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群众路线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根本保证
2007-08-03 16:32: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院长 陈文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政法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效能,切实维护司法和谐?笔者认为,牢牢把握和坚持群众路线,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群众路线是司法工作的光荣传统,是被长期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检验并行之有效的根本路线和方法。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三个基本方面之一,是我们党的根本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早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由于坚持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合理调解、手续简便,得到了边区人民的支持和欢迎。建国后,在深入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现阶段法院工作所坚持的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便民诉讼、加强诉讼调解,无一不是群众路线的发展和延续。由此可见,群众路线一直以来就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坚持群众路线不仅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而且是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坚持群众路线,才能妥善化解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党的群众路线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要求是一致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要求人民法院、法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同时,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要借助于人民群众的智慧,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正确处理矛盾。“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是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关于正确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及建议,集思广益,最终形成正确的处理矛盾的决策,并将之施用于解决具体矛盾的实践之中,最终实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

  三、坚持群众路线,才能有效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维护和谐的能力。

  人民法院的改革,究其本质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自我修正和完善,是保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的需要。人民法院改革是由当前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在这一基本矛盾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主导作用,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法院改革过程中,必须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此为立足点形成改革决策,并付诸于司法改革实践,这样司法改革才能获得成功,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得以不断提升。

  四、坚持群众路线,才能不断巩固和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工作。

  江泽民同志曾深刻地指出:“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力量和优势所在,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的取胜之道。”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司法体制等方面确实存在着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法院个案中出现的裁判不公、执法不严、久拖不决、久执不解,对法院个别干警漠视群众利益,对待当事人缺乏耐心,态度冷、横、硬、冲等问题意见很大,严重影响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法院工作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只有牢牢把握和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巩固和加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摆脱目前的一系列问题,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总之,群众路线是当前和今后司法工作的指针,是实现司法和谐的根本保证、根本途径和根本方法。群众路线又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司法实践的需要不断对其创新、发展和丰富。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司法和谐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的一环,其实现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曲折前进的过程,人民法院必将面临诸多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考验,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和行动准备,积极去应对。相信只要我们牢牢把握住群众路线这一根本,法院在实现司法和谐的过程中就会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司法和谐也必然会实现。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