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诉调对接机制
2008-01-04 15:47: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院长 赵文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那么,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呢,笔者以为,在练好“判”功的同时,应该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调”功上,因为“调解”比“判决”更有助于定纷止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促进和谐。近年来,我们金湖法院在创新诉调对接机制方面,作了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并在实践运用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社会诉前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有机对接

  矛盾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不可避免的发生。为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近年来,我们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

  一是社会诉前调解,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聘请具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和调解经验丰富的社会人士担任“窗口”调解员,对一般性矛盾纠纷问题开展诉前调解。“窗口”调解员采取“坐堂”调解与流动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自“人民调解窗口”设立以来,成功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00余件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法院诉讼调解,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主要领导、分管院长亲自参与调解,同时对所有民商事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庭前准备阶段增设了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程序,对实事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进行庭前调解,促成和解结案。实践证明,通过社会诉前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进行有机对接,不仅使矛盾纠纷得到和谐、稳妥、圆满解决,不留任何后患,而且大大节约审判资源和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调解措施与调解方法有机对接

  创新诉调对接的措施和方法,是保障诉讼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关键。近年来,我们从拓展司法服务领域入手,积极构建诉调对接的绿色通道。

  首先坚持把加强信访接待工作作为诉调对接的切入点,通过完善信访流程管理,严格信访责任制,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络和沟通,建立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对接、早化解,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其次根据基层人民法庭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特点,积极推行就地立案、巡回立案、假日立案、口头立案以及设立巡回法庭等一系列便民措施,把调解工作做到社区、做到村组、做到农户家中,甚至做到床头。在此基础上,还不断创新和丰富调解方法,针对离婚案件上升的趋势,会同政法委、妇联、教委等部门,在县城和各乡镇创建了婚姻家庭学校,安排资深法官定期深入各学校,组织夫妻有矛盾、家庭不团结的案件当事人,运用公序良俗,通过讲法律、五好家庭成员谈体会、未成年人陈述父母离婚后对自己不利影响等形式,促使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重归于好,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审前调查与公正裁量有机对接

  “教育、感化、挽救”是法院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坚持的指导方针。慎重处置未成年犯罪案件,不仅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矫正其不良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再犯的可能性,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们金湖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尝试实施审前调查制度,即在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后,三日内向司法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平时表现、交友情况、帮教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此判断分析其再犯的可能性,提出能否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措施的建议。司法部门按照调查结果,形成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评估报告,于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量。这种审前调查与公正裁量有机对接的审判模式,得到了实践地检验,近年来我们判决的17名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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