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07-09-29 14:50: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辛明友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均取得很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自身应有的作用。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工作,却陷入前所未有的窘境,全国各级法院均出现了执行难的局面。执行工作己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瓶颈”。一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埋怨、不理解;被执行人的抗拒、指责;案外人的攻击、嘲讽一起袭向人民法院。执行问题亦往往是人大代表与会期间讨论、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作为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就解决执行难问题多次颁布司法解释及规定,也先后开展过诸如“执行宣传周”、“执行突击月”、“百日执行会战”、“执行年”等活动。中共中央也转发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不可否认,这些司法解释、规定及文件对当时执行难的严峻形势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难又出现了反弹。
因此,强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执行秩序,坚决杜绝“法律白条”,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笔者作为人民法院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一线法官,总结以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就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执行难的原因剖析
执行难从其外部表现主要有: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的部门难求, 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企业难碰,受到干预难办,执行人员挨打受骂,甚至人身亡等。分析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外部原因即社会方面的原因和内部原因即法院自身的原因,具体剖析如下:
(一)外部原因
1.执法环境不好,制约着执行
建国初期至七十年代末,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经济纠纷较少。偶有发生,双方均能服从大局,协商处理并主动履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企业、各部门,甚至地方政府往往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采取种种手段、措施,极力控制“资金”外流,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这就是人们常常提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具体表现:(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滥用权力,以保护地方企业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2)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协助不力。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趁查询之机扣划贷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有的银行以法院未提供账号为由,不予查询;有的以负责人不在为借口,拖延时间,阻止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同样,在执行中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常因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功亏一篑。工商、税务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不予协助或不积极协助的情形。(3)政法部门配合不协调。公、检、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下列情形:有的地方领导往往动用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干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有的公然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理阻挠执行;有的公安机关把人民法院依法异地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当作“抢劫”行为;有的对执行人员及执行公务的车辆围追堵截,甚至开枪射击,非法拘禁并殴打、辱侮法院执行干警,扣留执行公务车辆,强行将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交给被执行人。更令人痛心的是即使人民法院内部,也时常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以种种托辞,拒不协助或不积极配合甚至阻碍外地法院执行的情形。
2.市场经济运行不规范、经济发展不平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处于初创阶段。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片面追求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在开办企业过程中,有的注册资金不到位,甚至无注册资金,由于行政干预,工商部门仍予以核准、登记;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中,以经过登记的、真实的、小额的银行帐号掩盖虚假的,未经登记的、大额的银行账户;有的企业已停业多年,仍予年检,致使以这些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法执行。进入九十年代末,由于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不少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有的企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企业连职工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对涉及这些企业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夫妻双双下岗,无工资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清偿债务了,此类案件只有依法中止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得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占18%左右,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件执结率较底的主要原因之一。
3.被执行人无视法律、逃避执行
八十年代初,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致使道德滑波。加之全社会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理念,逃债、躲债、废债、赖债时有发生。(1)拖延、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订立还款计划,以拖延时间,然后东躲西藏,有的甚至一走了之,致使相当部分案件因找不到人而难以执结,不得不予以中止。(2)公然隐匿、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租、变卖、隐匿、转移 ,或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或企业改制、或申请破产等。有的公然撕毁法院封条,将法院业已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更有纠集、煽动亲属及不明真相的群众,抢夺扣押的财产,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执行车辆等。(3)通过假离婚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法律,通过假离婚将大部分财产转移至对方名下,或是订立协议赠予他人,自己所剩无几,仅留必要的生活品,不够执行标的,使案件难以执行。据统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不能按时执结的每年均占20%左右,而且,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此类案件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4.执行装备条件差,不利于执行
执行工作有较大的流动性和极强的对抗性,必须配备精良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但目前从全国法院的整体看,装备比较滞后,对付转移财产、 抗拒执行的快速反应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有的法院办公条件简陋,三、五个甚至七、八个在一间办公室办公,更无举行执行听证等场所,影响执行改革的实施;有的执行机构无必要的执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摄录设备等,发生执行受阻或严重暴力抗法事件时,无法及时与机动人员联络或机动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或无法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致使贻误战机;有的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甚至工资都不能按时足额地发放,严重挫伤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凡此等等问题,都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着力解决。
5、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着执行
健全的法制是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执行工作也不例外。据统计,在一九九八年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的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部分的规定。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 问题,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后又陆续颁布若干司法解释。为扭转执行难的局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真正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亟待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 用法律的形式将执行的程序较为系统的予以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己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草拟《民事强制执行法》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我们深信,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全国法院一定会迎来执行工作的春天,执行难一定会成为历史。
(二)内部原因
1.部分法院领导不重视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刚成立之初只有刑庭、民庭等。由于当时案件少,标的小,且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多,故没有执行压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增多,执行问题逐渐显露。至80年代初,各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执行庭。而当时配备的人员较少,素质较低,多系不适合或不胜任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长此以往,部分领导形成思维定式。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打打杀杀,具有简单的工作能力即可胜任。故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着执行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加之,执行人员不按比例配备,导致许多法院执行工作长期没有起色。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相比严重滞后,不能形成执行合力,致使案件不能按时执结,越积越多,最终形成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2. 因审判人员“重审轻执”而延误执行
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执行、 申请再审等程序不是孤立存在的。案件审理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后申请再审率就低。案件的执行亦是如此。案件的审理阶段就考虑到执行,案件审结后执行就容易得多。如:对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是被告明显有逃避债务迹象的案件,审判人员应该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资金、财物转移和隐匿,而使案件审结后不能顺利执结。而对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如未及时裁定,就不能及时、切实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增加了执行阶段的难度。在案件审理阶段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审判人员片面认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其执行容易到位。这些审判人员只注重用调解的方法快结案,图简单、方便、省力,不注重案件地审理质量;还有的审判人员甚至用哄、骗、吓地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因被执行人不具履行的条件和能力而造成执行困难。今年,我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就有8件系因案件审理中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使案件无法按时执结。因此,应教育审判人员不能抱着案件一结了之的心态。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因“人情案”“关系案”而使个别案件执行不当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是法院审理程序的终结。权利人的权利依法被确认,被执行人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阶段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在现实中往往是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案件分到具体承办人后,电话、条子、登门说情者众多。有的为同学、朋友或亲戚说情的,更有领导过问的;有的为申请人说话,有的为被执行人求情。照顾关系,有违法律;严肃执法,又怕得罪人。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就时常出现: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说服申请人允许其分期执行;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原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申请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修改己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个别案件执行不当。这是违法办案造成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因此,提高干警的政治素 质,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刹住说情风,也是新时期对执行干警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4.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执行工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多,执行人员如平时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就难以胜任执行工作。目前,很大一部分执行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平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耐心,甚至打骂被执行人的现象亦时有发生。长期单一、粗暴的工作作风,极易激起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致使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消极或过激的方式对抗执行。或逃避、或躲藏、或抗拒执行甚至殴打执行干警,冲砸执行交通工具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提高执行干警的整体业务水平,特别是将有能力、高素质、年龄轻的干警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提高执行中语言艺术、行为艺术,也是今后执行工作改革的方法之一。
5.因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而影响执行
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而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做到语言简练、表意准确。尤其是法律文书主文,更应表述得简洁明了,这样在执行中才不至于产生歧义。在执行过程中,常因法律文书存在差错而导致难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法律文书漏掉部分义务人。(2 )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多项义而只写承担某一项义务。 (3)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4 )有的主要条款措辞不当 ,意思含混不清,易产生歧义。(5)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漏写。(6)有的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7)有的漏写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等由谁负担。(8)有的将被执行人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未予写明或书写错误。(9 )有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时张冠李戴,被执行人未收到法律文书等。由于法律文书存在以上诸多的问题,致使执行中,不能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或义务人逃避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使执行工作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况。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以上分析了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为彻底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就必须进行法院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培养执行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
现行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中,将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中,法官的待遇参照同级公务员标准,即: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法院的工资及办案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同级的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对同级法官的年度考核、晋级等。在法院审判(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同人民法院之问矛盾。法院的审判(执行)行为与同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时有磨擦。这种微渺的关系一旦处理夫当,就会出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因此,要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独立审判(执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必须对现行法院管理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应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监督;相对弱化同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地方行政领导违法干预执行的违法案件,由上级法院协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尤其在法院经费的拨付管理上,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起中央财政全额供给机制(至少应由省级财政全额供给)。法官的任免、考核、晋级等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真正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相对独立的新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改革法院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
在改革现行法院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目前正在实行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即上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执行局(庭)领导成员实行双重管理的模式但以上级法院审查批准为主,就是干部要下管一级。为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就必须设立一个具有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功能的机构,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的要求推行设立执行局。在各地设立执行局过程中,有的尝试着将执行权分立,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分别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行使等。但现行的执行机构改革尚不彻底,必须进一步家大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执行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使现有的人、财、物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从而使执行难的状况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改革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的改革,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必须实现,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确保其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也是部分当事人缠诉、上访的思想根源。结果是,执行案件立案后,往往是申请人不停地找法院,有时指责法院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而人民法院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找被执行人,责令其主动履行,或是以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收入,甚至是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法院也似乎仍默认了这种转嫁。执行的成本很大,往往是得不偿失。其结果既没有使债权全部实行,又未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因此,必须进行执行方式的改革,我们要改变以往过多地采取职权主义,而采取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方式。 目前,部分法院已采取听证执行的方式,就是改革执行方式的重大举措。具体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通过执行听证,有利于执行职能的充分发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同时,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法院合理分担各自在执行阶段的责任。减少了当事人同法院的抵触情绪,还当事人一个明白。使执行工作向规范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可以有效地抑制执行工作长期混乱无序的状态,对治理“执行乱”大有神益。也可以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预和干扰。
(四)严格法官的选任制度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配备高素质的执法者。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服务于统治阶级。应该看到,现行的官队伍主流是好的、积极的。但在《法官法》颁布前,由于无法可依,加之把关不严,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 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因此,严格法官的选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我国已在1997年至2000间年举行了五次法官资格考试。200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更加严格了法官的选任条件。并决定2002年起,举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考合一的司法考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考试制度。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水平仍然较底。许多法官不具备基本法律职业素质。执行法官的的素质甚至更差,因此,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我们深信随着我国法官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定会将更多的水平高、素质好的优秀人才吸纳到法官队伍中来。充实到执行队伍
(五)排除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因此,排除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是扭转执行难局面的关键所在。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充分利用媒体的导向作用,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因为,良好的法制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改变执行工作被动孤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全体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并自觉地以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无谓诉讼的发生;或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为法院执法活动提供积极有效的协助,正确地适用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要解决执行难是不可能的。现阶段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将法院执行案件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房地产、城建规划、出入境管理、组织人事、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坚持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克服、防止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使执行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
4.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有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树立起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的形象。
作者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作为执行机关的人民法院,就解决执行难问题多次颁布司法解释及规定,也先后开展过诸如“执行宣传周”、“执行突击月”、“百日执行会战”、“执行年”等活动。中共中央也转发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不可否认,这些司法解释、规定及文件对当时执行难的严峻形势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难又出现了反弹。
因此,强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执行秩序,坚决杜绝“法律白条”,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笔者作为人民法院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一线法官,总结以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就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执行难的原因剖析
执行难从其外部表现主要有: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的部门难求, 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企业难碰,受到干预难办,执行人员挨打受骂,甚至人身亡等。分析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外部原因即社会方面的原因和内部原因即法院自身的原因,具体剖析如下:
(一)外部原因
1.执法环境不好,制约着执行
建国初期至七十年代末,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经济纠纷较少。偶有发生,双方均能服从大局,协商处理并主动履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企业、各部门,甚至地方政府往往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采取种种手段、措施,极力控制“资金”外流,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这就是人们常常提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具体表现:(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滥用权力,以保护地方企业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2)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协助不力。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而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趁查询之机扣划贷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有的银行以法院未提供账号为由,不予查询;有的以负责人不在为借口,拖延时间,阻止法院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同样,在执行中得到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常常因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而功亏一篑。工商、税务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不予协助或不积极协助的情形。(3)政法部门配合不协调。公、检、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下列情形:有的地方领导往往动用公安、检察等执法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干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有的公然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理阻挠执行;有的公安机关把人民法院依法异地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当作“抢劫”行为;有的对执行人员及执行公务的车辆围追堵截,甚至开枪射击,非法拘禁并殴打、辱侮法院执行干警,扣留执行公务车辆,强行将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交给被执行人。更令人痛心的是即使人民法院内部,也时常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以种种托辞,拒不协助或不积极配合甚至阻碍外地法院执行的情形。
2.市场经济运行不规范、经济发展不平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在处于初创阶段。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片面追求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在开办企业过程中,有的注册资金不到位,甚至无注册资金,由于行政干预,工商部门仍予以核准、登记;有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中,以经过登记的、真实的、小额的银行帐号掩盖虚假的,未经登记的、大额的银行账户;有的企业已停业多年,仍予年检,致使以这些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法执行。进入九十年代末,由于社会经济处于转轨时期,不少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有的企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企业连职工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对涉及这些企业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夫妻双双下岗,无工资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清偿债务了,此类案件只有依法中止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得不中止执行的案件占18%左右,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件执结率较底的主要原因之一。
3.被执行人无视法律、逃避执行
八十年代初,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致使道德滑波。加之全社会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理念,逃债、躲债、废债、赖债时有发生。(1)拖延、躲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订立还款计划,以拖延时间,然后东躲西藏,有的甚至一走了之,致使相当部分案件因找不到人而难以执结,不得不予以中止。(2)公然隐匿、转移财产,对抗执行。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出租、变卖、隐匿、转移 ,或公款私存、或多头开户、或企业改制、或申请破产等。有的公然撕毁法院封条,将法院业已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更有纠集、煽动亲属及不明真相的群众,抢夺扣押的财产,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执行车辆等。(3)通过假离婚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法律,通过假离婚将大部分财产转移至对方名下,或是订立协议赠予他人,自己所剩无几,仅留必要的生活品,不够执行标的,使案件难以执行。据统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使案件不能按时执结的每年均占20%左右,而且,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此类案件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4.执行装备条件差,不利于执行
执行工作有较大的流动性和极强的对抗性,必须配备精良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但目前从全国法院的整体看,装备比较滞后,对付转移财产、 抗拒执行的快速反应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有的法院办公条件简陋,三、五个甚至七、八个在一间办公室办公,更无举行执行听证等场所,影响执行改革的实施;有的执行机构无必要的执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摄录设备等,发生执行受阻或严重暴力抗法事件时,无法及时与机动人员联络或机动人员无法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或无法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致使贻误战机;有的法院办案经费不足,甚至工资都不能按时足额地发放,严重挫伤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凡此等等问题,都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着力解决。
5、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着执行
健全的法制是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执行工作也不例外。据统计,在一九九八年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的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部分的规定。199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 问题,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后又陆续颁布若干司法解释。为扭转执行难的局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真正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亟待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 用法律的形式将执行的程序较为系统的予以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己委托最高人民法院草拟《民事强制执行法》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我们深信,随着该法的颁布实施,全国法院一定会迎来执行工作的春天,执行难一定会成为历史。
(二)内部原因
1.部分法院领导不重视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刚成立之初只有刑庭、民庭等。由于当时案件少,标的小,且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多,故没有执行压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增多,执行问题逐渐显露。至80年代初,各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执行庭。而当时配备的人员较少,素质较低,多系不适合或不胜任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长此以往,部分领导形成思维定式。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打打杀杀,具有简单的工作能力即可胜任。故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着执行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加之,执行人员不按比例配备,导致许多法院执行工作长期没有起色。与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相比严重滞后,不能形成执行合力,致使案件不能按时执结,越积越多,最终形成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2. 因审判人员“重审轻执”而延误执行
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执行、 申请再审等程序不是孤立存在的。案件审理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后申请再审率就低。案件的执行亦是如此。案件的审理阶段就考虑到执行,案件审结后执行就容易得多。如:对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是被告明显有逃避债务迹象的案件,审判人员应该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被执行人将资金、财物转移和隐匿,而使案件审结后不能顺利执结。而对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如未及时裁定,就不能及时、切实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增加了执行阶段的难度。在案件审理阶段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审判人员片面认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其执行容易到位。这些审判人员只注重用调解的方法快结案,图简单、方便、省力,不注重案件地审理质量;还有的审判人员甚至用哄、骗、吓地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因被执行人不具履行的条件和能力而造成执行困难。今年,我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就有8件系因案件审理中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使案件无法按时执结。因此,应教育审判人员不能抱着案件一结了之的心态。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因“人情案”“关系案”而使个别案件执行不当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是法院审理程序的终结。权利人的权利依法被确认,被执行人只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阶段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在现实中往往是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案件分到具体承办人后,电话、条子、登门说情者众多。有的为同学、朋友或亲戚说情的,更有领导过问的;有的为申请人说话,有的为被执行人求情。照顾关系,有违法律;严肃执法,又怕得罪人。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就时常出现: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说服申请人允许其分期执行;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原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申请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修改己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个别案件执行不当。这是违法办案造成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因此,提高干警的政治素 质,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刹住说情风,也是新时期对执行干警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4.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执行工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多,执行人员如平时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就难以胜任执行工作。目前,很大一部分执行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平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耐心,甚至打骂被执行人的现象亦时有发生。长期单一、粗暴的工作作风,极易激起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致使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消极或过激的方式对抗执行。或逃避、或躲藏、或抗拒执行甚至殴打执行干警,冲砸执行交通工具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提高执行干警的整体业务水平,特别是将有能力、高素质、年龄轻的干警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提高执行中语言艺术、行为艺术,也是今后执行工作改革的方法之一。
5.因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而影响执行
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而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做到语言简练、表意准确。尤其是法律文书主文,更应表述得简洁明了,这样在执行中才不至于产生歧义。在执行过程中,常因法律文书存在差错而导致难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法律文书漏掉部分义务人。(2 )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多项义而只写承担某一项义务。 (3)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4 )有的主要条款措辞不当 ,意思含混不清,易产生歧义。(5)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漏写。(6)有的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7)有的漏写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等由谁负担。(8)有的将被执行人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未予写明或书写错误。(9 )有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时张冠李戴,被执行人未收到法律文书等。由于法律文书存在以上诸多的问题,致使执行中,不能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或义务人逃避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使执行工作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况。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以上分析了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为彻底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就必须进行法院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培养执行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改革法院的管理体制
现行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中,将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的管理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中,法官的待遇参照同级公务员标准,即: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法院的工资及办案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同级的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对同级法官的年度考核、晋级等。在法院审判(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同人民法院之问矛盾。法院的审判(执行)行为与同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时有磨擦。这种微渺的关系一旦处理夫当,就会出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因此,要真正做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独立审判(执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必须对现行法院管理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应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领导、监督;相对弱化同级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对地方行政领导违法干预执行的违法案件,由上级法院协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尤其在法院经费的拨付管理上,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起中央财政全额供给机制(至少应由省级财政全额供给)。法官的任免、考核、晋级等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真正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相对独立的新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改革法院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
在改革现行法院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目前正在实行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即上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执行局(庭)领导成员实行双重管理的模式但以上级法院审查批准为主,就是干部要下管一级。为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就必须设立一个具有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功能的机构,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的要求推行设立执行局。在各地设立执行局过程中,有的尝试着将执行权分立,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分别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行使等。但现行的执行机构改革尚不彻底,必须进一步家大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执行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使现有的人、财、物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从而使执行难的状况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改革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的改革,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必须实现,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确保其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就是“法律白条”。这也是部分当事人缠诉、上访的思想根源。结果是,执行案件立案后,往往是申请人不停地找法院,有时指责法院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而人民法院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找被执行人,责令其主动履行,或是以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收入,甚至是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法院也似乎仍默认了这种转嫁。执行的成本很大,往往是得不偿失。其结果既没有使债权全部实行,又未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因此,必须进行执行方式的改革,我们要改变以往过多地采取职权主义,而采取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方式。 目前,部分法院已采取听证执行的方式,就是改革执行方式的重大举措。具体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的活动。通过执行听证,有利于执行职能的充分发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变暗箱操作为透明操作。同时,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心。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法院合理分担各自在执行阶段的责任。减少了当事人同法院的抵触情绪,还当事人一个明白。使执行工作向规范化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可以有效地抑制执行工作长期混乱无序的状态,对治理“执行乱”大有神益。也可以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预和干扰。
(四)严格法官的选任制度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配备高素质的执法者。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服务于统治阶级。应该看到,现行的官队伍主流是好的、积极的。但在《法官法》颁布前,由于无法可依,加之把关不严,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 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因此,严格法官的选任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我国已在1997年至2000间年举行了五次法官资格考试。200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更加严格了法官的选任条件。并决定2002年起,举行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考合一的司法考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考试制度。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水平仍然较底。许多法官不具备基本法律职业素质。执行法官的的素质甚至更差,因此,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我们深信随着我国法官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定会将更多的水平高、素质好的优秀人才吸纳到法官队伍中来。充实到执行队伍
(五)排除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干扰
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因此,排除社会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是扭转执行难局面的关键所在。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充分利用媒体的导向作用,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因为,良好的法制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改变执行工作被动孤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全体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并自觉地以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无谓诉讼的发生;或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为法院执法活动提供积极有效的协助,正确地适用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要解决执行难是不可能的。现阶段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将法院执行案件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房地产、城建规划、出入境管理、组织人事、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形成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坚持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规范执行、文明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干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克服、防止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使执行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
4.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有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树立起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的形象。
作者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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