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调工作
——襄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诉调对接"的实践与思考
2007-12-25 11:0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院长 陈?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利益格局多元化日益明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渐增多,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涌向法院,新的诉讼洪峰汹涌而至,由此给法院带来的诉讼和涉讼上访压力剧增。如何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减轻法院诉讼和涉法上访压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以来,襄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积极争取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整合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解决力量,尝试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制度,收到了联调减诉的良好效果。截止10月,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09起,成功调处102起,成功率达95%,无一例矛盾激化现象,法庭诉讼案件较上年同期比下降50%,全镇信访案件较上年同期比下降72%,无一例重大刑事案件和民转刑案件发生。
一、贴近辖区实际,实行纠纷解决渠道无缝对接
襄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辖区朱集镇毗邻河南,人口7.1万,辖31个村,一个社区居委会,曾经是鄂豫边界有名的信访大镇、事故大镇、案件大镇和宗派矛盾大镇。近年来,该镇农村民间纠纷复杂化,呈现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情势多变和案件多发态势,且以土地承包、赡养、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居多。因矛盾纠纷多发,去年朱集法庭受案就达402件,是其他兄弟法庭受案数的两倍。法庭受理的民间纠纷,案子不少,标的太小、诉讼不断、多是扯皮捣蛋。今年初,朱集法庭在调研中发现,该镇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现有人民调解员62人,纠纷信息员178人,在解决"一毛带十杂"的民间纠纷中具有身在基层,点多面广,与群众朝夕相处,亲和力强的优势。但人民调解组织由于缺乏及时、权威的指导,其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司法裁判活动之间在协调运行上尚没有完全通畅。针对辖区矛盾纠纷解决实际,朱集法庭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与司法所实行优势互补,将辖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程序、效力、人员、信息上实行无缝对接,架起了一条高效、便民、简利、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一)程序对接。法庭与司法所协商一致,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在先,按照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发生在本地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及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民间纠纷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直接到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引导当事人先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直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终结后纠纷未解决,当事人向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予以受理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新机制。
(二)效力对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下达支付令,对具有给付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庭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经权利人向法庭申请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对确需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尽量调解结案。
(三)人员对接。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实行良性互动,法院挑选部分调解员提请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间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庭实行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制度,抽调干警兼任调解指导员,不定期巡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必要时可邀请法庭人员参加调解,法庭对正在审理的民间纠纷案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四)信息对接。法庭与司法所采取"一对一"的形式,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员,强化民调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规范操作程序,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同时,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不定期邀请经验丰富的民调人员进行座谈,总结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困难。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工作中掌握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信息等情况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二、丰富诉调实践,实现纠纷解决力量多元整合
在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过程中,朱集法庭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对全镇纠纷解决资源进行了力量整合。
一是健全协调办事机构,为"诉调对接"提供操作平台。今年初,在法庭的建议下,该镇在原朱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镇综治办、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朱集镇纠纷调处中心。调处中心设在镇司法所内,负责对全镇民间纠纷进行排查化解。调处中心日常工作由镇司法所负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庭在纠纷调处中心设立"调解室"。今年7月,朱集镇纠纷调处中心更名为朱集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
二是构建整体联动格局,为"诉调对接"提供社会支持。利用综治维稳联动中心的综合协调优势,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调解资源进行整合。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改选、调整。法庭进驻中心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对全镇部门力量进行调配,协调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密切配合,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针对性。
三是强化人民调解培训,为"诉调对接"提供智力保证。今年初,朱集镇委、镇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重心下移,按照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人员有保障的要求进行人民调解网络阵地建设。通过以会代训,巡回指导和在职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使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法庭和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为"诉调对接"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细化对接工作流程,为"诉调对接"提供制度规范。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台帐,对调解事项做好记录,随卷归档。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对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法庭相互衔接的案件进行登记,实行一案一档,跟综管理,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检查、通报,纳入全镇综治目标责任考核制。
三、注重化解实效,确保纠纷解决工作良性互动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实行有机对接,为辖区群众提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切实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调动了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部门参与调解民间纠纷积极性。在具体工作中,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三大难题"实现"诉调对接"良性互动。
(一)围绕"热点"问题实现互动。朱集镇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相当突出。尤其是随着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逐步深入,该镇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爆发态势。面对农村抢地成风、群体事件集中、纠纷难以解决的实际,法庭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土地承包案件专班。法庭在调处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的土地承包纠纷案,及时邀约镇政府包村干部,镇调解中心人员和村组干部深入当事人家中问实情,化矛盾,解心结。今年初,该镇雷庄村林场与9户村民就60亩耕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法庭在人民调解员的配合下,一户一户丈量土地,量的9户村民口服心服,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今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庭调处此类纠纷60余起,全部即收即结,无一例矛盾激化和出现反弹,无一例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围绕"难点"问题实现互动。朱集镇紧靠省边、路边和河边,人员流动性大,信访问题一度是全镇的难点之一。该镇"诉调对接"后,信访办按照联动中心受案流程,对具有调解内容的矛盾纠纷直接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纠纷由法庭依法进行调处。今年5月19日,该镇下湾村妇女尚某之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尚某一气之下服药自杀,其亲属抬尸上访。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及时引导当事人来到法庭"调解室",并协调法庭、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联合调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赔偿尚家8000元。
(三)围绕"焦点"问题实现互动。矛盾纠纷多发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该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以联席会议为纽带,不定期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庭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会,分析辖区矛盾特点、梳理纠纷动向,寻求化解之策。朱集镇房屋及宅基地、邻里关系、赡养、人身损害等纠纷呈高发态势,镇联席会议分析对策后,加大排查化解力度,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上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同时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四支队伍进村入户,随时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以来,该镇民间纠纷多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法庭受案仅112件,较去年同期下降50%。
四、几点思考
朱集法庭的"诉调对接"工作,也给我院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结合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运行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实现理念更新。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法院,法院面临的诉讼和涉讼上访压力空前。加之法官断层的加剧,基层人民法庭成为司法资源最为紧缺的高地。以我院为例,全区13个基层人民法庭仅有审判人员18名,庭均不到两人。整合社会纠纷解决资源,实现诉调有机对接,合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成为法院当前减轻诉讼压力的现实选择。《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建立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肖扬院长在7月6日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这些都为我们实行"诉调对接"指明了方向。而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运行,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理念更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功能更加凸现,不仅没有上诉、申诉和上访等问题,而且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在流向法院前便及时化解,也大大降低了老百姓的诉讼负担。法院在"诉调对接"过程中,以亲民、便民、利民的方法进行司法裁判,把关爱、倾听、理解、体恤等"温情"方式融入司法,有利于法院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进一步转变办案人员重制裁轻救济,重规范轻服务的倾向,由权力行使者向司法服务者转变;有利于法院树立正确的司法绩效观,彻底改变为钱办案,以案养人的错误指导思想,由"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向"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转变,通过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来赢得尊重,树立司法权威。
其次,必须实现职能转变。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的矛盾纠纷调控手段,与司法调解相比具有广泛、及时、灵活、便捷的特点。当前,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在相互配合和衔接上实行职能转变。近年来,襄阳区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联动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良性互动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机制。今年初,襄阳区委进一步深化综治维稳工作,在各镇建立了综治维稳联动中心,负责对本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与此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配套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转变,干部由昔日的"催粮派款"转变到为农民提供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来。这些都为我们实行职能转变创造了条件。今年8月初,我院在总结朱集法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区司法局进行协商,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将"诉调对接"工作在全区推开。近日,襄樊市委在襄阳区召开综治维稳工作会议,会议对我院朱集法庭"诉调对接"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推介。在推行"诉调对接"过程中,我院在工作作风上发扬人民调解的传统和精神,重视和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优势,力求"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工作方法上克服"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狭隘思想,重视和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畅通便民诉讼渠道,启动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和巡回审判制度,为"诉调对接"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必须实现重心下移。诉讼调解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乡村。无土打不起墙,人民法庭是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更是诉调对接工作的桥头堡,夯实法庭基础成为诉调对接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法院将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筑牢诉调对接的工作基础。我院法庭每年受结案件数量都在3000件以上,超过全院当年受、结案件的60%。为确保法庭在诉调对接工作中连得上、对得住、接得好,今年以来,院党组每个成员联系2至3个法庭,定期深入法庭帮助解决诉调对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法院通过推行竞争上岗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年轻干部任法庭庭长或负责人;充实法庭警力,法庭与院机关人员实行定期轮岗等制度,实现待遇同等,保障一致;进一步加大法庭基础建设投入,今年我院又有两个法庭实现了推倒重建,目前每个法庭都设立了"调解室",大部分法庭已完成了办案用车更换,为诉调对接工作夯实了物质基础。
第四,必须实现科学运行。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运行,必须实行对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立案引导制度、联动调解制度、流程管理制度、调解奖励制度、司法支持制度、审调对接制度、庭外和解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系列规范,确保诉调无缝对接,形成合力。我院与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确定民事审判庭和司法局基层科为全区"诉调对接"的联系机构,负责对全区"诉调对接"的指导、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对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案,及时引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以"诉调对接"为由,将矛盾纠纷案拒之门外,形成新的告状难、打官司难,同时严防压调、硬调、拖调现象发生。真正实现老百姓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邻里矛盾不出楼,家庭矛盾不出户,当天矛盾不过夜,案了事了矛盾了的工作目标。
第五,必须坚持守土有责。实现司法裁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法院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工作中要处理好"诉调对接"与法官权力范围的关系,不该法院管的坚决不管,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不推不躲。既要避免法院审判权行政化又要防止把社会大调解的重头压到法院身上。坚持做到强化指导不缺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坚持做到支持调解不错位,运用审判手段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强化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自身的作用;坚持做到守土有责不越位,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不指挥、个案不插手、过程不干涉。这是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
一、贴近辖区实际,实行纠纷解决渠道无缝对接
襄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辖区朱集镇毗邻河南,人口7.1万,辖31个村,一个社区居委会,曾经是鄂豫边界有名的信访大镇、事故大镇、案件大镇和宗派矛盾大镇。近年来,该镇农村民间纠纷复杂化,呈现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情势多变和案件多发态势,且以土地承包、赡养、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居多。因矛盾纠纷多发,去年朱集法庭受案就达402件,是其他兄弟法庭受案数的两倍。法庭受理的民间纠纷,案子不少,标的太小、诉讼不断、多是扯皮捣蛋。今年初,朱集法庭在调研中发现,该镇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现有人民调解员62人,纠纷信息员178人,在解决"一毛带十杂"的民间纠纷中具有身在基层,点多面广,与群众朝夕相处,亲和力强的优势。但人民调解组织由于缺乏及时、权威的指导,其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和司法裁判活动之间在协调运行上尚没有完全通畅。针对辖区矛盾纠纷解决实际,朱集法庭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与司法所实行优势互补,将辖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程序、效力、人员、信息上实行无缝对接,架起了一条高效、便民、简利、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一)程序对接。法庭与司法所协商一致,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在先,按照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发生在本地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继承、邻里关系、债权债务、房屋及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民间纠纷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直接到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引导当事人先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直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终结后纠纷未解决,当事人向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予以受理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新机制。
(二)效力对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法庭及时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请下达支付令,对具有给付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庭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经权利人向法庭申请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对确需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尽量调解结案。
(三)人员对接。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实行良性互动,法院挑选部分调解员提请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间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庭实行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制度,抽调干警兼任调解指导员,不定期巡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组织必要时可邀请法庭人员参加调解,法庭对正在审理的民间纠纷案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四)信息对接。法庭与司法所采取"一对一"的形式,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员,强化民调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规范操作程序,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同时,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不定期邀请经验丰富的民调人员进行座谈,总结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困难。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工作中掌握的案件事实、当事人信息等情况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二、丰富诉调实践,实现纠纷解决力量多元整合
在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过程中,朱集法庭在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对全镇纠纷解决资源进行了力量整合。
一是健全协调办事机构,为"诉调对接"提供操作平台。今年初,在法庭的建议下,该镇在原朱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镇综治办、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等单位为成员的朱集镇纠纷调处中心。调处中心设在镇司法所内,负责对全镇民间纠纷进行排查化解。调处中心日常工作由镇司法所负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庭在纠纷调处中心设立"调解室"。今年7月,朱集镇纠纷调处中心更名为朱集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
二是构建整体联动格局,为"诉调对接"提供社会支持。利用综治维稳联动中心的综合协调优势,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调解资源进行整合。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改选、调整。法庭进驻中心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对全镇部门力量进行调配,协调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密切配合,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针对性。
三是强化人民调解培训,为"诉调对接"提供智力保证。今年初,朱集镇委、镇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重心下移,按照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人员有保障的要求进行人民调解网络阵地建设。通过以会代训,巡回指导和在职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水平,使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法庭和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为"诉调对接"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细化对接工作流程,为"诉调对接"提供制度规范。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台帐,对调解事项做好记录,随卷归档。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对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法庭相互衔接的案件进行登记,实行一案一档,跟综管理,并对工作流程进行检查、通报,纳入全镇综治目标责任考核制。
三、注重化解实效,确保纠纷解决工作良性互动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实行有机对接,为辖区群众提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切实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调动了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部门参与调解民间纠纷积极性。在具体工作中,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三大难题"实现"诉调对接"良性互动。
(一)围绕"热点"问题实现互动。朱集镇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相当突出。尤其是随着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逐步深入,该镇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爆发态势。面对农村抢地成风、群体事件集中、纠纷难以解决的实际,法庭邀请两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土地承包案件专班。法庭在调处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的土地承包纠纷案,及时邀约镇政府包村干部,镇调解中心人员和村组干部深入当事人家中问实情,化矛盾,解心结。今年初,该镇雷庄村林场与9户村民就60亩耕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法庭在人民调解员的配合下,一户一户丈量土地,量的9户村民口服心服,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今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庭调处此类纠纷60余起,全部即收即结,无一例矛盾激化和出现反弹,无一例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围绕"难点"问题实现互动。朱集镇紧靠省边、路边和河边,人员流动性大,信访问题一度是全镇的难点之一。该镇"诉调对接"后,信访办按照联动中心受案流程,对具有调解内容的矛盾纠纷直接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纠纷由法庭依法进行调处。今年5月19日,该镇下湾村妇女尚某之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尚某一气之下服药自杀,其亲属抬尸上访。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及时引导当事人来到法庭"调解室",并协调法庭、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联合调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赔偿尚家8000元。
(三)围绕"焦点"问题实现互动。矛盾纠纷多发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该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以联席会议为纽带,不定期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庭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会,分析辖区矛盾特点、梳理纠纷动向,寻求化解之策。朱集镇房屋及宅基地、邻里关系、赡养、人身损害等纠纷呈高发态势,镇联席会议分析对策后,加大排查化解力度,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上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同时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四支队伍进村入户,随时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今年以来,该镇民间纠纷多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法庭受案仅112件,较去年同期下降50%。
四、几点思考
朱集法庭的"诉调对接"工作,也给我院探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结合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运行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实现理念更新。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法院,法院面临的诉讼和涉讼上访压力空前。加之法官断层的加剧,基层人民法庭成为司法资源最为紧缺的高地。以我院为例,全区13个基层人民法庭仅有审判人员18名,庭均不到两人。整合社会纠纷解决资源,实现诉调有机对接,合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成为法院当前减轻诉讼压力的现实选择。《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建立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肖扬院长在7月6日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这些都为我们实行"诉调对接"指明了方向。而要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运行,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理念更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功能更加凸现,不仅没有上诉、申诉和上访等问题,而且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在流向法院前便及时化解,也大大降低了老百姓的诉讼负担。法院在"诉调对接"过程中,以亲民、便民、利民的方法进行司法裁判,把关爱、倾听、理解、体恤等"温情"方式融入司法,有利于法院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进一步转变办案人员重制裁轻救济,重规范轻服务的倾向,由权力行使者向司法服务者转变;有利于法院树立正确的司法绩效观,彻底改变为钱办案,以案养人的错误指导思想,由"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向"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转变,通过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来赢得尊重,树立司法权威。
其次,必须实现职能转变。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的矛盾纠纷调控手段,与司法调解相比具有广泛、及时、灵活、便捷的特点。当前,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在相互配合和衔接上实行职能转变。近年来,襄阳区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联动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良性互动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机制。今年初,襄阳区委进一步深化综治维稳工作,在各镇建立了综治维稳联动中心,负责对本地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与此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配套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转变,干部由昔日的"催粮派款"转变到为农民提供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来。这些都为我们实行职能转变创造了条件。今年8月初,我院在总结朱集法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区司法局进行协商,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意见》,将"诉调对接"工作在全区推开。近日,襄樊市委在襄阳区召开综治维稳工作会议,会议对我院朱集法庭"诉调对接"的成功经验进行了推介。在推行"诉调对接"过程中,我院在工作作风上发扬人民调解的传统和精神,重视和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优势,力求"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工作方法上克服"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狭隘思想,重视和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畅通便民诉讼渠道,启动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和巡回审判制度,为"诉调对接"大开方便之门。
第三,必须实现重心下移。诉讼调解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乡村。无土打不起墙,人民法庭是化解农村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更是诉调对接工作的桥头堡,夯实法庭基础成为诉调对接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法院将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筑牢诉调对接的工作基础。我院法庭每年受结案件数量都在3000件以上,超过全院当年受、结案件的60%。为确保法庭在诉调对接工作中连得上、对得住、接得好,今年以来,院党组每个成员联系2至3个法庭,定期深入法庭帮助解决诉调对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法院通过推行竞争上岗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年轻干部任法庭庭长或负责人;充实法庭警力,法庭与院机关人员实行定期轮岗等制度,实现待遇同等,保障一致;进一步加大法庭基础建设投入,今年我院又有两个法庭实现了推倒重建,目前每个法庭都设立了"调解室",大部分法庭已完成了办案用车更换,为诉调对接工作夯实了物质基础。
第四,必须实现科学运行。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运行,必须实行对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立案引导制度、联动调解制度、流程管理制度、调解奖励制度、司法支持制度、审调对接制度、庭外和解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系列规范,确保诉调无缝对接,形成合力。我院与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组织协调机构。确定民事审判庭和司法局基层科为全区"诉调对接"的联系机构,负责对全区"诉调对接"的指导、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对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案,及时引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以"诉调对接"为由,将矛盾纠纷案拒之门外,形成新的告状难、打官司难,同时严防压调、硬调、拖调现象发生。真正实现老百姓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邻里矛盾不出楼,家庭矛盾不出户,当天矛盾不过夜,案了事了矛盾了的工作目标。
第五,必须坚持守土有责。实现司法裁判活动与非诉讼程序的协调运行,法院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工作中要处理好"诉调对接"与法官权力范围的关系,不该法院管的坚决不管,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不推不躲。既要避免法院审判权行政化又要防止把社会大调解的重头压到法院身上。坚持做到强化指导不缺位,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激化成诉;坚持做到支持调解不错位,运用审判手段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强化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自身的作用;坚持做到守土有责不越位,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不指挥、个案不插手、过程不干涉。这是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条原则。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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