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边控措施解决涉外资执行难
2007-06-12 11:25: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蔡国伟 徐兴年
今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4人9件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采取了边控措施,已执结其中的2人4件案件,执结标的达70余万元。
一、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是被执行人往往欠有多起债务,且标的较大。如由台商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纺织造有限公司就有3件案件,标的近50万元的案件正在执行中。持有加拿大护照的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时装有限公司有4件案件也已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标的近100万元。
二是被执行人不应诉。被执行人因为经营不善,而处于关停状态,其法定代表人也离开经营场所,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去厂空,从而在诉讼过程中不应诉,法院多作了缺席判决,进而造成执行中人难找。
三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找。有的企业财产在被处理完毕后,法定代表人才离去;有的虽有财产尚未作最后处理,但已作有效抵押。如某纺织品公司的账面显示,其财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有另行投资行为,但无证据加以证明。主要是因为投资行为较为隐蔽,或形式上看与其无关,因此,取证困难。不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院调查也难以查实。
五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常出入境,一旦被采取边控措施,因无法出境而只得履行义务。有的出入境是为回家过节或探亲,有的是为处理商务。如余杭法院在今年春节前对台商王某采取了边控措施,急于回家过年的王某只得筹钱,最终在农历腊月二十九日履行了义务,执行近半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解决。
二、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难点分析
从表面上看,外资企业的执行难与其他案件的执行难表现并无特殊之外,主要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查封财产难以变现。但深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还有以下特点:
一是被执行人人更难找。因为这类案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除可以在国内行动,还可以出境。一旦出境,这类案件便极可能成为“死案”。因此,执行时机的把握十分重要,即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在国境内。
二是法院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未完善。当这些平时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其在出入境过程中被扣,出入境管理部门一般能及时通知法院,但往往由于往往在异地的原因,法院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处理,从而导致部分不急于出境的人随即又“下落不明”。如5月31日,余杭法院接到广州白云机场的电话,称已对欲出境的路某采取了边控措施,但机场方面未对其人身采取措施,现执行人员又无法及时赶到现场。
三是边控措施的时间有限,易被钻空子。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公安部门采取边控措施的时间最长为三个月,且连续不超过三次,即连续边控的时间最长仅九个月。此后,相关人员又可以“自由”出入境了,当然,更有可能是“一去不复返”。这样,执行案件也就陷入“绝境”了。
四是法院获取护照或通行证的渠道较少。限制出入境只适用于拥有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被执行人,但法院获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无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渠道较少。
三、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建议
根据余杭法院的执行实践,对外资企业的执行可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争取党委支持,加强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去年以来,余杭法院在依托余杭区委 “破解执行难,推进法治余杭”工作体系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区公安分局根据“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及时将相关中国公民持有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情况告知法院,从而使法院及时采取通报备案措施。余杭法院认为,这一做法也可用于外资企业的执行。
二是加大信息收集的力度。一般而言,外资企业的情况在工商登记中都能得到反应,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护照或通行证的情况往往都有登记。余杭法院今年执结的4件案件的相关情况都是从工商登记中查找到的。
三是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发现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入境的人员后,一方面及时通知法院,一方面对被相关人员暂予扣留。考虑到具体操作问题,建议由上级法院协调,明确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在地法院对相关人员采取应急执行措施,再由原执行法院进行进一步的执行。
四是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对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适用限制高消费、限制投资行为、限制银行贷款等措施。
五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而对外商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这对执行工作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真正确立起法治形象。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一、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是被执行人往往欠有多起债务,且标的较大。如由台商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纺织造有限公司就有3件案件,标的近50万元的案件正在执行中。持有加拿大护照的路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时装有限公司有4件案件也已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标的近100万元。
二是被执行人不应诉。被执行人因为经营不善,而处于关停状态,其法定代表人也离开经营场所,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去厂空,从而在诉讼过程中不应诉,法院多作了缺席判决,进而造成执行中人难找。
三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找。有的企业财产在被处理完毕后,法定代表人才离去;有的虽有财产尚未作最后处理,但已作有效抵押。如某纺织品公司的账面显示,其财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有另行投资行为,但无证据加以证明。主要是因为投资行为较为隐蔽,或形式上看与其无关,因此,取证困难。不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院调查也难以查实。
五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经常出入境,一旦被采取边控措施,因无法出境而只得履行义务。有的出入境是为回家过节或探亲,有的是为处理商务。如余杭法院在今年春节前对台商王某采取了边控措施,急于回家过年的王某只得筹钱,最终在农历腊月二十九日履行了义务,执行近半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得到解决。
二、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难点分析
从表面上看,外资企业的执行难与其他案件的执行难表现并无特殊之外,主要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查封财产难以变现。但深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还有以下特点:
一是被执行人人更难找。因为这类案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除可以在国内行动,还可以出境。一旦出境,这类案件便极可能成为“死案”。因此,执行时机的把握十分重要,即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控制在国境内。
二是法院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未完善。当这些平时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其在出入境过程中被扣,出入境管理部门一般能及时通知法院,但往往由于往往在异地的原因,法院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处理,从而导致部分不急于出境的人随即又“下落不明”。如5月31日,余杭法院接到广州白云机场的电话,称已对欲出境的路某采取了边控措施,但机场方面未对其人身采取措施,现执行人员又无法及时赶到现场。
三是边控措施的时间有限,易被钻空子。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公安部门采取边控措施的时间最长为三个月,且连续不超过三次,即连续边控的时间最长仅九个月。此后,相关人员又可以“自由”出入境了,当然,更有可能是“一去不复返”。这样,执行案件也就陷入“绝境”了。
四是法院获取护照或通行证的渠道较少。限制出入境只适用于拥有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被执行人,但法院获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无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渠道较少。
三、涉外资企业执行案件的执行建议
根据余杭法院的执行实践,对外资企业的执行可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争取党委支持,加强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去年以来,余杭法院在依托余杭区委 “破解执行难,推进法治余杭”工作体系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区公安分局根据“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及时将相关中国公民持有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情况告知法院,从而使法院及时采取通报备案措施。余杭法院认为,这一做法也可用于外资企业的执行。
二是加大信息收集的力度。一般而言,外资企业的情况在工商登记中都能得到反应,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护照或通行证的情况往往都有登记。余杭法院今年执结的4件案件的相关情况都是从工商登记中查找到的。
三是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发现被法院裁定限制出入境的人员后,一方面及时通知法院,一方面对被相关人员暂予扣留。考虑到具体操作问题,建议由上级法院协调,明确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所在地法院对相关人员采取应急执行措施,再由原执行法院进行进一步的执行。
四是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对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适用限制高消费、限制投资行为、限制银行贷款等措施。
五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而对外商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这对执行工作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真正确立起法治形象。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