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涉法问题的现状及其对策
2007-06-21 09:49: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闫玉梁 刘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深刻内涵,即使广大农村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和谐农村、民主农村。作为与三农问题息息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拓展和延伸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解决各类涉农纠纷,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平山县人民法院换届以来,决定把依法支持和促进新农村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抓好。为此明确专人进行调研,5月下旬在三个重点乡镇十个村委班子召开了座谈会。并结合近两年来审理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班子、土地、规划、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旦引发矛盾和纠纷很容易成为困扰农村和谐有序发展的瓶颈。从审理案件的角度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班子问题

  1、没有民选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一些村由于家族、派别势力等影响,投票的选民人数达不到法定的过半数,从而导致一些村不能通过选举产生民选的村委会,多由乡镇指定负责人负责处理本村的基本事务。而法院受理的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则因选不出村委会以致相应诉讼主体空缺,使案件长期中止审理。如平山县回舍镇某村是该镇涉诉较多的村,从99年至今一直没有民选的村委会,今年以来法院已经受理了以该村委会为被告的土地承包、债务等6起民事纠纷。这些案件均因没有适格的村委会而中止审理。

  2、决策不民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处分应当按照民主议定原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个别村干部因为不懂法或者以言代法,以少数村干部的意志代替村民的意志,对村内重大事务处理不公开不民主,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导致其签定的土地承包协议、占地补偿协议、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等的效力处于不明状态,不仅给投资、承包方带来巨大损失,而且引发村民群体上访告状,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定因素。

  3、新官赖旧帐。突出表现在对前任班子遗留债务交而不接,不予认可;对前任班子遗留问题不做处理;对前任班子与村民签订的合同不认可,擅自撕毁合同重新发包,引发矛盾。

  4、农村公章管理混乱,私扣乱盖公章现象严重。村委会公章由谁掌管?各村做法不一。有的由村主任掌管、有的由会计出纳掌管、有的由支部书记掌管,两委班子不团结的村甚至由乡镇统一掌管。由于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公章,导致一部分人以权谋私、滥用公章,引发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村委向法院出具盖有公章的证明内容不负责任。我们在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村委会证明,而证明内容则是由当事人事先拟好,通过找关系盖上村委会的印章。甚至个别村委还向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分别出具内容相悖的证明,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空白公章纸使用不规范.在村民之间因为土地、果园承包或转包发生矛盾时,任期届满落选后的一些两委成员,利用手里掌握的村委会空白公章纸,为某些村民伪造合同书,伪造村委会证明导致纠纷。三是公章掌管者应关系人的要求随意加盖公章,对私人债权债务进行担保,引发诉讼后使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集体利益受到损失。

  (二)土地问题

  1、土地承包、延包政策村与之间有差异。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家土地三十年不动的政策,一些村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农户人家娶到了媳妇,生了孩子,土地不增加;老人去世,女儿出嫁,土地不减少。而有的村则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在这种情况下,导致部分人群无地可种,部分人群耕种双份土地,部分人群人多地寡。在农村因占地赔款引起纠纷逐渐增加。如最近回舍法庭受理了温塘镇焦家庄村十名出嫁女向村委会讨要占地补偿款的群体性纠纷,即是由于村规民约不符合法律规定引起。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应在一年内将户口迁走,一年之内如遇村内占地赔款,享受村民待遇,超过一年不再分配占地赔款。一部分出嫁女提起诉讼,而另外一部分出嫁女尚处在观望状态,一旦官司胜诉,势必引起一连串诉讼。这也使法院在依法判决与考虑社会效果方面处于两难境地。

  2、占地补偿问题突出。平山县由于开发步伐快,由于企业开发占地、城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国家公路、铁路建设等大量征用农村土地,占地补偿一般是在开发商与村民、村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在征地过程中产生很多纠纷。一是土地占用年限不确定。双方在协商占地时,只对价钱进行了约定,而对占地期限却很模糊。二是物价涨幅大,签定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逐年增长的消费水平产生价格差别。前几年开发商征用集体土地按当时市场价采取赔款一次付清的方法,在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虽然暂时得到大笔的赔款,但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条件,随着物价攀升,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与就业成为困扰民生的严重问题。还有的开发商与村委会订立征地补偿协议不规范,笼统以补偿一定数额的钱为清,而对补偿的每一项目没有划分,发生纠纷后难于处理。

  3、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存在问题。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集体在向村民发包荒滩、荒坡中,对四至范围发包亩数约定不明确,而在日后开发利用中引发争议;二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发包方、出租方或互换方,合同未到期因土地被征用发生占地赔款问题与承包方、出租方、互换另一方发生纠纷。三是村民之间土地转包、土地互换,只是口头约定,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致使日后发生纠纷没有依据。四是村民通过拾荒耕种多年的土地,被村集体收回发包给他人耕种,引发纠纷。

  4、非法占地问题突出。一些私人企业,未经批准以租代征私自与集体组织签订占地协议,圈占集体土地。一些农户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内建房,违章建房户在因相邻关系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因双方占地均不合法,而使法院在民事案件处理中处于两难境地。

  (三)规划问题

  通过座谈了解,经济富裕的村规划落实较好,纠纷少。如回舍镇东回舍村是大型煤炭集散地,村民经济富裕。该村为农民盖起了住宅小区,解决了地少人多的问题。温塘镇北马冢村依托丰富的矿山资源,带领村民走上致富路,并为村民建起二层小院,家家户户搬进新居。而另外一大部分村有规划无落实,导致村民之间因道路通行相邻排水发生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规划落实难到位。在农村,由于老百姓攀比心理严重,又愿意占集体的便宜,群众建房时超出自己的宅基地尺丈,侵占集体道路建房,影响了道路通行,破坏了村镇规划。如回舍镇某村,按规划街道宽七米,村民建房时占了三米只留了四米宽的街道,由于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其余沿街建房户也纷纷占用街道。房子一旦建成后再要求老百姓拆除,不但浪费大量的物力人力,而且阻力重重收效甚微。

  2、规划占地两张皮。一些村虽然规划了村内住宅用地范围和道路,但在规划范围内村集体已经没有可以掌握支配的空闲地,建房群众需要通过兑换、购买其他有地户的土地建房,有地户与建房户协商好的就建起住房,协商不好的还是空地一片。因此即使在规划区内所建房院也不符合规划标准。

  3、规划内容不科学。一些村根据乡村风俗习惯规定前滴水后使用,即前后邻居之间留出一米宽的地方,该空地归集体所有,前邻可以向后滴水,后邻可以使用。一些村民建房不给前邻留一米的空地滴水,而是紧抵前邻建房,从而发生纠纷。

  4、私盖乱占难管理。一些村民不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通过与他人兑换土地、购买他人耕地的形式在村外、公路两侧建房。一些村民批新不交旧,在村外盖起新房,村内旧房无人居住形成空心村。

  (四)观念问题

  1、封建迷信思想在农村还有一定市场,由此引发的建房、通行、采光等纠纷也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具体体现在农户之间相邻道路通行、排水上。农村建房老百姓有许多迷信说法,有的认为自己家的门开的位置不好,与邻家因为改门、改变排水流向发生纠纷;有的认为通行的道路冲着自家的门口不好,因为建影壁,妨碍他人通行发生矛盾;有的认为前邻向自己院内留后窗户不好,于是干涉邻家施工,发生侵权纠纷。最近,回舍法庭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非常独特,男女双方已领取结婚证书,约定婚礼时,男方认为女方确定的日子对自己家不利而提出离婚。

  2、一些传统观念、旧的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在农村男子娶媳妇要给女方彩礼,近年来,彩礼数额越来越高,致使一些家庭为给付女方彩礼还背上了债务。但是我国法律不提倡给付彩礼,在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性质上是按赠予还是按女方索要彩礼对待尚有争议。尤其是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离婚时返还男方彩礼有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达不到法定条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这样使离婚案件中男方在财产上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3、外出务工后观念发生变化,对农村家庭的稳定形成潜在威胁。随着城市建设对农民工的需求,许多农村闲置人员大量流向城市,农村家庭中两地分居现象越来越多。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打工人员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有所改变,且夫妻分居两地在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也产生很大差异。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为外出打工人员的案件占到了42%左右。

  4、赡养问题仍然成为困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问题。孝敬父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由于婆媳关系不睦、兄弟相互攀比推诿、分家析产不公平等等,在农村赡养问题普遍存在。一些老人因为儿子不让回家,只好睡大街住村委,衣食没有来源,只能靠村民接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老人的衣食居行问题,但子女对老人精神上的安慰和照顾,仍然难使赡养问题从实质上得到解决。

  二、法院审判工作应立足于服务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十一五时期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需要各行各业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作为肩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针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开拓思路,发挥优势,延伸服务,加强保障,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一)坚持巡回审理案件,健全和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树立审判服务大局的意识,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针对平山县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特点,为方便老百姓进行诉讼,对于三类案件即涉及年老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典型相邻关系案件坚持开庭开到家门口,拉近法庭与农民当事人的距离。在巡回受理案的同时,巡回法庭及时与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进行沟通,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难题及问题隐患提供法律导向,帮助他们将乡镇难于解决的问题引向诉讼途径,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

  (二)拓宽司法救助渠道,保护农村弱势群体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通过减、免、缓诉讼费的方式,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能够打得起官司难。与此同时,将司法救助拓宽到执行领域,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而造成生活、居住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由法院协调通过政府救济的形式来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存、生活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送法下乡,开展培训,建设法治新农村

  农民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只有知法守法才能成为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路人。法院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中,要针对农村不同层次的人群,开展不同形式、侧重不同内容的活动。一是对于村干部,应重点开展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培训,使其了解国家对于农村工作的政策导向,法律对于农村组织、土地管理方面的硬性规定,避免其决策中发生原则性错误,理顺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对于农村涉及土地承包、房屋拆迁、乡镇企业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审查合同内容。总结涉农纠纷中村集体在处理村内事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败诉原因,及时提供合理的司法建议。二是对于农民的普法宣传,要从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政策入手,就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占地建房等农民最关心、最想了解的问题,开展形式灵活、深入浅出的讲解,通过法律咨询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小矛盾小磨擦,形成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于民调人员每年至少要搞两次培训,倾向于进行专业性、技能性的法律培训,通过邀请他们参与调解、旁听开庭、查找民调工作漏洞的方式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案件开庭审理,筑牢农村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四)提高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推进和谐司法。

  法院要从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案件积极受理,快速审结,强力执行。同时在各个诉讼环节大力推进和谐司法的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三、对于新农村建设中涉法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规范性、法律性非常强的工作,建议民政部门、乡镇政府,积极指导和监督农村村委班子,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选出真正符合村民意愿的班子,实现村民自治。

  (二)建议土地部门严格把关土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占地条件的用地单位,不开口子亮绿灯。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制裁力度,使所有违法占地户得到相应的制裁,维护土地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村集体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签定程序要合法,不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签定合同要规范,合同内容要明确占地年限,赔偿标准,给付形式等内容。对村民的赔偿要符合法律规定,村集体对征用土地的相关资料要建立备查档案。

  (四)建议在各乡、镇、村要建立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制度。各乡、镇和大的农村在签订合同协议及作出重大决策时,均要请法律顾问组进行参谋把关,保证一些涉法问题更符合法律规定,经得住时间的检验。

  作者单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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