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和谐司法能力 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007-12-14 09:21: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院长 柳殿奎
  和谐社会是具备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法治社会。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判过程,实质上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尊老爱幼、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过程。作为基层人民法院,要服务好和谐社会建设,就应着力增强和谐司法的能力。

  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的能力。我们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本县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走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强化打击效果。同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既依法严惩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

  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能力。严厉打击金融、财税等事关经济领域安全,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犯罪;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坑农害农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同时,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始终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审理民事案件追求的重要目标,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采取多种便民诉讼措施,努力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渠道。慎重审理因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案件,妥善处理各类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

  增强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谐“官”民关系。

  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树牢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每一份裁判文书都要认真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追求圆满的司法效果。

  为增强司法能力,进而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策和部署,树牢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服从服务全县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好全县项目建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作,依靠县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支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不断创新法院业务管理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对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中层干部实行“军令状”,对工作人员实行“全员位次管理”,较好地激发了队伍活力。今年8月,我们在全院开展“百日办案竞赛”活动,一个月结案409件,各项审判业务指标大幅度优化。三是深化审务公开。凡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公开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择案旁听,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方便群众诉讼。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今年以来,共为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3万元。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及时从法律的角度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和指导民调工作,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的多元处理机制。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按照“事要解决”的要求,对当事人上访有理的,坚持“有错必纠,当赔则赔”,对当事人上访无理或确有实际困难的,倾注真情,多方协调,妥善解决。今年4月以来,9起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已彻底解决8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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