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07-11-06 15:09: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湛建国 高旭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群体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也在不断增加。这虽然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但也确实为社会管理带来了不少的困难,执行难就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执行难不仅成为法院头疼的问题,而且还成为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通过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不难看出,北京市门头沟区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首先从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上来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其二,从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来看,相当数量的案件都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其三,从执行案件依据来看,不仅判决的案件难以执行,即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执行难度也在逐年增加。
因为执行案件涉及到的人越来越多、面越来越广,而且利益攸关,案件不能执行,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司法权威性受到了蔑视和对抗。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不仅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需要。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
一、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1、执行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执行难案件数量增加、类型集中
从近几年我院执行案件数量和类型上看,2004执行案件共1231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282件;2005执行案件共1427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342件; 2006执行案件共1628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395件。执行案件数量每年以200件左右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因为无法执行而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在攀升,2004年为76件,2005年为179件,2006年为281件。调研中发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51%。
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不仅出现了从未见过的低价卖法院判决书的“怪”现象,而且越级上访,甚至闹事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人为设置障碍逃避执行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和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和来京打工的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每年因以上各种情况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占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90%以上。
3、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多种手段隐藏财产
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甚至上级单位配合下属企业单位在户外存款等现象的存在,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拉协助执行。如有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款物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债务人,往往以被执行人在我单位、我处没款、没物为由明确拒绝协助;或以种种理由软拖,执行人员一去就答应,一走就没钱。如法院在保险公司提取理赔时常被要求与其总公司协商;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基于本部门的切身利益,往往是积极配合的少,称部门规定需要去总行协商、查询、冻结,耽误有利执行时机。
5、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申请人提供准确情况难,法院依职权调查数量大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的案件多,占到收案数的70%以上;法院依职权调查多,在己结且进行过财产调查的案件中占80%以上;申请人提供准确情况难,占10%左右;被执行人如实申报的少。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去跑各个部门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工作效率低,成功率也不高。
二、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经济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制度的健全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执行难问题必然会逐步得到缓解,直至彻底消失。
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这也造成了一系列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责任去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或山区,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山区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另一方面得到申请人理解难。山区的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拿不到钱一定是法院没有尽到责任,故经常责难法院执行人员或干脆找法院要钱;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执行,有的人则不断到法院来纠缠。
从执行中财产调查来看,由于申请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一般只能提供比较直观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往往早已将上述资产转移,即使自己仍在使用也己登记到他人名下,申请人要想事先了解清楚是非常困难的,增加了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难度。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矛盾综合交织的结果。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执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多种渠道获取执行线索,并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一是积极寻求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有效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就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根据高院的要求,今年门头沟区法院会同区综治办研究制定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试行)》,在我区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只要严格按照《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试行)》执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执行难问题,改善我区的执行环境。
三是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调解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避免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情况;审判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合理把握调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对调解协议可执行性的认识,注重在调解中释明执行风险;加强法院之间横向联系,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逃到哪里都会受到执行,从而打消外逃被执行人的逃债心理。
四是各部门联合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改善执行难的人为环境问题。如前所述,信用观念的缺失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办事,使人民群众掌握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全社会范围内信用意识的形成也非自然天成,还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同时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录入到此系统,并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得被执行人如出现严重资信问题,那么其无论融资或出入境等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
近年来,执行难不仅成为法院头疼的问题,而且还成为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通过对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分析,不难看出,北京市门头沟区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首先从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上来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其二,从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来看,相当数量的案件都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其三,从执行案件依据来看,不仅判决的案件难以执行,即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执行难度也在逐年增加。
因为执行案件涉及到的人越来越多、面越来越广,而且利益攸关,案件不能执行,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司法权威性受到了蔑视和对抗。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不仅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需要。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
一、案件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1、执行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执行难案件数量增加、类型集中
从近几年我院执行案件数量和类型上看,2004执行案件共1231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282件;2005执行案件共1427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342件; 2006执行案件共1628件,其中,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395件。执行案件数量每年以200件左右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因为无法执行而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也在攀升,2004年为76件,2005年为179件,2006年为281件。调研中发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51%。
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近年来不仅出现了从未见过的低价卖法院判决书的“怪”现象,而且越级上访,甚至闹事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人为设置障碍逃避执行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和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和来京打工的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每年因以上各种情况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占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90%以上。
3、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多种手段隐藏财产
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甚至上级单位配合下属企业单位在户外存款等现象的存在,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协助法院执行是一条法定义务,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个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人等原因,推诿、拖拉协助执行。如有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款物的单位或个人出于怕麻烦,怕得罪债务人,往往以被执行人在我单位、我处没款、没物为由明确拒绝协助;或以种种理由软拖,执行人员一去就答应,一走就没钱。如法院在保险公司提取理赔时常被要求与其总公司协商;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基于本部门的切身利益,往往是积极配合的少,称部门规定需要去总行协商、查询、冻结,耽误有利执行时机。
5、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申请人提供准确情况难,法院依职权调查数量大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少,需要进行财产调查的案件多,占到收案数的70%以上;法院依职权调查多,在己结且进行过财产调查的案件中占80%以上;申请人提供准确情况难,占10%左右;被执行人如实申报的少。这就造成了法院执行人员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去跑各个部门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工作效率低,成功率也不高。
二、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经济的角度看,执行难是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伴生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越来越普遍。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就相应增多,难度也会在一定时期相应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制度的健全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执行难问题必然会逐步得到缓解,直至彻底消失。
从道德文化的角度看,执行难源于市场主体诚信观念缺失,当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的道德观尚未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责任意识等普遍低下。突出地表现在“逃债”等恶性债权债务关系上。对这种行为,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法律上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尝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另外不少债权人认为一旦诉至法院,法院就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自己却坐享其成,这也造成了一系列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从案件审判来看,以往法院、社会舆论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否,而忽视了法律文书的落实。又因法院实行分权控权,审、执分开,审判人员多注重审判而少考虑执行,形成了判的只管判,没有责任去考虑执行问题,忽视了执行的可能性,有时可能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使得案件最终无法执行。
从当事人来看,诉讼时被告人往往夸大自己履行协议的能力、随意承诺并随意达成调解协议,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然后转移财产或销声匿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怪现象。尤其在农村或山区,相对来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经常不到庭、不露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配合积极性不够。而且协助执行难,山区一些村庄的群众或基层组织不愿得罪人,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特别是一些被执行的农民还经常聚集亲友或煽动他人妨碍执行。另一方面得到申请人理解难。山区的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拿不到钱一定是法院没有尽到责任,故经常责难法院执行人员或干脆找法院要钱;如果案件因特殊原因一旦被中止执行,有的人则不断到法院来纠缠。
从执行中财产调查来看,由于申请人受自身条件限制,一般只能提供比较直观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往往早已将上述资产转移,即使自己仍在使用也己登记到他人名下,申请人要想事先了解清楚是非常困难的,增加了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难度。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措施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矛盾综合交织的结果。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它涉及到立法,执法、普法和守法。需要法院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争取多种渠道获取执行线索,并不断强化执行威慑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一是积极寻求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有效地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和良好的环境。法院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同时,就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根据高院的要求,今年门头沟区法院会同区综治办研究制定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试行)》,在我区建立了执行联席会议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只要严格按照《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试行)》执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执行难问题,改善我区的执行环境。
三是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调解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避免出现调解容易执行难的情况;审判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合理把握调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对调解协议可执行性的认识,注重在调解中释明执行风险;加强法院之间横向联系,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逃到哪里都会受到执行,从而打消外逃被执行人的逃债心理。
四是各部门联合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改善执行难的人为环境问题。如前所述,信用观念的缺失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要教育公民依法办事,使人民群众掌握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文化道德和法律意识,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全社会范围内信用意识的形成也非自然天成,还需要外界的配合,所以要充分发挥媒体引导作用,让人们认识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同时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录入到此系统,并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使得被执行人如出现严重资信问题,那么其无论融资或出入境等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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