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执行的是与非
2007-12-11 15:09: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默
悬赏执行在全国“执行难”的今天已不在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自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建立执行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来,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均有悬赏执行的措施和办法出台,悬赏执行仿佛给攻克“执行难”透出了一丝曙光。
笔者认为,悬赏执行在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悬赏执行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上体现的优势有目共睹,但悬赏执行这一措施,各地方法院采取方式却各异,也正是暴露出了人们悬赏执行的疑问。
悬赏执行的合理性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所以能否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10月28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也只是在执行过程上设法提高执结率,对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方式并无多大改变,一般采用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要求被执行人申报三种。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申请人权力有限,一般是在与被执行人的交往中了解到少量情况;法院依职权调查,法律虽赋予了可以采用传询、搜查等手段,但是对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藏匿财产的,强制手段则显得苍白无力;而要求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许多案件只是徒劳。在这种情形下悬赏执行制度的出现,正是法院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有力探索。
权利的救济是需要成本的,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要为信息付费,进行有选择性地激励,对提供财产线索、为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执行悬赏”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却始终摆脱了其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私法品性,它不是法院强制的结果,债权人的主观愿望和赏金的给付构成了这一制度的核心。
悬赏执行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于: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通过动员社会自发力,加大“老赖”行为的发现概率,进而提高司法执行率,在司法体制内实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一是发动了社会力量,弥补了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在法院执行主体之外,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社会力量成为法院执行力量的补充。二是执行效果好,可促进大部分案件得到执行。悬赏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只要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可靠,人民法院就可采取措施将其执行到位。三是震慑作用不可小视。通过案件信息的公开,使被执行人不良记录曝光,信誉受损,达到悬赏执行一案,震慑和教育一片的目的,既缓解了执行难,也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悬赏执行的不合理性
虽然悬赏执行有着提高威慑力和促进案件执结的良好功效,但仅凭中央政法委的一纸通知,各地法院对悬赏执行又有着不同的理解,悬赏执行尚有很多疑问要解答。法院是依法从事的司法机关,所以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有法律依据,而目前我们国家对悬赏执行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我们对悬赏执行的办法,就不得不有所考虑了。
悬赏,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易方式。悬赏者要拿出一定的报酬,然后去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由法院去做这样一件有明显交易性质的事情,至少从司法权的性质和树立法院形象上说,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只要是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该知道,案件的强制执行及相关的调查权,都属司法权的范畴,其有着法定的强制性,这些都是其它的社会调节机制所没有,也是无法与其比拟的。法律赋予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法院占有大量的执行资源,有充足的人力、物力,享有查询存款、扣押财产、拍卖财产、甚至拘留权,法院有责任将裁判高效率的执行终结,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维护司法权威。而在此条件下,如果一个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人或财产),而对此拥有法定强制权的司法机关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倒在引进“悬赏”经济机制时迎刃而解了。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来说,靠的就是法律规范这条维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行为也牵涉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法院是否也等于把该靠法律实现的公正机制和盘拱手让给了靠经济利益驱动的市场机制了吗?而这对法院来说,是否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错位?想这无论对法律的尊严还是法院自身,是否也是一种令人要警惕的悲哀和尴尬?
悬赏费用由谁埋单?若悬赏费用由法院来负担,其经费由何而来?很明确悬赏费用不是法律援助,若以办案经费来承担,那么多的案件无疑是难以承受的,何况并非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适用悬赏,如将有限的司法成本集中在个别案件上,是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不公正。若让申请执行人埋单,却大大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本来其债权实现的最后途径已通过诉讼费用的缴纳得以通畅,但现在另外又要多负担额外的高额悬赏金,尤其是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时而无力承担悬赏费用的情况更要考虑。最后的可能是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除了可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执行人还需承担其他费用。所以悬赏费用的承担也成了悬赏执行的难题。
制度化:悬赏执行的未来走向
各地法院的悬赏执行的措施和方法都不尽相同,使得悬赏执行一度招致怀疑,悬赏执行过程中使案件执行合情合理,是法院争取其合法情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各地方法院的大胆尝试为从立法上制定悬赏执行制度积累了理论和制度基础。
悬赏执行的制度化构建重点必须包括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1)悬赏执行案件申请条件;(2)悬赏费用的承担;(3)悬赏线索的核实(4)悬赏金的发放和举报人的领取条件。
悬赏执行的制度化程度提高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可以保障悬赏执行的正当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也应当认识到,悬赏执行毕竟不是万能的,也只是诉讼执行制度中的一环,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只是诉讼制度功能体系的一部分。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社会理性的成熟、法律与社会的磨合、社会自治的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步建成、其解决纠纷有效性将不断提升、社会对悬赏执行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的评价与期待也会慢慢发生转变,这些都将会影响悬赏执行制度的未来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悬赏执行在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悬赏执行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上体现的优势有目共睹,但悬赏执行这一措施,各地方法院采取方式却各异,也正是暴露出了人们悬赏执行的疑问。
悬赏执行的合理性
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觅,所以能否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10月28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也只是在执行过程上设法提高执结率,对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方式并无多大改变,一般采用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要求被执行人申报三种。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申请人权力有限,一般是在与被执行人的交往中了解到少量情况;法院依职权调查,法律虽赋予了可以采用传询、搜查等手段,但是对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藏匿财产的,强制手段则显得苍白无力;而要求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许多案件只是徒劳。在这种情形下悬赏执行制度的出现,正是法院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有力探索。
权利的救济是需要成本的,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要为信息付费,进行有选择性地激励,对提供财产线索、为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执行悬赏”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却始终摆脱了其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私法品性,它不是法院强制的结果,债权人的主观愿望和赏金的给付构成了这一制度的核心。
悬赏执行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于:运用悬赏的激励手段,通过动员社会自发力,加大“老赖”行为的发现概率,进而提高司法执行率,在司法体制内实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有效结合。一是发动了社会力量,弥补了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在法院执行主体之外,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社会力量成为法院执行力量的补充。二是执行效果好,可促进大部分案件得到执行。悬赏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提供了一把金钥匙,只要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可靠,人民法院就可采取措施将其执行到位。三是震慑作用不可小视。通过案件信息的公开,使被执行人不良记录曝光,信誉受损,达到悬赏执行一案,震慑和教育一片的目的,既缓解了执行难,也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悬赏执行的不合理性
虽然悬赏执行有着提高威慑力和促进案件执结的良好功效,但仅凭中央政法委的一纸通知,各地法院对悬赏执行又有着不同的理解,悬赏执行尚有很多疑问要解答。法院是依法从事的司法机关,所以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有法律依据,而目前我们国家对悬赏执行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我们对悬赏执行的办法,就不得不有所考虑了。
悬赏,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易方式。悬赏者要拿出一定的报酬,然后去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由法院去做这样一件有明显交易性质的事情,至少从司法权的性质和树立法院形象上说,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只要是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该知道,案件的强制执行及相关的调查权,都属司法权的范畴,其有着法定的强制性,这些都是其它的社会调节机制所没有,也是无法与其比拟的。法律赋予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权,法院占有大量的执行资源,有充足的人力、物力,享有查询存款、扣押财产、拍卖财产、甚至拘留权,法院有责任将裁判高效率的执行终结,以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维护司法权威。而在此条件下,如果一个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人或财产),而对此拥有法定强制权的司法机关都无法解决的难题,倒在引进“悬赏”经济机制时迎刃而解了。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来说,靠的就是法律规范这条维持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行为也牵涉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法院是否也等于把该靠法律实现的公正机制和盘拱手让给了靠经济利益驱动的市场机制了吗?而这对法院来说,是否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错位?想这无论对法律的尊严还是法院自身,是否也是一种令人要警惕的悲哀和尴尬?
悬赏费用由谁埋单?若悬赏费用由法院来负担,其经费由何而来?很明确悬赏费用不是法律援助,若以办案经费来承担,那么多的案件无疑是难以承受的,何况并非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适用悬赏,如将有限的司法成本集中在个别案件上,是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不公正。若让申请执行人埋单,却大大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本来其债权实现的最后途径已通过诉讼费用的缴纳得以通畅,但现在另外又要多负担额外的高额悬赏金,尤其是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时而无力承担悬赏费用的情况更要考虑。最后的可能是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除了可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执行人还需承担其他费用。所以悬赏费用的承担也成了悬赏执行的难题。
制度化:悬赏执行的未来走向
各地法院的悬赏执行的措施和方法都不尽相同,使得悬赏执行一度招致怀疑,悬赏执行过程中使案件执行合情合理,是法院争取其合法情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各地方法院的大胆尝试为从立法上制定悬赏执行制度积累了理论和制度基础。
悬赏执行的制度化构建重点必须包括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1)悬赏执行案件申请条件;(2)悬赏费用的承担;(3)悬赏线索的核实(4)悬赏金的发放和举报人的领取条件。
悬赏执行的制度化程度提高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可以保障悬赏执行的正当性,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也应当认识到,悬赏执行毕竟不是万能的,也只是诉讼执行制度中的一环,它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只是诉讼制度功能体系的一部分。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社会理性的成熟、法律与社会的磨合、社会自治的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步建成、其解决纠纷有效性将不断提升、社会对悬赏执行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的评价与期待也会慢慢发生转变,这些都将会影响悬赏执行制度的未来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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