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良性执行环境的实践与思考
2007-09-21 11:34: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古富香
人的生存离不开环境,同样法治建设也离不开环境。如果没有良好的环境为根基,那么法治建设的进程势必受到影响。我们认为,法院司法始终是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一环,执行工作则是法院司法的最后一道程序。它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体现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但是,当前执行工作出现了“执行难”问题,出现了执行困境,这无疑与执行工作的内外环境有关。中央看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看到了这个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更是切身感受到了这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执行环境受到了破坏,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导致不少当事人不满意法院的执行,许多群众不理解法院的执行,以至于法院执行工作离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论证、重新衡估并强调执行工作环境的重要性,以确保更加理性、更有力度、更具针对性地攻克“执行难”。
一、客观认识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般说来,人们认识环境总有一个过程,即对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总是在经历一些事件、出现一些端倪、产生一些后果后才开始重视、担忧起来。就这点,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是如此,对社会环境的认识也是如此。而今,执行工作环境也令大家担忧起来。我们认为,执行工作环境可以分为两部分,即执行内环境和执行外环境,至于像当事人履行不能、裁判内容无法执行等个案执行难问题,则不属于我们讨论的执行环境范畴。
(一)对“执行难”问题的再认识
认识执行工作环境之前,有必要重新界定“执行难”问题。当“执行难”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问题时,无论是来自社会舆论压力或是法院自身要求,对于债权无法兑现时,都统称为“执行难”。在这种定义的影响下,就会产生如此观念:低执结率、低兑现率被称之为“执行难”,义务协助单位怠于协助执行被称之为“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被称之为“执行难”。
应该指出这些划定是不准确、不科学、也不全面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虽然这四种情形也没穷尽罗列所有“执行难”现象,但至少为我们勾勒出了“执行难”的大致定义,即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形成各种困难和阻力,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或不能及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在执行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不具履行能力,也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约占所有难以执行案件的30%左右)。就这些案件而言,已不再是“执行难”的问题,而是根本无法执行的问题,而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往往进入了“法院打法律白条”的误区。这是对“执行难”问题的片面定义。
我们认为,“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对“执行难”的准确定义很有必要,因为它有利于我们正确分析“执行难”的成因,理性认识执行工作内外环境,进而有的放矢地“整治”执行工作环境、改变“执行难”这一困境。
(二)影响执行工作内部环境的因素
良好的执行工作内部环境是一个法院顺畅开展执行工作的所有院内因素的集合,它包含的主要因素有:法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及执行工作具体措施、方式和力度。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监督,以及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工作支持则不应包括在此范围内,应属执行外部环境的范畴。至于枉法裁判和执行不文明的问题,前者实质上不属于“执行难”范畴,与执行内部环境并无太大关联;后者则仅是造成“执行难”的个别因素,不具代表性和普遍性,不是破坏执行内部环境的“气候性”因素。下面,我们逐个分析执行工作内环境因素。
1、执行内环境因素一:法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法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包括法官对执行重要性的认识、法官的执行态度、法官的执行理念。这里,我们着重分析法官的执行兑现意识。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提到改善执行内部环境的高度,是因为当前在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主义”观念渐胜。这种观点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的主要义务,而法院则负次要义务;执行不能,是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不能,而不是法院执行的不能。甚至有人提出:“法院只能在道义上主持公平,至于公平能否实现,取决于申请人的举证和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理解,强调“当事人主义”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执行力量与案件数量不相适应的矛盾,即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人力资源、物质保障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提出“当事人主义”,旨在通过加重当事人自己查寻财产线索的义务,而使法院从繁重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另一目的,也是为了一定程度缓解社会期望值与执行兑现率存在较大差距的矛盾。但是,法院作为国家的公权机关,也是执行工作的专门机关,其查寻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相当困难,何以要将这一困难强加于申请人头上呢?我们认为,“当事人主义”在执行环节的适用,不能等同于诉讼环节的适用。诉讼环节适用“当事人主义”,是为了保持审判中立和追求审判效率;而在执行环节,片面地强调执行中立,忽视法院的执行权责,就显得太教条和牵强了,甚至有转移公众对“执行难”的注意力之嫌。所以,对执行兑现的认识应纳入对法院责任、法官责任的认识,特别是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下,更应将执行兑现意识放到一个应然的高度。
2、执行内环境因素二: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我们均知,司法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建设的,而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又是“落伍”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究其根本,有执行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不足、对执行工作局面的遇见性不够、对改革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的认识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事实上,因为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的未建立、不健全,导致了执行工作内部环境的不健康、不够好,带来了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如因执行推诿、扯皮、拖拉造成执行效率不高、执行乏力;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导致执行不公;执行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引起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性怀疑”;执行全程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而滋生不良执行行为等。这些问题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乱”问题。对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透明的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执行内环境因素三:执行具体措施和力度。执行具体措施、方式和力度对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破解“执行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就目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各地法院执行措施、执行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科学性是值得赞许的,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是远远不够的,以至于这一执行环境内因负面影响了外部执行环境。不争的一个事实是,各地法院在面对大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是愤慨加宽容的态度,采取的大多是说服教育加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也十分有限;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甚至没有处理;而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论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从我院的统计来看,自2002年以来,我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000余件,其中有四成案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仅判处拒执罪2例,其中一例还是因其他法院申请回避、上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的案件。这一情况并不是说抗拒执行的情形不严重,而真正的原因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带有顾虑,具体运用刑法规定惩治此类犯罪时存在“度”与“性”的把握困难,更多的则掺杂有“只要兑现,大事可小,小事化无”的思想。众所周知,这类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罪的追究、判决是相当少的,以至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能轻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并使“执行难”陷入“持久战”的恶性循环。
针对上述影响执行环境的三种内因,就执行工作内部环境而言,也应当看到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各级法院的积极响应、依法创新、真抓实干,执行工作内部困境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特别是各地法院经过一系列的执行改革和实践后,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的新做法、新经验渐渐丰富起来,执行工作内部环境也渐至明朗畅顺起来。
(三)影响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因素
毋庸置疑,而今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已超过了执行工作内部环境,而影响良性执行外部环境的诸多消极因素纷繁复杂、瓜葛牵连。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不利于良性执行外部环境形成、不利于“执行难”破解的外部消极因素。
1、社会诚信一定缺失。失信,就像一块巨大的绊脚石横亘在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华民族遗传了几千年的诚信基因,在社会转型期的“物欲”思想、“利益最大化”大浪的撞击下开始突变了,市场信用体系也开始裂隙了,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这个提法并不为过,且给司法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更给“执行难”裹上了一层厚厚的坚冰。社会诚信缺失在执行工作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债务,拖、躲、赖债现象严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找保护伞,给执行工作层层设置屏障;一些企业公款私存,多开户头,故意隐匿财产或虚构财产状况,故意降低企业财产透明度,为以后欠债逃债做准备;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之间“三角债”肆意横行,对国有金融机构贷款久拖不还现象较为普遍,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等等。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要扭转执行外部困境,首要的是要建立良性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而这个课题仅仅依靠市场本身或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是无法解决的,必须用法律来强制保障,让失信者倾家荡产,失去赖债生存的空间。
2、公众法治意识不强。我们必须承认,我国虽经过四次普法教育,现正进行着“五五”普法,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并不强,公众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治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在现实中,有这样的奇怪现象:当当事人因市场风险导致权利不能完全实现时,更多的是指责法院执行不能,而不是自我反思在市场交易初始如何用法律武器抵御、减少市场风险,实现自我保护。不难理解,在变化叵测的市场交易中,当事人的自我保护远比司法事后保护更为及时、更为主动、更为实用。
3、司法没能真正独立。《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这里的审判权应是广义的,包括裁判权和执行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并未完全独立。毕竟在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将法律条款完全运用于司法实践还有一个过程,必须跃过一个又一个的沟壑。就此问题,在此就不赘述。
4、协助执行还不能完全到位。执行协助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执行协助是指其他社会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依法支持法院执行的过程。试想,如果工商、税务部门不严格管理企业资信情况,银行不积极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房管部门不认真管理被执行人的房产地产,社会职能部门对法院的执行不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纵然付出再大的努力,也只能始终处于爬坡上坎、举步维艰、无济于事的境地。所以,社会各界的支持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外部因素。纵观现状,社会并未真正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反而存在相当多阻挠法院执行的情况,如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梗,为执行工作设关设卡,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绿色通道”;企业或个人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利益,不顾法治利益,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甚至妨碍法院执行。这些因素均不利于执行工作良性外部环境的形成。
5、配套法律差强人意。就执行法律、法规本身来说,经过近年来的法律修订工作,已趋于完善。但是,与执行工作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特别是行政法规还不够完善。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从而导致“执行难”;又如,现行法律规定的企业准入条件不科学,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注册资金规定形同虚设,为企业负债后强制执行时埋下了“定时炸弹”;还如,对一些企业监管机构、中介结构的法律约束也不严厉,导致这些部门的监管作为、中介行为可有可无,责任可大可小,不能较好助推执行工作良性外环境的形成。
除以上五类因素外,执行的物资保障、执行的科技保障、执行的人力保障、执行的宣传力度、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协助、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情况等也是影响执行外部环境的重要因素,并且这些因素之间也不是单向地、简单地作用,而是互相影响、紧密关联,一个环节或一个因素没处理好,往往会引起链式反应。
二、营建良性执行工作内外环境的尝试
当前,“执行难”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各地法院工作的瓶颈,引发了诸多涉诉信访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执行难”不仅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且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为此,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动员全社会担当起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重任,有效破解“执行难”。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指引,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营建执行内外环境上大做文章,聚力攻克“执行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我院为例,在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破解“执行难”问题上,从三方面着力,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成立执行局,为改善执行工作内部环境打牢组织基础
2002年6月,我们按照中央[1999]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改革执行机构”的精神,依照有关程序报批成立了执行局,下设执行一科和执行二科。成立执行局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执行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改变以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聚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保证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机制,加快执行工作内部新环境的营建。事实证明,我院及时成立执行局,为营建良好的执行工作内部环境,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打牢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推行执行机制改革,全面改观执行工作内部环境
改革总能增生活力,总能带来环境的变化。2004年初,我院正式推出“分权制衡、动态管理”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这次执行改革在强化执行局两个科的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分设执行裁决组、财产调查组和强制执行组,具体负责执行案件各个环节的事务;成立执行综合组,负责执行案件的登记、监督、协调等工作。内部工作组的设立,从闭锁性来看,强调从综合组出发,经过调查组、执行组、裁决组,又回到综合组;从开放性来看,侧重以综合组为内部协调机构,也负责局内与社会职能部门的外部衔接,使执行组织体制改革具有闭锁和开放二重性。在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上,将执行审查权、裁决权和实施权科学分离,分解执行程序,设定办案期限,弱化执行法官的个人权力,着力改变从执行收案到执行结案由一个执行法官“一竿子插到底”的承包式执行模式;同时推出执行承诺、公开、听证、监督、问责五项制度,变“责任模糊”为“权责分明”,变“不定期”为“限期”,变“随意性”为“规范性”,确保了执行各环节环环相扣、互为制衡,也使执行人员的履职行为最大限度地“暴露”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推行“分权制衡、动态管理”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以来,我院执行工作内部环境发生了全面改善:执行分工更明晰,执行监督更有力,执行过程更公正;执行法官的公正、公开、效率、兑现意识日益增强,工作更积极、更主动;整个执行过程更透明、更高效,执行结案率、兑现率较过去明显提高,案件执结期限普遍缩短1-2个月。
(三)开展执行专项活动,拉动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
大环境包含小环境,但小环境又一定程度地影响大环境。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和执行工作内部环境的关系亦是如此。执行外环境是“大环境”,执行内环境是“小环境”。尽管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是社会各职能部门共同的义务,但是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绝不能守株待兔,坐等执行外部环境的自发改善,而应主动作为,并以有效的作为带来执行工作外部环境改善。近年来,我院在狠抓日常执行工作的同时,因时制宜地开展了多个执行“攻坚”活动,以其带动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一是开展涉及弱势群体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开展涉及金融纠纷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金融安全和借贷诚信;四是开展非诉行政案件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环境;五是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突破积案“执行难”的问题。这些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有力带动了辖区执行工作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对全社会共建良性执行工作大环境的建议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依赖于一定的环境条件,事物的发生、发展、灭失无不受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执行工作也不例外。如上分析,执行工作的内环境和外环境是影响执行工作的各种因素的总和,涉及社会机制的方方面面。在现今形势下,改善执行工作环境无疑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基础,有了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开展执行工作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干部培训工作会上谈及了执行工作的“十二个关系”,其中就强调了必须处理好执行工作与执行环境的关系。但是,营建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除了需要法院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强化执行力度、丰富执行措施、优化执行方式外,还需要实行社会总动员,让每个社会职能部门乃至每一个公民都重视和自觉行动起来,肩负职责,群策群力,综合治理,共同营建法治的、诚信的、和谐的执行工作“大环境”。在去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的执行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无疑给我们改善执行工作环境、扭转“执行难”局面予以很好的启迪。整合过去的执行经验和现今的执行新经验,就营建良性执行工作“大环境”,我们提出如下设想和建议:
1、坚持法院主动执行。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改善执行工作环境、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过程中,法院应担当起首要责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执行改革,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这方面的具体举措是:一是积极落实“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执行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及执行工作威慑机制;二是改进和丰富执行措施,建立完善执行指导制度、催办制度、定期通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审计制度、财产调查令制度、执行权分权运行制度,大力推广公告执行、悬赏举报、执行听证、审计执行、执行和解、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三是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妨碍执行行为的刑法制裁力度;此外,还应加大执行信访接待及处理工作力度。
2、坚持党委导动执行。改善执行工作环境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动员和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很大程度上,党委的领导是精神层面和政策上的支持。在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精神层面的支持与物质层面的支持同等重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仅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依靠党委的力量协调解决。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牵头抓好执行工作环境的治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要处理好领导、监督、支持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又是一难点问题。
3、坚持部门互动执行。全面和理性地看,造成目前执行环境的状况,不仅仅有法院的责任,还应包括社会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如,法律规定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基本账户,设置临时账户应向企业管理机关备案。但现实中,大量存在一个“老赖”企业在十余家银行设置临时账户或向同一家银行申请设置数个临时账户,而未向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况,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我们不排除企业为了经营需要而设置多个账户,但我们更应自问,企业的监管者们是否应有所作为、有效作为!又如,一些公司注册资金上百万、上千万,但一经法院执行,企业的财产却子虚乌有、不知所踪或“瞬间移动”,甚至早已债台高筑。企业的监管者们又在做什么,在执行不能时,他们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当“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时,亦不再是法院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执行工作环境的改善,需要各个社会职能部门一起担当责任、一起互动行动。
4、坚持宣传推动执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重要基础,宣传执行改革、执行措施、执行成果是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法院应会同各级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报导力度,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传承诚信理念,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并帮助公众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要通过执行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为耻,以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5、坚持监督促动执行。监督也是促进良性执行工作环境构建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保障。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妨碍法院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各种不良行为实行有效监督,严肃查处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一、客观认识执行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般说来,人们认识环境总有一个过程,即对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总是在经历一些事件、出现一些端倪、产生一些后果后才开始重视、担忧起来。就这点,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是如此,对社会环境的认识也是如此。而今,执行工作环境也令大家担忧起来。我们认为,执行工作环境可以分为两部分,即执行内环境和执行外环境,至于像当事人履行不能、裁判内容无法执行等个案执行难问题,则不属于我们讨论的执行环境范畴。
(一)对“执行难”问题的再认识
认识执行工作环境之前,有必要重新界定“执行难”问题。当“执行难”成为社会的焦点、热点问题时,无论是来自社会舆论压力或是法院自身要求,对于债权无法兑现时,都统称为“执行难”。在这种定义的影响下,就会产生如此观念:低执结率、低兑现率被称之为“执行难”,义务协助单位怠于协助执行被称之为“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被称之为“执行难”。
应该指出这些划定是不准确、不科学、也不全面的。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虽然这四种情形也没穷尽罗列所有“执行难”现象,但至少为我们勾勒出了“执行难”的大致定义,即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形成各种困难和阻力,造成案件无法执行或不能及时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在执行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不具履行能力,也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约占所有难以执行案件的30%左右)。就这些案件而言,已不再是“执行难”的问题,而是根本无法执行的问题,而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往往进入了“法院打法律白条”的误区。这是对“执行难”问题的片面定义。
我们认为,“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对“执行难”的准确定义很有必要,因为它有利于我们正确分析“执行难”的成因,理性认识执行工作内外环境,进而有的放矢地“整治”执行工作环境、改变“执行难”这一困境。
(二)影响执行工作内部环境的因素
良好的执行工作内部环境是一个法院顺畅开展执行工作的所有院内因素的集合,它包含的主要因素有:法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及执行工作具体措施、方式和力度。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工作监督,以及法院与法院之间的工作支持则不应包括在此范围内,应属执行外部环境的范畴。至于枉法裁判和执行不文明的问题,前者实质上不属于“执行难”范畴,与执行内部环境并无太大关联;后者则仅是造成“执行难”的个别因素,不具代表性和普遍性,不是破坏执行内部环境的“气候性”因素。下面,我们逐个分析执行工作内环境因素。
1、执行内环境因素一:法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法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包括法官对执行重要性的认识、法官的执行态度、法官的执行理念。这里,我们着重分析法官的执行兑现意识。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提到改善执行内部环境的高度,是因为当前在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主义”观念渐胜。这种观点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的主要义务,而法院则负次要义务;执行不能,是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不能,而不是法院执行的不能。甚至有人提出:“法院只能在道义上主持公平,至于公平能否实现,取决于申请人的举证和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们理解,强调“当事人主义”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法院面临的执行力量与案件数量不相适应的矛盾,即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人力资源、物质保障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提出“当事人主义”,旨在通过加重当事人自己查寻财产线索的义务,而使法院从繁重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另一目的,也是为了一定程度缓解社会期望值与执行兑现率存在较大差距的矛盾。但是,法院作为国家的公权机关,也是执行工作的专门机关,其查寻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相当困难,何以要将这一困难强加于申请人头上呢?我们认为,“当事人主义”在执行环节的适用,不能等同于诉讼环节的适用。诉讼环节适用“当事人主义”,是为了保持审判中立和追求审判效率;而在执行环节,片面地强调执行中立,忽视法院的执行权责,就显得太教条和牵强了,甚至有转移公众对“执行难”的注意力之嫌。所以,对执行兑现的认识应纳入对法院责任、法官责任的认识,特别是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要求下,更应将执行兑现意识放到一个应然的高度。
2、执行内环境因素二: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我们均知,司法体制改革是滞后于经济建设的,而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又是“落伍”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究其根本,有执行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不足、对执行工作局面的遇见性不够、对改革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的认识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事实上,因为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的未建立、不健全,导致了执行工作内部环境的不健康、不够好,带来了一系列的“执行难”问题,如因执行推诿、扯皮、拖拉造成执行效率不高、执行乏力;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导致执行不公;执行过程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引起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合理性怀疑”;执行全程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而滋生不良执行行为等。这些问题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乱”问题。对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透明的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执行内环境因素三:执行具体措施和力度。执行具体措施、方式和力度对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破解“执行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就目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各地法院执行措施、执行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科学性是值得赞许的,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是远远不够的,以至于这一执行环境内因负面影响了外部执行环境。不争的一个事实是,各地法院在面对大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是愤慨加宽容的态度,采取的大多是说服教育加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也十分有限;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甚至没有处理;而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论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从我院的统计来看,自2002年以来,我院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000余件,其中有四成案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但仅判处拒执罪2例,其中一例还是因其他法院申请回避、上级法院指定我院审理的案件。这一情况并不是说抗拒执行的情形不严重,而真正的原因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带有顾虑,具体运用刑法规定惩治此类犯罪时存在“度”与“性”的把握困难,更多的则掺杂有“只要兑现,大事可小,小事化无”的思想。众所周知,这类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罪的追究、判决是相当少的,以至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能轻易逃脱刑法的制裁,并使“执行难”陷入“持久战”的恶性循环。
针对上述影响执行环境的三种内因,就执行工作内部环境而言,也应当看到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通过各级法院的积极响应、依法创新、真抓实干,执行工作内部困境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特别是各地法院经过一系列的执行改革和实践后,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的新做法、新经验渐渐丰富起来,执行工作内部环境也渐至明朗畅顺起来。
(三)影响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因素
毋庸置疑,而今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已超过了执行工作内部环境,而影响良性执行外部环境的诸多消极因素纷繁复杂、瓜葛牵连。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不利于良性执行外部环境形成、不利于“执行难”破解的外部消极因素。
1、社会诚信一定缺失。失信,就像一块巨大的绊脚石横亘在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华民族遗传了几千年的诚信基因,在社会转型期的“物欲”思想、“利益最大化”大浪的撞击下开始突变了,市场信用体系也开始裂隙了,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这个提法并不为过,且给司法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更给“执行难”裹上了一层厚厚的坚冰。社会诚信缺失在执行工作中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债务,拖、躲、赖债现象严重,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找保护伞,给执行工作层层设置屏障;一些企业公款私存,多开户头,故意隐匿财产或虚构财产状况,故意降低企业财产透明度,为以后欠债逃债做准备;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之间“三角债”肆意横行,对国有金融机构贷款久拖不还现象较为普遍,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等等。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要扭转执行外部困境,首要的是要建立良性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而这个课题仅仅依靠市场本身或仅仅依靠道德约束是无法解决的,必须用法律来强制保障,让失信者倾家荡产,失去赖债生存的空间。
2、公众法治意识不强。我们必须承认,我国虽经过四次普法教育,现正进行着“五五”普法,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并不强,公众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治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在现实中,有这样的奇怪现象:当当事人因市场风险导致权利不能完全实现时,更多的是指责法院执行不能,而不是自我反思在市场交易初始如何用法律武器抵御、减少市场风险,实现自我保护。不难理解,在变化叵测的市场交易中,当事人的自我保护远比司法事后保护更为及时、更为主动、更为实用。
3、司法没能真正独立。《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这里的审判权应是广义的,包括裁判权和执行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并未完全独立。毕竟在社会主义法治初级阶段将法律条款完全运用于司法实践还有一个过程,必须跃过一个又一个的沟壑。就此问题,在此就不赘述。
4、协助执行还不能完全到位。执行协助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执行协助是指其他社会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依法支持法院执行的过程。试想,如果工商、税务部门不严格管理企业资信情况,银行不积极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房管部门不认真管理被执行人的房产地产,社会职能部门对法院的执行不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纵然付出再大的努力,也只能始终处于爬坡上坎、举步维艰、无济于事的境地。所以,社会各界的支持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外部因素。纵观现状,社会并未真正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反而存在相当多阻挠法院执行的情况,如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梗,为执行工作设关设卡,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绿色通道”;企业或个人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利益,不顾法治利益,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甚至妨碍法院执行。这些因素均不利于执行工作良性外部环境的形成。
5、配套法律差强人意。就执行法律、法规本身来说,经过近年来的法律修订工作,已趋于完善。但是,与执行工作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特别是行政法规还不够完善。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从而导致“执行难”;又如,现行法律规定的企业准入条件不科学,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注册资金规定形同虚设,为企业负债后强制执行时埋下了“定时炸弹”;还如,对一些企业监管机构、中介结构的法律约束也不严厉,导致这些部门的监管作为、中介行为可有可无,责任可大可小,不能较好助推执行工作良性外环境的形成。
除以上五类因素外,执行的物资保障、执行的科技保障、执行的人力保障、执行的宣传力度、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协助、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情况等也是影响执行外部环境的重要因素,并且这些因素之间也不是单向地、简单地作用,而是互相影响、紧密关联,一个环节或一个因素没处理好,往往会引起链式反应。
二、营建良性执行工作内外环境的尝试
当前,“执行难”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各地法院工作的瓶颈,引发了诸多涉诉信访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执行难”不仅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且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为此,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动员全社会担当起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重任,有效破解“执行难”。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指引,近年来,各地法院在营建执行内外环境上大做文章,聚力攻克“执行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我院为例,在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破解“执行难”问题上,从三方面着力,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成立执行局,为改善执行工作内部环境打牢组织基础
2002年6月,我们按照中央[1999]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改革执行机构”的精神,依照有关程序报批成立了执行局,下设执行一科和执行二科。成立执行局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执行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改变以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聚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保证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机制,加快执行工作内部新环境的营建。事实证明,我院及时成立执行局,为营建良好的执行工作内部环境,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打牢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推行执行机制改革,全面改观执行工作内部环境
改革总能增生活力,总能带来环境的变化。2004年初,我院正式推出“分权制衡、动态管理”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这次执行改革在强化执行局两个科的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分设执行裁决组、财产调查组和强制执行组,具体负责执行案件各个环节的事务;成立执行综合组,负责执行案件的登记、监督、协调等工作。内部工作组的设立,从闭锁性来看,强调从综合组出发,经过调查组、执行组、裁决组,又回到综合组;从开放性来看,侧重以综合组为内部协调机构,也负责局内与社会职能部门的外部衔接,使执行组织体制改革具有闭锁和开放二重性。在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上,将执行审查权、裁决权和实施权科学分离,分解执行程序,设定办案期限,弱化执行法官的个人权力,着力改变从执行收案到执行结案由一个执行法官“一竿子插到底”的承包式执行模式;同时推出执行承诺、公开、听证、监督、问责五项制度,变“责任模糊”为“权责分明”,变“不定期”为“限期”,变“随意性”为“规范性”,确保了执行各环节环环相扣、互为制衡,也使执行人员的履职行为最大限度地“暴露”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推行“分权制衡、动态管理”执行工作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以来,我院执行工作内部环境发生了全面改善:执行分工更明晰,执行监督更有力,执行过程更公正;执行法官的公正、公开、效率、兑现意识日益增强,工作更积极、更主动;整个执行过程更透明、更高效,执行结案率、兑现率较过去明显提高,案件执结期限普遍缩短1-2个月。
(三)开展执行专项活动,拉动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
大环境包含小环境,但小环境又一定程度地影响大环境。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和执行工作内部环境的关系亦是如此。执行外环境是“大环境”,执行内环境是“小环境”。尽管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是社会各职能部门共同的义务,但是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绝不能守株待兔,坐等执行外部环境的自发改善,而应主动作为,并以有效的作为带来执行工作外部环境改善。近年来,我院在狠抓日常执行工作的同时,因时制宜地开展了多个执行“攻坚”活动,以其带动执行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一是开展涉及弱势群体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是开展涉及金融纠纷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金融安全和借贷诚信;四是开展非诉行政案件的专项执行,努力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环境;五是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突破积案“执行难”的问题。这些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有力带动了辖区执行工作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对全社会共建良性执行工作大环境的建议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依赖于一定的环境条件,事物的发生、发展、灭失无不受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执行工作也不例外。如上分析,执行工作的内环境和外环境是影响执行工作的各种因素的总和,涉及社会机制的方方面面。在现今形势下,改善执行工作环境无疑是搞好执行工作的基础,有了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开展执行工作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干部培训工作会上谈及了执行工作的“十二个关系”,其中就强调了必须处理好执行工作与执行环境的关系。但是,营建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是一个宏大的工程,除了需要法院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强化执行力度、丰富执行措施、优化执行方式外,还需要实行社会总动员,让每个社会职能部门乃至每一个公民都重视和自觉行动起来,肩负职责,群策群力,综合治理,共同营建法治的、诚信的、和谐的执行工作“大环境”。在去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各地法院的执行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无疑给我们改善执行工作环境、扭转“执行难”局面予以很好的启迪。整合过去的执行经验和现今的执行新经验,就营建良性执行工作“大环境”,我们提出如下设想和建议:
1、坚持法院主动执行。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改善执行工作环境、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过程中,法院应担当起首要责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执行改革,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这方面的具体举措是:一是积极落实“二五”改革纲要关于执行改革的精神,建立健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及执行工作威慑机制;二是改进和丰富执行措施,建立完善执行指导制度、催办制度、定期通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审计制度、财产调查令制度、执行权分权运行制度,大力推广公告执行、悬赏举报、执行听证、审计执行、执行和解、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三是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妨碍执行行为的刑法制裁力度;此外,还应加大执行信访接待及处理工作力度。
2、坚持党委导动执行。改善执行工作环境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动员和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很大程度上,党委的领导是精神层面和政策上的支持。在目前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精神层面的支持与物质层面的支持同等重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仅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依靠党委的力量协调解决。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牵头抓好执行工作环境的治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要处理好领导、监督、支持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又是一难点问题。
3、坚持部门互动执行。全面和理性地看,造成目前执行环境的状况,不仅仅有法院的责任,还应包括社会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如,法律规定一个企业只能设置一个基本账户,设置临时账户应向企业管理机关备案。但现实中,大量存在一个“老赖”企业在十余家银行设置临时账户或向同一家银行申请设置数个临时账户,而未向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况,这就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我们不排除企业为了经营需要而设置多个账户,但我们更应自问,企业的监管者们是否应有所作为、有效作为!又如,一些公司注册资金上百万、上千万,但一经法院执行,企业的财产却子虚乌有、不知所踪或“瞬间移动”,甚至早已债台高筑。企业的监管者们又在做什么,在执行不能时,他们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当“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时,亦不再是法院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执行工作环境的改善,需要各个社会职能部门一起担当责任、一起互动行动。
4、坚持宣传推动执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重要基础,宣传执行改革、执行措施、执行成果是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法院应会同各级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报导力度,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传承诚信理念,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并帮助公众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要通过执行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为耻,以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5、坚持监督促动执行。监督也是促进良性执行工作环境构建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保障。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妨碍法院顺利开展执行工作的各种不良行为实行有效监督,严肃查处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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