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促社会和谐
2007-08-30 09:23: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邱世平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人民法院要“和谐司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肖扬院长提出了“和谐司法”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要求人民法院要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把审判工作目标转变在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上,要把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要把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转变在公平正义上。要求法院着眼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营造社会和谐为己任,立足审判,和谐司法。

  一、宽严相济促和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维持安定有序、增强社会活力的必然要求。刑事审判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更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决不手软。同时,要从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罚,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非监禁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以教育为着力点,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矫治,立足“三个着眼”,即着眼挽救,依法合理量刑;着眼感化,营造良好的庭审氛围;着眼教育,搞好跟踪帮教。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化干戈为玉帛。

  总之,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和注重效果的原则,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注重调解促和谐。在民商事审判中,始终把调解撤诉作为第一结案方式,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追求最佳的办案社会效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倡导和建立文明、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逐步建立全程调解、重点调解、判调适当分离三种调解机制,极大地促进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二是创建调解主体、调解范围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三是建立与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陪审员联动调解机制,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效对接,形成合力,化解矛盾。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不片面追求调判的比率。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和把调解率定得过高等错误做法。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全过程。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官积极主动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执行促和谐。以提升执行人员素质为着眼点,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着力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做到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破解执行难题。创新执行方式,在提高执行和解率、实际执行率上狠下功夫。建立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在电视等媒体上对被执行人曝光,让社会各界监督,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房产、国土等协助单位联动机制,建立科学的执行考评机制,执行威慑机制,推行疑难复杂执行案件“三级联动会诊”和执行听证制度,采取阳光执行、换员执行、悬赏执行、公告执行、审计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和解率,加大清理执行积案的力度,有效遏制执行信访,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即判权益。

  四、便民利民促和谐。“和谐司法”要求司法为民,提供人文化的温馨服务。法院和法官要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实现立案、信访、导诉、收费、查阅裁判文书“一条龙”服务,探索建立多轨制立案,即电话预约上门立案、网上立案,专用车巡回立案等。设立咨询处、导诉台、便民诉讼联系点,送法上门,巡回办案,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诉讼费收取上依法实行减缓免;实行“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制度,提高服判息诉率;接待当事人热情、文明,进门一声问好、让座一把椅子、端上一杯开水、答疑一片诚心、临走一声再见,让人民群众感到放心、舒心、顺心,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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