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公正 促进司法和谐
2007-08-23 11:1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健华
  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和谐”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主旋律。基层人民法院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和谐中承担着重大而光荣的历史任务。基层人民法院要做好司法和谐的大文章,打好司法和谐的主动仗,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司法公正是司法和谐的基石,只有追求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也才能发挥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保障的作用。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实体公正指的是审判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形象公正指的是法官对职业道德的遵守。在司法活动中这三个公正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实质内容。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会造成司法公正力的偏离,从而使当事人有理由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因此,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审判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和审判效果关,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铁案”,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在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上都体现出公正。同时,要注重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达到形象公正的要求。

  二、着力构建和谐的诉讼模式。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当事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应该以息事宁人而不是相互对抗为价值取向,应该尽量让他们握手言和,尽量避免反目成仇。调解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要讲求调解的实际效果,不能单纯看调解的案件数量的多少,不能盲目追求调解率,而应把调解工作的立足点放到化解矛盾纠纷上来,使当事人不反悔、不申诉、不上访,自觉履行调解协议,防止只求调解形式,不重调解效果的“空调”现象发生。

  三、关注民生,保障民生。解决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政治,改善民生是最大的政绩。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和基本职责。人民法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多谋为民之策、多做为民之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地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使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使刑事案件受到损害的被害人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努力实现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司法和谐的关键,要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认真听取来自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唯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才能为法院取得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司法公正还必须以坚持法律标准为前提,以达到期待的社会效果为参照。也就是说,司法裁判要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被社会的普遍价值理念所接受。只有这样,司法公正才能真正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五、加强司法宣传,争取群众支持。要紧密结合审判实践,通过以案说法、判后答疑等形式,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不仅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而且明白公正裁判的理由;不仅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到保护,而且学会用法律处理类似问题的方法,要努力增强基层群众的法律信仰,让人民群众从感情上接受司法,在理论上信仰司法,形成自觉服从法律、法律至上的观念,进而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要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作用,同时,多角度、全方位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获取最大限度地支持。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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