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痼疾须从体制转变上入手
2007-11-07 17:17: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少葵
2007年1月29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山东省莱芜市依法进行案件诉讼保全时,一名法官竟遭案件被告银河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组织地挟持。虽然,在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下,遭遇非法拘禁14个小时的法官最终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但绑架者却至今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仪征法院的法官异地执行遭遇暴力抗法,最后的解救行动演化成讨价还价的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它折射出了目前我国执行工作面临的尴尬局面。执行难问题已由法院为中心的责任之争逐渐转化为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执行难从二十年前的初露端倪一直是“高烧不退”,执行难痼疾依旧是执行法官心中的痛。
日前,北大法院博士戴锐对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轨迹理出了这样一个大概的轮廓: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了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趋势,与当时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形成一对矛盾;20世纪80年代中期,执行案件积压现象开始出现。为解决定这一问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各地法院开始设置执行机构。这一时期的民事执行是粗放型的,缺乏理论指导,执行机构近似于“讨债公司”;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经济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法院收案和结案数也急剧膨胀,原有的执行制度捉襟见肘,无力应对。全国各地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一直持低不上。“法律白条”说法由此产生,“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严峻性日渐引起人民的关注;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规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作出了31条简单规定;在以后的几年中,有关强制执行的理论就有了长足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大都限于对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包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内,都没有触及执行难的“死穴”和上升到执行制度改革的层面。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高达36万件。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执行难现状及新闻媒体对执行难问题的相关报道进行综合分析,执行难是中国社会在经济体制转轨与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集体反映。一是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推、拖、躲、赖甚至暴力对抗执行;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人因无足够财产或无财产可执行,致使执行不得不中止。二是协助执行人方面的原因。有协助义务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但不积极协助,反而变相妨碍执行,为被执行人不仅暗地里通风报信,还帮助出点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三是行政干预频成执行障碍。个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法非法干预,竭力维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虽然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行政干预由直接干预变为间接干预,由显性干预变为隐性干预,并借以某领导的口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进行干预,甚至有些案件在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上面干预的压力就来了,让受案法院、承办法官左右为难。四是法院执行部门自身的原因。由于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行人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官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执行程序与手段不规范,怠于执行或违法执行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还有一些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的撰写上,对案情没有吃透,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使有的裁判文书论理证据不充分,使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
在执行难似乎成为了社会痼疾,需要治重症下猛药之时,一系列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文件应运而生,执行工作被各级党委政府都摆上了重要的议事议程。
1999年7月7日,中发[1999]11号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被誉为“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尚方宝剑”的文件。
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9]17号)。
2002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也被舆论认为“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
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2005年6月21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要加强情况沟通,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从行政干预源头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再次表明了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信心和给予的高度重视。
各级法院在司法权威受损催生高层大手笔的同时,针对各自法院的实际,明确提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新执行大格局。在过来一段时间开展的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一些“箱底案”、“抽屉案”、“骨头案”得到了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是执行受阻、执行人员受围攻等事件也依然屡见报端。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针对“执行难”的文件都是条条带电的,为什么还有如此之多、如此明目张胆的被执行人敢以身试法?
笔者认为要真正破解执行难的“死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立法体制上加以完善。除了传统的民事执行行为外,还将包括行政诉讼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财产部分的强制执行、某些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甚至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求建立一个完整的执行法律框架。二是从政策体制上加以监督。不断健全完善目前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推行严格的奖惩机制。同时,应建立起各级党委领导、人民法院和行政监管机关共同负责执行的联合工作体制,在政策上根据行政监管机关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的监管义务确定相应的监督方式、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加以量化、细化,以增强其规范性、操作性、公正性。三是从执行法官执行素质上加以提高。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强化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的观念,建立和完善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执行和消极不作为行为,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执行经费、改善执行装备,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员和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仪征法院的法官异地执行遭遇暴力抗法,最后的解救行动演化成讨价还价的事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案,它折射出了目前我国执行工作面临的尴尬局面。执行难问题已由法院为中心的责任之争逐渐转化为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执行难从二十年前的初露端倪一直是“高烧不退”,执行难痼疾依旧是执行法官心中的痛。
日前,北大法院博士戴锐对执行难问题的发展轨迹理出了这样一个大概的轮廓:20世纪80年代初期,出现了民事案件大量上升的趋势,与当时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形成一对矛盾;20世纪80年代中期,执行案件积压现象开始出现。为解决定这一问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规定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各地法院开始设置执行机构。这一时期的民事执行是粗放型的,缺乏理论指导,执行机构近似于“讨债公司”;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种经济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法院收案和结案数也急剧膨胀,原有的执行制度捉襟见肘,无力应对。全国各地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一直持低不上。“法律白条”说法由此产生,“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严峻性日渐引起人民的关注;认识到执行工作不规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强制执行作出了31条简单规定;在以后的几年中,有关强制执行的理论就有了长足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大都限于对执行措施、执行方法等具体问题的规定,包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内,都没有触及执行难的“死穴”和上升到执行制度改革的层面。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高达36万件。
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执行难现状及新闻媒体对执行难问题的相关报道进行综合分析,执行难是中国社会在经济体制转轨与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集体反映。一是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推、拖、躲、赖甚至暴力对抗执行;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人因无足够财产或无财产可执行,致使执行不得不中止。二是协助执行人方面的原因。有协助义务的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但不积极协助,反而变相妨碍执行,为被执行人不仅暗地里通风报信,还帮助出点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三是行政干预频成执行障碍。个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法非法干预,竭力维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虽然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行政干预由直接干预变为间接干预,由显性干预变为隐性干预,并借以某领导的口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进行干预,甚至有些案件在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上面干预的压力就来了,让受案法院、承办法官左右为难。四是法院执行部门自身的原因。由于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行人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官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执行程序与手段不规范,怠于执行或违法执行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还有一些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的撰写上,对案情没有吃透,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使有的裁判文书论理证据不充分,使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
在执行难似乎成为了社会痼疾,需要治重症下猛药之时,一系列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文件应运而生,执行工作被各级党委政府都摆上了重要的议事议程。
1999年7月7日,中发[1999]11号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被誉为“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尚方宝剑”的文件。
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9]17号)。
2002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也被舆论认为“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
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2005年6月21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要加强情况沟通,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从行政干预源头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再次表明了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信心和给予的高度重视。
各级法院在司法权威受损催生高层大手笔的同时,针对各自法院的实际,明确提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新执行大格局。在过来一段时间开展的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一些“箱底案”、“抽屉案”、“骨头案”得到了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是执行受阻、执行人员受围攻等事件也依然屡见报端。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针对“执行难”的文件都是条条带电的,为什么还有如此之多、如此明目张胆的被执行人敢以身试法?
笔者认为要真正破解执行难的“死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立法体制上加以完善。除了传统的民事执行行为外,还将包括行政诉讼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财产部分的强制执行、某些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甚至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求建立一个完整的执行法律框架。二是从政策体制上加以监督。不断健全完善目前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推行严格的奖惩机制。同时,应建立起各级党委领导、人民法院和行政监管机关共同负责执行的联合工作体制,在政策上根据行政监管机关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的监管义务确定相应的监督方式、程序和责任,进一步加以量化、细化,以增强其规范性、操作性、公正性。三是从执行法官执行素质上加以提高。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强化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的观念,建立和完善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执行和消极不作为行为,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执行经费、改善执行装备,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员和物质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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