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铁路法院受案特点 积极探索适当调解方式
2007-11-23 15:2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 韩启生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逐年急剧攀升,甚至有人称已到“诉讼爆炸”的程度,这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各方利益激烈碰撞、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作为工作在民商事审判战线上的法官们任务是艰巨的、责任是重大的。因为其工作的目标不仅是主持公平正义,也更是通过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在这样一个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基于尽快疏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倡导加强调解工作是非常英明的。事实上,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数年来一贯重视调解工作的开展,通过调解结案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增深对调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从而不懈地努力探索调解方式、方法,使调解工作更上层楼,取得新的进步。
本文结合铁路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案特点,谈谈我院关于调解工作的一些积极的探索及经验、体会。
一、争取信任、消除戒心,为调解工作开展铺平道路。
民商事案件的形成多是诉讼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才不得已诉至法院的,双方当事人有的曾是合作伙伴,甚至是挚友亲朋,最终“对簿公堂”,其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形成。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矛盾对立方重新沟通的首要前提是取得每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唯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才可能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如果法官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无法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各方冰释前嫌,作出让步。而这一点对于铁路法院的民事法官们尤为重要。由于铁路法院体制的原因,非铁路方当事人对在铁路法院应诉大都顾虑重重,往往是案件还没开始审,当事人就已先入为主地断定铁路法院是一定要偏袒铁路方当事人的,就不可能公平公正。体制问题非法官们所能左右,但法官们却不得不面对当事人由此对铁路法院能否公正、权威的质疑,这无疑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所以,如何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开展调解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我院的民事法官及书记员们在对待该问题上做到了从细节小事着手,从第一印象着手。从接触当事人伊始就严格注意体现审判人员的行为举止规范,身着法服、佩戴法徽,妥贴准确地使用法言法语,保持平和的语气、良好的体态,做到热情和蔼有度、严肃威严不失,用主动为当事人倒水、让座等微小细节去缩短当事人的距离感、消除当事人对铁路法院的戒心,让当事人从细节中感知铁路法院民事法官们的职业素养及依法办事、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实践证明,正是这一点一滴的细节转变着偏见、消融着误解,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因尊重而信任,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二、坚持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两“基本”调解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规定近几年一致被质疑和争论。有观点认为,未经法庭审理即在庭前进行调解,任凭法院自审自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事实即便不是非常清楚也不妨碍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诉讼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大原则应该予以坚持。同时也应看到,诉讼调解这种各退一步、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决定了其对事实、是非的要求程度不及判决那样精确、严格。对于调解工作中事实及是非原则尺度的把握,应该在坚持两个“基本”的调解原则前提下灵活把握。对一审案件而言,有些案件证据不多、事实简单、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也并不大,庭审并不是查清事实的必要环节,那么庭前调解未尝不可,并不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反,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对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很大的案件,在经过证据交换、庭审,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会更有力度更有成效。而对二审案件而言,多数案件经过一审,事实是清楚的,二审调解工作可以抓住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适时适度地开展。
总的说来,一、二审案件特点各有不同,调解策略也是有所区别。但两个“基本”的调解原则不能动摇。因为这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标尺,如果法官主持调解工作脱离基本事实及基本是非,则很可能把握不清调解目标,使本应少承担责任甚至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过多地承担责任、使本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一方过少地承担责任,而调解工作一旦不成功,判决结果会使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产生怀疑,进而损害法院公正的形象以及诉讼活动的严肃性。法官只有对事实、是非有了底数,开展调解工作才能充分帮助当事人“摆事实,析成因”,让当事人在法官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分析、说理面前,认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点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尤为关键。
三、善于倾听、把握心态、掌握节奏、有的放矢。
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差别很大。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也有的象秋菊一样死活要个说法。在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考虑调解协议更能顺利履行、有的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有的担心败诉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应善于倾听,哪怕是长篇大论、抱怨责问,也要给当事人一个倾诉不满、发泄怨气的机会,让其充分表达想法。此时法官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在掌握了当事人的心态后亦不应因当事人同意调解而急于求成,也不要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意见差距大而轻言放弃。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把握调解节奏,抓住证据交换、庭前、庭后、判前各个阶段的时机,潜移默化、循序渐进。调解实践证明,当事人积极接受调解的案件未必就能调解成功,而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却往往也能调解结案。所以,不可急于求成、不可轻言放弃。
四、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
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同律师沟通也是促成调解的关键。调解工作实践中,律师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案件代理律师认为自己官司打地不错,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对调解工作并不积极配合,给调解工作增添不小的难度。对此,我们常常先做通代理律师的工作,让其用法律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在我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有一类是自然人诉铁路企业的侵权案件,作为受害人这些自然人对铁路企业心存怨气、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法律知识匮乏,在诉讼不能如愿时将问题归结为法院审判不公,甚至曲解正常的司法程序。我院对这类案件一贯比较重视,因为这些自然人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生活困难,对社会有很深的不满情绪,处世比较偏激极端,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所以调解工作做的格外细致。但受害人对铁路法院并不信任,加之法律知识欠缺,法官往往难以与其正常沟通,此时我们通常先与其代理律师沟通,将法官的想法由律师传达给当事人,让律师成为法官与当事人间沟通的桥梁。同时,对那些多次做工作,代理律师仍很消极的,我们也会直接与当事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联系,排除障碍、直接沟通,促进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五、勤勉、敬业,探索方便当事人的调解方式,将司法为民体现在具体细节中。
从双方愿意调解解决争议到调解的最后达成体现纸面上是薄薄的几页调解书,就是这数页纸,凝结着法官们多少汗水、心血和智慧!调解一个民事案件甚至比判决更累心、更耗神。我院民事法官们在调解工作中充分体现了法官应该具备的勤勉敬业精神,为了能使当事人各方都能满意、也为了最终消弥矛盾,法官们吃透具体案情、摸清当事人的心理、抓住案件关键,潜移默化地创造调解时机,当事人在法官细致入微的工作下,在法官敬业精神的感染下,往往会放下纷争、作出让步。同时,针对外地当事人多的特点,我院还总结了很多方便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方法。如通过电话先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真实想法、心里底数,逐步缩小差距,弥合分歧,有了多次沟通的基础,再组织当事人接触,各方一旦坐到一起共识很快达成,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再如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多跑,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们常常顾不上吃饭、喝水,加班加点、连续作战,甚至是挑灯夜战,以最快的速度制作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再如为了方便当事人,我院也常巡回办案,就地调解。这样,法官们勤干加巧干,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客观地说,作为专门法院,我院的受案范围及数量均无法同地方法院相比,但由于众多复杂原因,我们受理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却并不小,但铁路法院的法官们并没有知难而退,而是针对铁路法院的受案特点,积极探索适当的调解方式,并在铁路两级法院之间进行及时的总结和交流,使铁路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法官们得以开阔思路、取长补短,为进一步提高调解能力创造了条件。
本文结合铁路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案特点,谈谈我院关于调解工作的一些积极的探索及经验、体会。
一、争取信任、消除戒心,为调解工作开展铺平道路。
民商事案件的形成多是诉讼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才不得已诉至法院的,双方当事人有的曾是合作伙伴,甚至是挚友亲朋,最终“对簿公堂”,其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形成。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矛盾对立方重新沟通的首要前提是取得每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唯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才可能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如果法官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无法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各方冰释前嫌,作出让步。而这一点对于铁路法院的民事法官们尤为重要。由于铁路法院体制的原因,非铁路方当事人对在铁路法院应诉大都顾虑重重,往往是案件还没开始审,当事人就已先入为主地断定铁路法院是一定要偏袒铁路方当事人的,就不可能公平公正。体制问题非法官们所能左右,但法官们却不得不面对当事人由此对铁路法院能否公正、权威的质疑,这无疑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所以,如何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开展调解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我院的民事法官及书记员们在对待该问题上做到了从细节小事着手,从第一印象着手。从接触当事人伊始就严格注意体现审判人员的行为举止规范,身着法服、佩戴法徽,妥贴准确地使用法言法语,保持平和的语气、良好的体态,做到热情和蔼有度、严肃威严不失,用主动为当事人倒水、让座等微小细节去缩短当事人的距离感、消除当事人对铁路法院的戒心,让当事人从细节中感知铁路法院民事法官们的职业素养及依法办事、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实践证明,正是这一点一滴的细节转变着偏见、消融着误解,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因尊重而信任,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二、坚持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两“基本”调解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规定近几年一致被质疑和争论。有观点认为,未经法庭审理即在庭前进行调解,任凭法院自审自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事实即便不是非常清楚也不妨碍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诉讼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大原则应该予以坚持。同时也应看到,诉讼调解这种各退一步、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决定了其对事实、是非的要求程度不及判决那样精确、严格。对于调解工作中事实及是非原则尺度的把握,应该在坚持两个“基本”的调解原则前提下灵活把握。对一审案件而言,有些案件证据不多、事实简单、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也并不大,庭审并不是查清事实的必要环节,那么庭前调解未尝不可,并不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反,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对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很大的案件,在经过证据交换、庭审,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会更有力度更有成效。而对二审案件而言,多数案件经过一审,事实是清楚的,二审调解工作可以抓住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适时适度地开展。
总的说来,一、二审案件特点各有不同,调解策略也是有所区别。但两个“基本”的调解原则不能动摇。因为这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标尺,如果法官主持调解工作脱离基本事实及基本是非,则很可能把握不清调解目标,使本应少承担责任甚至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过多地承担责任、使本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一方过少地承担责任,而调解工作一旦不成功,判决结果会使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产生怀疑,进而损害法院公正的形象以及诉讼活动的严肃性。法官只有对事实、是非有了底数,开展调解工作才能充分帮助当事人“摆事实,析成因”,让当事人在法官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分析、说理面前,认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点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尤为关键。
三、善于倾听、把握心态、掌握节奏、有的放矢。
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差别很大。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也有的象秋菊一样死活要个说法。在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考虑调解协议更能顺利履行、有的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有的担心败诉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应善于倾听,哪怕是长篇大论、抱怨责问,也要给当事人一个倾诉不满、发泄怨气的机会,让其充分表达想法。此时法官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在掌握了当事人的心态后亦不应因当事人同意调解而急于求成,也不要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意见差距大而轻言放弃。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把握调解节奏,抓住证据交换、庭前、庭后、判前各个阶段的时机,潜移默化、循序渐进。调解实践证明,当事人积极接受调解的案件未必就能调解成功,而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却往往也能调解结案。所以,不可急于求成、不可轻言放弃。
四、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
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同律师沟通也是促成调解的关键。调解工作实践中,律师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案件代理律师认为自己官司打地不错,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对调解工作并不积极配合,给调解工作增添不小的难度。对此,我们常常先做通代理律师的工作,让其用法律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在我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有一类是自然人诉铁路企业的侵权案件,作为受害人这些自然人对铁路企业心存怨气、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又缺乏法律知识匮乏,在诉讼不能如愿时将问题归结为法院审判不公,甚至曲解正常的司法程序。我院对这类案件一贯比较重视,因为这些自然人多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生活困难,对社会有很深的不满情绪,处世比较偏激极端,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所以调解工作做的格外细致。但受害人对铁路法院并不信任,加之法律知识欠缺,法官往往难以与其正常沟通,此时我们通常先与其代理律师沟通,将法官的想法由律师传达给当事人,让律师成为法官与当事人间沟通的桥梁。同时,对那些多次做工作,代理律师仍很消极的,我们也会直接与当事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单位联系,排除障碍、直接沟通,促进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五、勤勉、敬业,探索方便当事人的调解方式,将司法为民体现在具体细节中。
从双方愿意调解解决争议到调解的最后达成体现纸面上是薄薄的几页调解书,就是这数页纸,凝结着法官们多少汗水、心血和智慧!调解一个民事案件甚至比判决更累心、更耗神。我院民事法官们在调解工作中充分体现了法官应该具备的勤勉敬业精神,为了能使当事人各方都能满意、也为了最终消弥矛盾,法官们吃透具体案情、摸清当事人的心理、抓住案件关键,潜移默化地创造调解时机,当事人在法官细致入微的工作下,在法官敬业精神的感染下,往往会放下纷争、作出让步。同时,针对外地当事人多的特点,我院还总结了很多方便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方法。如通过电话先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真实想法、心里底数,逐步缩小差距,弥合分歧,有了多次沟通的基础,再组织当事人接触,各方一旦坐到一起共识很快达成,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再如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多跑,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们常常顾不上吃饭、喝水,加班加点、连续作战,甚至是挑灯夜战,以最快的速度制作调解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再如为了方便当事人,我院也常巡回办案,就地调解。这样,法官们勤干加巧干,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客观地说,作为专门法院,我院的受案范围及数量均无法同地方法院相比,但由于众多复杂原因,我们受理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却并不小,但铁路法院的法官们并没有知难而退,而是针对铁路法院的受案特点,积极探索适当的调解方式,并在铁路两级法院之间进行及时的总结和交流,使铁路两级法院的民商事法官们得以开阔思路、取长补短,为进一步提高调解能力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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