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昭通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波带领其组织成员持械聚众斗殴,并开枪打死他人,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波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松林带领其组织成员在镇雄县打架斗殴、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且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法对其撤销缓刑,与所犯的新罪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沈成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枪参与打伤“勇静”发廊业主和服务员,抢走他人财物,抢劫后将作案工具火药枪一支非法持有,参与人民公园聚众斗殴,参与砍伤唐明富,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虎系伤害宋逢源、王傲的主凶,积极参与南广大桥聚众斗殴,为主砍伤赵春、王方跃,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奇、刘仕江、吴长雄、郑洪、张晋、范春、马金文、李润平、翟思虎、张义普、李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郑洪、张晋、张义普与被告人申时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广、吴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徐广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徐广、吴雍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王波等犯罪团伙在当地乃至全省都有着较大影响,特别是王波在闹市区人民公园外枪杀对方团伙成员汪勤一情节,恶劣程度被当地群众普遍认为是“超过2007年度震惊全国的‘黑老大’范泽忠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去年成功审结公安部挂牌督办、云南省公安厅特别督办的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队长范泽忠等黑社会团伙案后,今天再次对王波等犯罪团伙案进行宣判,宣告又一涉恶团伙的覆灭,再次为社会除去一个毒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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