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执行中止案件回访制度的思考
2007-07-20 15:07: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振升 李刚
【内容提要】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执行中止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任务繁重,案件中止执行后便长期搁置,造成执行积案不断增加。笔者认为,为实现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人民法院应完善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机制,制定中止执行案件的回访制度,通过对中止执行案件多渠道进行回访主动掌握执行线索,及时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以减少积案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中止; 回访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执行中止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30%之间。由于执行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逐年增多,任务繁重,执行法官忙于新收案件的执行工作,这部分案件在执行中止后便予以搁置,由此,执行积案亦呈逐年增多趋势。
执行实践中,各级法院执行法官对执行中止案件的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公开中止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对执行中止案件进行复查、中止执行案件回头看等措施。笔者认为,执行法官在执行新收案件的同时,经常性地对已中止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就有关案件的执行信息、线索等情况进行回访,有利于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误解,取得其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有利于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因此,建立完善的执行中止案件回访制度大有必要。
一、执行中止案件回访的概念
执行中止案件回访是指人民法院对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就有关案件的执行信息、执行线索等情况进行访问、质询,为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创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确无财产”包含被执行人实际拥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据查证的情况。
二、执行中止案件回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列举了多种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2条对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其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这类案件在中止执行案件中占绝大多数的比例,中止执行的期限较为偏长,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情况也较难确定。因此,回访制度应适用于此种类型的中止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中止执行案件因中止执行情形消失情况易于确定,则没有实行回访制度的必要。
中止执行案件回访的对象包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其他知情人。
三、中止执行案件回访的形式
1、回访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整个诉讼环节中其更重视的是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多数的申请执行人对案件被迫中止执行并不满意,有的甚至对执行法院产生不信任的误解,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造成的,从而引发上访事件发生。案件中止执行后不定期的对申请人进行访问,敦促其提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及时掌握其了解的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利于增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化解执行信访,有利于调动申请人举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便于案件今后的恢复执行。
2、回访被执行人
受申请执行人举证能力局限性的限制,仅依靠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是否恢复履行能力是不够的,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止执行之后应主动回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身就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进行回访可以让其认识到法院对案件执行的决心,让其在思想上形成不履行义务法院“誓不罢休”的压力,消除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侥幸心理,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另外,通过回访对被执行人进行质询,容易发现执行线索,利于案件的恢复执行。
3、回访其他人
其他人是指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了解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邻居、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委托代理律师、生意往来伙伴等,这些人与被执行人的来往较多,所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要比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了解得更加详细,通过对它们进行访问,比较容易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来源状况,从而发现执行线索。
四、中止执行案件回访的效果
目前,多家法院正在进行建立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的探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率先推出了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并在制度落实中圆满执结了一起标的600万元的中止执行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对执行中止案件进行多方位、多渠道的回访,有相当一部分因被执人履行能力欠缺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得以完全执结或部分履行,所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
总之,人民法院在对中止执行案件的类型、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便于操作、合理、系统的回访制度,有利于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有利于实现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有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人民法院对中止执行案件实行管理的科学方法,更是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执行中止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执行案件逐年增多,任务繁重,案件中止执行后便长期搁置,造成执行积案不断增加。笔者认为,为实现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人民法院应完善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机制,制定中止执行案件的回访制度,通过对中止执行案件多渠道进行回访主动掌握执行线索,及时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程序,以减少积案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执行中止; 回访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执行中止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30%之间。由于执行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逐年增多,任务繁重,执行法官忙于新收案件的执行工作,这部分案件在执行中止后便予以搁置,由此,执行积案亦呈逐年增多趋势。
执行实践中,各级法院执行法官对执行中止案件的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公开中止执行案件的透明度、对执行中止案件进行复查、中止执行案件回头看等措施。笔者认为,执行法官在执行新收案件的同时,经常性地对已中止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就有关案件的执行信息、线索等情况进行回访,有利于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误解,取得其对执行工作的支持,有利于启动案件的恢复执行。因此,建立完善的执行中止案件回访制度大有必要。
一、执行中止案件回访的概念
执行中止案件回访是指人民法院对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就有关案件的执行信息、执行线索等情况进行访问、质询,为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创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确无财产”包含被执行人实际拥有财产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据查证的情况。
二、执行中止案件回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列举了多种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2条对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其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这类案件在中止执行案件中占绝大多数的比例,中止执行的期限较为偏长,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情况也较难确定。因此,回访制度应适用于此种类型的中止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中止执行案件因中止执行情形消失情况易于确定,则没有实行回访制度的必要。
中止执行案件回访的对象包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以及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其他知情人。
三、中止执行案件回访的形式
1、回访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整个诉讼环节中其更重视的是案件的最终执行结果,多数的申请执行人对案件被迫中止执行并不满意,有的甚至对执行法院产生不信任的误解,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造成的,从而引发上访事件发生。案件中止执行后不定期的对申请人进行访问,敦促其提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及时掌握其了解的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利于增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化解执行信访,有利于调动申请人举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便于案件今后的恢复执行。
2、回访被执行人
受申请执行人举证能力局限性的限制,仅依靠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是否恢复履行能力是不够的,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止执行之后应主动回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本身就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进行回访可以让其认识到法院对案件执行的决心,让其在思想上形成不履行义务法院“誓不罢休”的压力,消除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侥幸心理,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另外,通过回访对被执行人进行质询,容易发现执行线索,利于案件的恢复执行。
3、回访其他人
其他人是指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知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了解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邻居、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委托代理律师、生意往来伙伴等,这些人与被执行人的来往较多,所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要比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了解得更加详细,通过对它们进行访问,比较容易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来源状况,从而发现执行线索。
四、中止执行案件回访的效果
目前,多家法院正在进行建立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的探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率先推出了中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并在制度落实中圆满执结了一起标的600万元的中止执行案件。实践证明,通过对执行中止案件进行多方位、多渠道的回访,有相当一部分因被执人履行能力欠缺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得以完全执结或部分履行,所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
总之,人民法院在对中止执行案件的类型、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便于操作、合理、系统的回访制度,有利于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有利于实现执行案件的良性循环,有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是人民法院对中止执行案件实行管理的科学方法,更是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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