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助推城乡统筹发展
2007-12-13 09:13: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院长 刘鑫平
  统筹城乡发展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中西部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必然举措。南充市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央、省委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把顺庆区确定为全市统筹城乡发展配套改革试点区,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崭新课题,也是一次对审判机关司法能力的考验和挑战。

  一、强化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城乡统筹试点

  统筹城乡发展配套改革试点,是继1993年对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又一次新的、巨大的改革。面对这场广范围、深层次的改革,人民法院不应、也不能被动和无所作为,相反应强化思想认识,把握司法主动性,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这场改革并大有作为。

  强化中心工作意识。必须明确统筹城乡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区的中心工作,法院应当自觉围绕这一中心思考审判工作。应胸怀统筹城乡发展大局,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之中,围绕党委决策、思路谋划和开展审判工作,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防止偏离中心工作、片面强调审判工作特殊性、就审判抓审判等问题,在服务中心工作中追求审判绩效,力争有更大的作为。

  强化支持参与意识。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交换活动,也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但如同裁判员对于各种比赛不可或缺一样,法院裁判工作同样是经济和社会活动须臾不可或缺的。法院的依法裁判对于优化城乡统筹法治环境,化解城乡统筹矛盾纠纷,保证城乡统筹健康有序进行有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工作主战场之外,应发挥积极作用,作城乡统筹改革试点的参与者、支持者、保障者?。

  强化创新思维意识。统筹城乡发展试点的核心是改革。改革试验必将带来观念大更新、社会大变革、发展大提速、利益大调整,必将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面对新形势,法院必须解放思想,处理好改革超前性与司法滞后性的关系,更新观念超前思维。应把“三个有利于”标准和法律标准有机结合起来,把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结合起来,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做法坚决支持,一切合法权益坚决维护,一切阻碍发展的行为坚决制止,以新思维谋新发展,以新理念求新突破,以新举措创新业绩,努力为城乡统筹改革试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应妥善处理主动服务与被动司法的关系,主动参与城乡统筹配套改革试验的政策研究制定,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应深入研究城乡统筹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和纠纷,积极寻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增强审判工作服务城乡统筹改革试验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支持。

  二、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城乡统筹试点

  区委、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试点工作意见》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三步走目标,明确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等六个重点。法院应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统筹发展思路和重点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支持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工作。

  发挥打击职能,维护统筹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城乡统筹的前提条件。应紧密结合城乡统筹改革试验过程中的社会治安形势,从重从快打击各类犯罪,特别是涉农犯罪,坚决维护城乡统筹良好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假借统筹发展骗取钱财、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等破坏和扰乱改革试点工作的犯罪,保障统筹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惩治危害农民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坑农害农犯罪,维护农民人身和财产权益;加大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农村基层组织廉洁性和集体财产安全;依法惩处违法侵占耕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乡村基础设施、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等犯罪行为,维护农村发展秩序;依法打击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帮教留守少年罪犯、参与社区矫正试点,与相关部门共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选择贴近农民群众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送法下乡,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发挥调节职能,支持统筹发展。城乡统筹试点的根本目的是推动发展。应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职能作用,确保城乡统筹改革试验政策的全面落实。认真审理涉工业企业案件,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支持党委、政府打造工业集中区;慎重审理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土地纠纷协调处理力度,保障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党委、政府落实农业产业化政策,做大做强农业;妥善审理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支持党委、政府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平等保护国企、民企权益,平等支持农村、城市个体业主生产经营,平等维护农民、城市居民人身及财产权益,支持党委、政府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及时处理商业流通领域的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商业主体权益,维护公平、诚信商业经营秩序,支持党委、政府打造商业聚集区;审理好农副产品购销、农业股份制经营等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农民房屋、宅基地使用及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等纠纷,及时审理农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及农民工的劳务纠纷、工资报酬纠纷等案件,支持党委、政府落实“三农”政策。

  发挥规范职能,优化统筹环境。城乡统筹离不开规范有序的政务环境。应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的规范、促进职能,推进依法治区,努力为城乡统筹提供良好政务环境。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理土地审批、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户籍改革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确保城乡统筹改革措施的落实;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维护良好的城乡统筹政务环境;认真审理统筹发展中涉及资源配置、投融资体制、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机制改革等方面的行政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城乡统筹体制改革;依法审查并及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支持政府和行政部门打击制裁违法用地、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协调,加大行政案件和解结案力度,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动城乡统筹。

  三、倾力服务三农,积极促进城乡统筹试点

  城乡统筹的核心是发展农村经济,富裕农民。法院服务城乡统筹应突出“三农”重心,深化司法服务助农护农,积极促进城乡统筹。

  转变理念服务三农。认真分析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特别是法律因素,深入了解农民、农村、农业所需,纠正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等认识,树立工业农业并重、城市农村并重、市民农民并重的司法理念,紧密联系农民法律知识缺乏、农村司法服务偏弱、农村经济滞后等实际问题提供针对性司法服务。

  健全网络服务三农。加强与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配合,积极推动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覆盖区、乡、村的纠纷解决网络体系,及时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推行人民法庭法官包片联系村、社制度,开展审判服务进村、社活动,建立深入农村的法律信息反馈机制,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构建覆盖农村的司法服务网点,近距离服务群众,让农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便民诉讼服务三农。在边远乡镇设置便民诉讼点,法庭定期集中受理、审理案件,方便边远地区群众诉讼;健全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机制,坚持法庭全天值班制度,推行法庭农忙时节错时段办案机制,切实方便农村群众诉讼;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坚持以院坝法庭、车载法庭等形式经常深入农村案发地审理案件,把司法便民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主动服务农村群众。

  和谐司法服务三农。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农民法律素质,营造和谐农村法治环境;加强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工作,涉农案件优先适用调解结案方式,积极稳妥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秩序;从强化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入手,发挥调解员、治安员、村社干部及德高望众村民等人员作用,积极探索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多渠道分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合力打造和谐新农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尊重并运用民俗习惯处理案件,努力做到案件处理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有机结合,尽量以社会认同的方式和结果和谐结案,实现案结事了;针对农民弱势地位,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更多人性化关怀,强化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等工作,坚持人性化司法,让农民切实感受和谐司法的温暖。

  四、落实四项承诺,大力助推城乡统筹试点

  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服务城乡统筹、促进社会和谐的着力点,切实落实省高院“有诉必理,有访必接,有判必公,有执必果”的“四项承诺”,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以优良的司法服务助推城乡统筹改革试点。

  坚持有诉必理,保障城乡居民平等诉讼。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加强诉讼引导,及时给予城乡群众诉讼指导;建立健全立案“四统一”制度(统一立案分案,统一排期开庭,统一送达释明,统一移送案卷),推行“一站式”服务,减少当事人诉累;对涉及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坚持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及时快捷维护其权益;严格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减轻城乡群众诉讼负担;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农村当事人和城市下岗职工,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探索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建立健全诉前调解机制,诉前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分流化解矛盾,及时、低成本帮助群众解决纠纷。

  坚持有访必接,畅通城乡居民诉求渠道。完善涉诉信访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统一协调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行信访案件流程办理,健全申诉分流快速处置以及听证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和信访案件及时有效处置;高度关注群众诉求,及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三必”(有问必答、有信必复、有访必接)、“四到位”(对信访当事人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对不理解的解释到位、对无理信访稳控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越级访、进京赴省访和信访老户工作,落实“四定一包”(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工作制度,坚持开门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接访、集中接访,切实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坚决防止因工作方法不当、处置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慎重审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坚持信息预警和各部门联动,做到事前有预测,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反馈。

  坚持有判必公,维护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对审限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杜绝超审限案件,不断提高诉讼效率;坚持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严厉查处违法审判,不断提高案件质量;以分权制衡为原则,不断加强内部审判权力监督制约,确保审判权公开、公平、公正行使;聘请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监督重大案件审理、执行,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增强司法透明度;坚持“能判则判,当调则调,少判多调”的原则,民事案件优先适用调解结案方式,刑事案件强化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行政审判积极探索和解结案,执行案件加大和解执行力度,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努力使每件案件“案结事了”;强化判后释疑工作,把释疑作为判决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来做,帮助当事人理解裁判内容,促进服判息诉。

  坚持有执必果,满足城乡居民诉讼期望。严格执行时限监督,穷尽执行手段,探索创新执行方法,力争案件在最短时间内执行有果;对难案、积案及时易人执行,努力使其在短时间内得到攻克;坚持“四分离”(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分离、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分离、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四联动”(与党政联动、与基层组织联动、与媒体、工商等行业联动、与本院各庭室联动),推行“执行五法”(强制执行、联动执行、救助执行、包案执行、集中执行),千方百计提高执行兑现率,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使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受到应有制裁;开展“强化执行工作,落实‘有执必果’”专项执行活动,不断提高执行工作实效。

  五、加强调研稳控,稳步保障城乡统筹试点

  统筹城乡发展是一次全新的探索和试验,法院应强化调研、稳控工作,及时应对和解决统筹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为城乡统筹提供及时、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加强司法调研,解决城乡统筹法律疑难问题。抓住改革试验契机,确立先行先试意识,及时研讨解决统筹发展中的法律疑难问题。建立城乡统筹法律问题专题调研及司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城乡统筹建设全局、在先行先试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政策边缘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向党委、政府提出可行性司法建议;对城乡统筹中的新类型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适用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适用司法原则和政策,当法律和政策有冲突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是否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这一原则进行司法活动,并及时制定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统一司法尺度;加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兼顾普遍性乡规民约和伦理规范,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善于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确认、适用、创造功能,引导和示范符合法律的行为,充分发挥法院服务社会的多元化功能,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建立与成渝两地法院服务统筹发展的调研交流机制,借鉴研究成果,探讨疑难问题,及时研讨解决城乡统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案件稳控,维护城乡统筹稳定法治环境。树立“案件就是矛盾、和谐是最高目标”的理念,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努力减少城乡统筹中的不安定因素,维护好社会稳定。建立城乡统筹重点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对事关城乡统筹全局或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下稳妥处理;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案件,增强工作主动性,变“坐堂裁判”为“主动调处”,寻求最稳妥处理渠道和最好司法效果;对不属于或不适宜司法解决或运用司法手段不能取得较好效果的纠纷,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主导下的纠纷协调处理;坚持以信息共享、经验交流、问题会商和特殊个案协调为重点,与相关部门建立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经常性、机制性工作联系,强化重点案件、突发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稳控。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