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原因消失 恢复执行房屋收回
2013-02-07 15:13: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曾艾雪 胡琳
  “房屋收回了,这下可以放心了。”许小林在南城县土管局办事大厅对执行员说道。2013年2月5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员陪同许小林到该县土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89年,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许秉和、许美容诉许射子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许射子返还房屋给许秉和、许美容,两人补偿其1500元建房费。该案经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许射子以其无房屋居住、放弃建房费为由,要求居住到死亡。经调查属实,该院只能于1992年12月22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期间,许美容经公证处公证,放弃房屋所有权。

  2011年1月,许射子去世。许秉和之妻、子女共七人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前判决并要求将房屋过户。2013年2月4日,该院裁定准许变更申请执行人,并向该县土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帮助七名权利人办理过户手续。经其他权利人同意,该县土管局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由许射子名下过户至许小林名下。至此,跨时20余年的房屋执行案被顺利执结。(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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