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执行的对抗性及对策
2007-11-05 15:57: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增芳
  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执行让司法公正走出纸面而落到实处,但法院的执行也存在着强烈的对抗性。我国“两部一高”就执行问题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把这一现象称之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我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生活中,人们常把这种现象叫做“暴力抗法”。正确认识执行的对抗性,不仅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起到积极作用。

  一、执行对抗的内涵

  执行对抗,是近年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遭遇的一种抗法现象。一般认为,执行对抗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过程中,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违法地进行对立和抗拒,使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兑现。执行对抗不仅包括暴力抗法行为,还包括大量的非暴力抗法行为,如辱骂执行人员、转移存款、隐藏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及使用其他威胁方法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执行对抗包括以下涵义:

  (1)执行对抗发生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判文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

  (2)与法院执行活动进行对抗的主体是依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3)遭受对抗的对象是依法执行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具体表现为代表法院正在执行公务的法官和法警。

  (4)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目的是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从对抗中获得利益。

  二、执行对抗的性质

  执行对抗从表象看,是被执行人与执行法官的对抗,是被执行人抗拒法官冻结扣划自己的存款,抗拒法官查封、扣押、变卖自己的财产,抗拒法官拆除自己的违法建筑。但这并非执行对抗的本质属性。执行对抗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在国家司法权上的反映,是司法干预和调整社会生活的最激烈的表现形式。因而,执行对抗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社会性。

  (一)执行对抗性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对抗

  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这种执行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在司法上的表现,具有专有性、强制性。当事人对抗法院执行,无疑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对抗。

  (二)执行对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对抗

  法院执行是依法代表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证社会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依法治理的具体表现。执行对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对抗性表现为:

  (1)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义务人拒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拒绝法律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

  (2)对抗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执行活动,抗拒法院在自己与对方争议的事实上进行依法治理。无论是拒不执行判决,还是抗拒执行法院的执行活动,都是对依法治理的对抗。

  (三)执行对抗是对公理、正义的对抗

  法院执行目的是兑现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把违法的权利义务关系颠倒过来。如强制义务人还债,责令侵权人、违约人赔偿损失等等,就是为了实现人们普遍认同维护的“借债还钱”、“损坏东西要赔”、“重合同、守信用”等原则。对法院的执行进行对抗,实质是不允许公理与正义在被执行人扭曲了的事件中得到实现,使对方长期遭受损失和侵害。

  (四)执行对抗是孤立的对抗

  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对抗,是在自己理亏、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无论对抗者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是一种孤立无援的行为。

  (五)执行对抗是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过程中的最后对抗

  执行是人民法院解决矛盾纠纷最后程序、被执行人是在前边解决纠纷的各种程序走完之后的对抗,因而是一种最后的对抗。

  执行对抗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其对我国法治的破坏作用,决定了其必然失败的结局,决定了必然被治理的趋势。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认识和解决执行对抗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三、解决执行对抗的对策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得到执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民众的强烈呼声。对此,原国务院总理朱?基曾于2000年12月29日批示:“判决必须执行,判决而不执行,法律尊严何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在一个反映暴力摸摸执行的文件上批示“人民法官保护人民,但谁来保护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官?三思、慎思!”由此可见,化解执行对抗问题,无论从维护法律尊严方面看,或是从保护法官安全方面看,都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只有解决了对执行对抗问题,才能解决好执行判决裁定问题,解决好法官的安全问题。解决执行对抗问题,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而且是我国整个法律建设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化解执行对抗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立法

  要从法律上明确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责任。如根据给付内容的多少、难易,规定其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不履行行为的制裁内容和措施。这样,在立法上明确义务人的责任和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能给义务人加强履行义务的责任,迫使其自动履行。

  (二)坚持思想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此原则就是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中要加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释法明理,于情于法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强大的思想攻势可以使执行案件一部分自动履行;一部分执行和解;剩余部分强制执行。剩余强制执行的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抗的激烈程度已大大减少,甚至有些人已不敢对抗。

  (三)依据“两高一部”的联合通知,加大惩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犹如一剂治疾良方,必将对破解执行难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该《通知》首次明确了三种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而此前仅将这三种情形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一个情节来处理。同时《通知》又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的五种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从而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罪名罪状更加明确和清晰。其次,该《通知》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的五种情形和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三种情形予以具体区分,内容明确并具较强的操作性,有利于三机关在查处中统一认识,有效避免因认识不一致而出现查处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等现象。最后,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具体管辖和三机关之间严肃查处此类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与制约的关系,有利于三机关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自觉按期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人,尤其是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强之以法,应该拘留的坚决给予拘留,应该罚款的坚决给予罚款,罪该判刑的坚决判刑,无论是谁,均严惩不贷,提高法治权威。

  (四)强化执行的宣传

  在公民和法人中形成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耻,自觉履行判决裁定光荣的社会氛围。除大力宣传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外,还要大力宣传法院的执行活动,宣传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使执行生效裁判成为公民、法人的自觉行动。

  综上所述,执行的对抗性问题是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核心,执行的复杂性、尖锐性与被执行人的对抗行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妥善解决执行对抗问题,建立并完善解决执行对抗的配套机制,加大对抗法者的惩处力度,才能使法院的执行工作走出执行难的困境,使判决的公正性得以兑现。

  作者单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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