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立案、审判环节引起的执行难探析
2007-12-20 14:07: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晓军
  在具体执行实践中,笔者逐渐发现,有少部分案件立案快捷、审判容易,执行起来却难,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可倒回头从审判、立案环节找起。

  一、关于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出现难执行情况。

  由于在审判过程中追求诉讼调解率,导致债权人在审判环节便主动或被动丧失了部分合法权益,或者产生久调不结、久调方结的情况,由此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判决的怀疑,执行过程中,再想要和解结案难度便客观加大了。

  在处理数起原审调解的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由于在审判环节得了甜头,案件一执行,上来就翘着二郎腿问执行法官:“申请人能不能够再少要点?少要点我考虑着给,不能够少的话,我一分都拿不出来。”申请人一听非常来气。如果此时执行法官再做申请人思想工作让其再让步,许多申请人甚至会认为法院叫他放弃利益是由于收了对方的好处,致使执行环节和解困难加大,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延长办案周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这样又怎能实现息诉止争,构建和谐社会?另外,有部分案件存在着无给付内容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或者存在着保全财产的处理不及时或手续瑕疵等问题,后遗症无可避免地要由执行部门来承受。

  解决对策、建议:

  建议审判法官在判决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到当事人能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不会出现申请执行,好不好执行乃至案结事了,不能一味地为追求审结率而把诉讼过程中能化解的矛盾转移至执行环节上。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比例的扩大导致执行难。

  问题开始于立案阶段,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联系地址,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庭在无法准确送达时,往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这样造成案件到执行程序后也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无疑加大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比例,最终导致案件的执行不能。

  在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直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都不知道判决的结果,抵触情绪相当大,甚至有些案件申请人立过案后便与法院失去联络,法院连申请人都找不到。另外,有部分案件审判环节缺席判决,申请人也确实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实工作中,立案部门也没有办法,申请人只要有申请,该执行案件便得立,如果不给此类案件当事人立执行案,会导致当事人的不理解,认为法院不管事。而一旦立案,往往会导致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风险随即转嫁至执行部门,此类案件往往会成为执行积案,导致执行难。如果申请人不理解或不管不问“申请人须知”中告知的内容,再加上对他的思想工作做不好,很容易致使当事人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迁怒到法院,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法官办案无能。

  解决对策、建议:

  加强执行风险宣传,完善立案庭的立案审核措施。立案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在受理案件时,不论是民事诉讼立案还是执行立案都必须重视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在不影响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情况下可以说服原告先不起诉、不执行。在审判活动中应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号,以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方便执行工作。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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