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调解能力 促进社会和谐
2007-08-16 13:09: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院长 倪西良
  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职能,尽力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洛阳市西工区是洛阳市的经济文化、商贸交通中心,我院每年受理各类案件3千起左右,其中中民商事案件达一千七百多起。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还会逐年增加,面对新形势下对审判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作为基层法院,是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采取多种措施,在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上下功夫,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为此,我们探索了多种调解方式和渠道,有效提高了调解率,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队伍建设是根本。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队伍建设是根本。我们开设了法官论坛,让法官结合具体案例,走上讲坛,交流办案心得,使一个人的办案经验通过这个平台,达到资源共享;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和上级法院资深法官为全院人员上课,邀请市区信访局等有关人员传授解决问题技巧和方法。同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近年来,我院先后培养和树立了戴中周、陆红雨、朱文利等一批先进典型。为充分发挥典型的作用,我们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观摩他们庭审和调解技能,以此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另外,我们还对调解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对近一个时期同类案件进行归纳梳理,对此类案件特点以通报的形式下发。

  建立多种民调网络。调解是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法院虽然承担着调解的重要角色,但是,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是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有益补充,同时,也是法院在某些方面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建立完善民调组织也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首先,我们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专门培训,使之成为法院调解的重要力量。对陪审员在合法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根据案情有针对性地分案,比如按陪审员的专业、区域及个人特点,参与案件的审理,在案件调解中,针对性强,调解率明显提高。建立村(社区)、乡(办)、区三级调解组织,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建立协作调解机制,达到资源共享,如辖区红山乡与新安县五头镇接壤,由于地域管辖问题,婚姻、家庭等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今年初,我院红山法庭与五头法庭结为友好法庭,共同建立民调组织协作联合,使两地政府颇为头疼的一些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专家学者疑难案件专案组,辅助解决疑难案件。由于我院地理位置特殊,医疗事故、股票金融纠纷等新类型、复杂案件较多。这些案件影响大、难处理,有的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我们聘请了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下设专案组参与案件审理、听证、调解等过程,既提高了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权威,而且也为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打下基础。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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