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村委会案难以执结的原因及对策
2007-07-12 14:2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青 杨书坤
  当前,各基层人民法院都面临一个执行难题,就是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以有效执结,这类矛盾久拖不决,已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在执行实践中发现,造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村委会履行能力差,随着“三提五统”、“农业特产税”等收入来源的取消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全部承包到户,村委会无财产和收入来源,导致难以履行所欠债务。二是对村委会财产调查取证难,村委会的财产收益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何时有,有多少,很难掌握,一些村委会的财务制度不规范,大多将集体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储,虽然一些乡、镇代管村委会帐务,但一般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在调查中往往只查到很多债务,查不到财产。三是党委、政府的干预,当法院决定对村委会财产或者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一些基层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往往以种种理由,出面进行干预,致使执行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四是村委会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拒不配合,有的甚至煽动群众暴力阻拦法院执行。五是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班子关系不和,工作不一致,村委会想履行债务,但党支部不同意,导致无法执行。

  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在执行中如果就案办案,盲目采取措施,非但执行不了案件,反而会使法院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对这类案件要慎用强制措施,应逐案分析村委没有履行的具体原因,对症下药,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

  一是要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对村委会确无履行能力或者取证困难的案件,要限期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对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要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在做好申请执行人法律教育工作的前期下采取中止执行、执行和解或者发放债权凭证等方法结案,切勿久拖不执或者不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即中止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导致上访或者矛盾激化。

  二是提高执行艺术,采取灵活方法变通执行。可以采取以未来的土地使用权折抵,工程承包优先权折抵,执行村委会到期债权等方法执结案件。虽然现在村委会的荒地、空闲土地一般都已经承包出去,但承包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可以用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承包权折抵债权。现在全国都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府拨款为农村建设办公室,通自来水,修柏油路,为农村提供了大量劳动机会,可以将该劳动利益折抵债权。总之,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找出切入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出确保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执行方案,是可以执结这类案件的。

  三是要努力赢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依法独立执行并不是孤军奋战,要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一些案件执结不了,往往是法院在没有做好沟通和协调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恶化,他们便依种种理由,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现在一些村委会负责人往往听命与党委政府,且村委会主任多为人大代表,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案情,向政府征求意见,征得他们的理解,使其帮助法院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必要时应征得人大的同意,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村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达到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

  四是加强对有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工作。要告知他们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性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讲明厉害关系,要耐心、细致、多角度做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如对于同意履行义务但碍于群众意见而不便自觉履行的,要帮助他们教育说服群众,从而消除对抗。

  总之,对于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案件,只要找准症结,采取灵活执行方法,多做法律教育工作,做好沟通和协调,是能够执结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