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几个问题
2007-12-27 16:0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晓阳
[论文摘要]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作为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就是要把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贯穿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本文结合实际,就执法为民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十点要求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在法院树立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应注意从裁判主体、裁判方式、裁判思路、裁判结果和裁判语言等方面处理好的五个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四条主要途径。
[关键词]:法院工作 审判 理念 执法为民
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的五个理念是个相辅助成的有机体。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位要求。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宗旨,把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贯穿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下面笔者就执法为民理念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法院工作中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及如何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法为民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治国的根本理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方针,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可见,在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从思想上解决广大法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首要问题,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要在审判工作中强化服务和保障意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便民的各项措施,实行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和电话立案,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坚持和完善巡回审判、预约开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方便群众诉讼;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改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申诉再审渠道,切实解决群众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群众所谋。
(二)司法靠民。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须由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专门知识、具备一定政治素养的职业人士来从事。同时,司法权又是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而存在,相反还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工作,实现司法的功能。坚持司法靠民,必须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同法官一同行使审判权,彰显司法民主;坚持司法靠民,必须做到专门机关依法办案与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相结合,确保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坚持司法靠民,就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掌握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司法靠民,就必须依靠群众,做扎实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司法平等。坚持司法平等,这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它要求广大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不分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职业,不分企业的性质等给予平等的对待。既要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相同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又要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要求给予同样的保护,对其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同样的制裁,为他们提供同样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司法公开。就是要求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案件都须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导,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和《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免费提供制度,帮助群众了解司法,正确选择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不断探索和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要以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为重点,加强司法机关同媒体的联系,做好新闻发布,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司法活动,理解司法工作。要正确处理被媒体曝光的案件,使法院和法官正确对待社会舆论监督。
(五)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价值追求。它要求广大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处理每一起案件,切实做到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打击犯罪,确保司法的实体公正;要认真遵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公正;要注意法官的言行、仪表,遵守司法礼仪,做到谨言慎行,确保法官形象公正。
(六)司法高效。西方法律谚语讲:“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高效同样是法院审判工作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注重办案质量的同时,注重办案的效率。要严格遵守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审限管理,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要简化诉讼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提高办公现代化和自动化程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七)司法文明。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坚持文明司法,就必须转变广大法官的工作作风,解决少数干警对群众的感情问题,坚决克服少数干警对群众“生、冷、硬、横、拖”的问题。认真解决有些法院个别法官以往哪种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对群众耍特权、摆威风的问题。要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增强对人民群众的关爱之情,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精神,确保司法的社会效果。
(八)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在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就必须以廉洁保公正。坚持司法廉洁,必须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警示提醒、诫免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深入构建警示防线,逐步建立法官对贪赃卖法、徇情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和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滥用审判、执行权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九)司法经济。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在诉讼经济上下功夫。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诉讼收费,确保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要加强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救济力度,上述人员到法院打官司,可免交诉讼、执行费用,保护特殊群众的利益。坚持司法经济,要节约法院有限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以最少的司法投入¬审结每一起案件,确保诉讼经济。
(十)司法监督。常言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在人民法院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强化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敢于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养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习惯。要通过贯彻落实审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范围,丰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让群众能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二、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切实践行“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要求,就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裁判主体职业化与民众化的关系。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是随便谁就可以从事的,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掌握了法律知识和裁判技巧的职业人来承担,因此,我们应大力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炼、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同时,法院裁判要面对的群体大多数是来自不通晓法律的普通百姓,要解决的是发生在普通百姓之间而不是法官或法律专家之间的纠纷,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贴近普通人的理念,为普通人所认可和接受。要求裁判者必须来自民众、熟悉民情,能从老百姓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法律纠纷。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好适应和符合这样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过程中,要在加强法官职业化教育的同时,加大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更多的案件审判中来,使我们的裁判既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取得好的效果。
(二)处理好裁判方式判决化与调撤化的关系。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在关键发展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各类利益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新的矛盾和纠纷也将会不断增加,大量的矛盾和纠纷最终将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将处在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上,工作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这些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司法手段未能解决的,起诉到法院后,如处理不恰当,不但解决不了纠纷,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选择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是顺应民意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事实证明,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按照肖扬同志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即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能使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得到合理解决。特别是通过法院的法治宣传教育,配合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村组或社区,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50%以上的案件都能通过调解或撤诉的方式解决,彻底化解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安定团结。所以,法院在裁判方式的选择上,要坚持判决与调解(撤诉)并重,做到案结事了。
(三)处理好裁判思维单一化与多元化的关系。法官必须具备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思维判断事物,解决矛盾和纠纷。但我们还须认识到,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有些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它有时还会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解决纠纷规则的选择上,不能单纯的靠法律规则,还必须适用政策。从法院的功能看,不再是单一解决矛盾和纠纷,还必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它要求法院和法官克服单纯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问题的做法,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和民众思维等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问题,探寻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坚决克服就案办案,不顾办案效果的做法。
(四)处理好裁判结果法律化与社会化的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要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就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体现审判的法律价值。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是讲法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体现社会价值。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克服就案办案,只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做法。法官要实现自己从案件裁判者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和社会管理者的转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力争跳出案件,不把案件看成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通过案件看到案外或与之有联系的东西,使案件审理的结果体现法律性的同时,更能够符合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习惯的要求,并选择恰当的案件审理、宣判和执行时机,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纠纷,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五)处理好裁判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关系。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最终要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法律文书的语言直接关系到裁判的民众与社会接受程度,影响着办案的质量。一方面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文书的特点,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运用语言法语,体现裁判文书的法律性、逻辑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当事人和广大老百姓,裁判的理由在于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平息矛盾和纠纷,在于能使社会民众理解、支持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在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崇尚法治的观念。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把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息诉;在保持裁判文书法律性,体现法言法语特色的基础上,注意用语的通俗化,力争把抽象的法理、悔涩的法律语言变得浅显易懂,利于公众理解和接受,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
三、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理念的养成途径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及其它工作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在行动上真正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和利民的各项措施,应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和途径,逐步树立。
(一)教育。要在法院广大法官干警中树立这个理念,必须从学习教育和培训入手,要通过深入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全面准确的理解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和深刻内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教育,服务、保障大局的观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靠谁执法及怎么执法等重大问题。二是把执法为民的理念教育同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教育,进一步解决少数人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不强,为民保障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解决少数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教育干警学会换位思考,能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体谅人民群众的疾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把进行包括执法为民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三大诉讼法及各级法院制定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及护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二)实践。要在学习培训和教育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法官积极开展用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的活动。一是通过运用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和精神实质,为确保司法公正奠定思想基础;二是通过运用执法为民等法治理念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加深广大法官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通过开展用执法为民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活动,加深法官干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我们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取得很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三)引导。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能够使广大法官干警在思想上、在法律规定之外的更高层次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并用以指导法院的各项工作。包括“执法为民”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会在干警的思想上自动产生,也不会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在工作中,要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集中培训,给予理论引导;要通过大力宣传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的牢固,司法为民各项措施落实的好、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予以示范引导;要通过对发生在法院系统的宗旨观念淡薄,执法为民理念树立不牢固,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案的查处,予以警示引导,使法官干警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宣传。一是在搞好法院自身执法为民理念教育的同时,要通过信息简报、法制宣传和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向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执法为民理念的内涵和本质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各项司法为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二是要加大对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配合广播、电视、电台及报刊杂志等主流新闻媒体,开展好包括“执法为民”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为在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关键词]:法院工作 审判 理念 执法为民
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的五个理念是个相辅助成的有机体。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位要求。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宗旨,把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贯穿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下面笔者就执法为民理念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在法院工作中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及如何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法为民理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治国的根本理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方针,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可见,在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从思想上解决广大法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首要问题,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要在审判工作中强化服务和保障意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便民的各项措施,实行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和电话立案,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坚持和完善巡回审判、预约开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方便群众诉讼;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改善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申诉再审渠道,切实解决群众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群众所谋。
(二)司法靠民。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须由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专门知识、具备一定政治素养的职业人士来从事。同时,司法权又是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而存在,相反还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工作,实现司法的功能。坚持司法靠民,必须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同法官一同行使审判权,彰显司法民主;坚持司法靠民,必须做到专门机关依法办案与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相结合,确保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坚持司法靠民,就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掌握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办案的社会效果;坚持司法靠民,就必须依靠群众,做扎实细致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司法平等。坚持司法平等,这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它要求广大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不分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职业,不分企业的性质等给予平等的对待。既要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相同或对等的诉讼权利,又要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要求给予同样的保护,对其相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同样的制裁,为他们提供同样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司法公开。就是要求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案件都须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导,即使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和《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免费提供制度,帮助群众了解司法,正确选择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不断探索和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要以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为重点,加强司法机关同媒体的联系,做好新闻发布,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司法活动,理解司法工作。要正确处理被媒体曝光的案件,使法院和法官正确对待社会舆论监督。
(五)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价值追求。它要求广大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处理每一起案件,切实做到保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打击犯罪,确保司法的实体公正;要认真遵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公正;要注意法官的言行、仪表,遵守司法礼仪,做到谨言慎行,确保法官形象公正。
(六)司法高效。西方法律谚语讲:“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高效同样是法院审判工作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注重办案质量的同时,注重办案的效率。要严格遵守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审限管理,缩短办案周期,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要简化诉讼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提高办公现代化和自动化程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七)司法文明。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坚持文明司法,就必须转变广大法官的工作作风,解决少数干警对群众的感情问题,坚决克服少数干警对群众“生、冷、硬、横、拖”的问题。认真解决有些法院个别法官以往哪种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对群众耍特权、摆威风的问题。要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增强对人民群众的关爱之情,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文精神,确保司法的社会效果。
(八)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要在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的理念,就必须以廉洁保公正。坚持司法廉洁,必须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警示提醒、诫免督导和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深入构建警示防线,逐步建立法官对贪赃卖法、徇情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和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滥用审判、执行权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九)司法经济。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在诉讼经济上下功夫。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诉讼收费,确保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要加强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救济力度,上述人员到法院打官司,可免交诉讼、执行费用,保护特殊群众的利益。坚持司法经济,要节约法院有限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以最少的司法投入¬审结每一起案件,确保诉讼经济。
(十)司法监督。常言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在人民法院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强化监督。在自觉接受人大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敢于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养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习惯。要通过贯彻落实审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范围,丰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让群众能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二、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切实践行“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要求,就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裁判主体职业化与民众化的关系。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是随便谁就可以从事的,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一定法律教育背景,掌握了法律知识和裁判技巧的职业人来承担,因此,我们应大力选拔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炼、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同时,法院裁判要面对的群体大多数是来自不通晓法律的普通百姓,要解决的是发生在普通百姓之间而不是法官或法律专家之间的纠纷,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贴近普通人的理念,为普通人所认可和接受。要求裁判者必须来自民众、熟悉民情,能从老百姓的角度去看待和解决法律纠纷。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好适应和符合这样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过程中,要在加强法官职业化教育的同时,加大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更多的案件审判中来,使我们的裁判既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取得好的效果。
(二)处理好裁判方式判决化与调撤化的关系。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在关键发展期,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各类利益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新的矛盾和纠纷也将会不断增加,大量的矛盾和纠纷最终将会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将处在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上,工作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这些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司法手段未能解决的,起诉到法院后,如处理不恰当,不但解决不了纠纷,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选择调解(撤诉)的结案方式,是顺应民意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事实证明,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按照肖扬同志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即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能使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得到合理解决。特别是通过法院的法治宣传教育,配合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村组或社区,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50%以上的案件都能通过调解或撤诉的方式解决,彻底化解了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安定团结。所以,法院在裁判方式的选择上,要坚持判决与调解(撤诉)并重,做到案结事了。
(三)处理好裁判思维单一化与多元化的关系。法官必须具备法律思维,运用法律思维判断事物,解决矛盾和纠纷。但我们还须认识到,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有些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它有时还会涉及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解决纠纷规则的选择上,不能单纯的靠法律规则,还必须适用政策。从法院的功能看,不再是单一解决矛盾和纠纷,还必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它要求法院和法官克服单纯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问题的做法,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和民众思维等结合起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问题,探寻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坚决克服就案办案,不顾办案效果的做法。
(四)处理好裁判结果法律化与社会化的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要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就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体现审判的法律价值。法院判决的社会效果是讲法院通过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体现社会价值。人民法院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克服就案办案,只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做法。法官要实现自己从案件裁判者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和社会管理者的转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力争跳出案件,不把案件看成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要通过案件看到案外或与之有联系的东西,使案件审理的结果体现法律性的同时,更能够符合党的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民族习惯的要求,并选择恰当的案件审理、宣判和执行时机,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纠纷,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五)处理好裁判语言专业化与通俗化的关系。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最终要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法律文书的语言直接关系到裁判的民众与社会接受程度,影响着办案的质量。一方面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文书的特点,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运用语言法语,体现裁判文书的法律性、逻辑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当事人和广大老百姓,裁判的理由在于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平息矛盾和纠纷,在于能使社会民众理解、支持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在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崇尚法治的观念。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把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息诉;在保持裁判文书法律性,体现法言法语特色的基础上,注意用语的通俗化,力争把抽象的法理、悔涩的法律语言变得浅显易懂,利于公众理解和接受,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
三、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理念的养成途径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及其它工作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在行动上真正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和利民的各项措施,应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和途径,逐步树立。
(一)教育。要在法院广大法官干警中树立这个理念,必须从学习教育和培训入手,要通过深入的学习教育活动,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全面准确的理解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要求和深刻内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教育,服务、保障大局的观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起来,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靠谁执法及怎么执法等重大问题。二是把执法为民的理念教育同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教育,进一步解决少数人员司法为民宗旨观念不强,为民保障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解决少数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教育干警学会换位思考,能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角度,体谅人民群众的疾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把进行包括执法为民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三大诉讼法及各级法院制定的各项司法便民、利民及护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二)实践。要在学习培训和教育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法官积极开展用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的活动。一是通过运用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和精神实质,为确保司法公正奠定思想基础;二是通过运用执法为民等法治理念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加深广大法官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通过开展用执法为民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实践活动,加深法官干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我们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取得很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三)引导。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能够使广大法官干警在思想上、在法律规定之外的更高层次上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并用以指导法院的各项工作。包括“执法为民”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会在干警的思想上自动产生,也不会在短时间内形成。因此,在工作中,要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集中培训,给予理论引导;要通过大力宣传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的牢固,司法为民各项措施落实的好、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予以示范引导;要通过对发生在法院系统的宗旨观念淡薄,执法为民理念树立不牢固,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案的查处,予以警示引导,使法官干警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宣传。一是在搞好法院自身执法为民理念教育的同时,要通过信息简报、法制宣传和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向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执法为民理念的内涵和本质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各项司法为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二是要加大对执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配合广播、电视、电台及报刊杂志等主流新闻媒体,开展好包括“执法为民”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为在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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