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三种隐患
2007-10-24 15:42: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全慧
  近年来,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相继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这项制度为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为此,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三种隐患,应引起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和防范。

  隐患一:极易诱发当事人间虚假诉讼。在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的,各地人民法院均将其列入了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在此情况下,极易诱发以无履行能力人为被告方的当事人间的虚假诉讼,甚至以此骗取巨额执行救助基金案件的发生。

  隐患二:极易诱发违法信访人的闹访。当事人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基金并息诉罢访的情形,一般也被各地人民法院列入了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在此情况下,极易诱发涉诉涉执信访人以赴省、进京上访为借口,贪心不足蛇吞象,不断要挟法院给予其超过必要限度的执行基金救助。

  隐患三:为腐败现象产生提供了温床。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设计是一项崭新的任务,尽管国外有相关的立法借鉴,但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制度,则需要对这种救助制度的内涵、救助的原则以及救助资金的募集等加以详尽研究,需要法院、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努力,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跟进。在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极易诱发律师、法官、当事人之间相互利用,制造虚假诉讼案件,获取不法利益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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