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路径分析
2007-06-04 11:06: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广兴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最高法院落实中央决定,为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制约因素

    当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建立的不利因素,需要人民法院认真面对。

    (一)司法制度层面

    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司法权威先天不足,抗干扰能力弱。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法院人财物的司法体制,现有的法院设置、人员编制、财政保障等事实上造成审判机关为非司法力量所左右,法院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政府及其部门的支持,其法律地位被弱化,无形中削弱了抗衡行政权干预的能力,制约了司法功能的进一步发挥。这也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易使人们丧失对司法公正、法律和正义的信心,不利于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法律与权力观。

    (二)社会层面

    1、社会转型引发的一些体制性矛盾纠纷处理难度大,冲击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尤其是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金的问题,面广量大;农村承包操作不规范,发生纠纷又往往掺杂家族、派系等因素,涉及背后的群众众多;农村税费改革前遗留的农村债务纠纷、行政部门遗留的拖欠房改住宅楼建设款纠纷等等,大都与体制因素纠缠在一起,矛盾错综复杂,法院审理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达到好的社会效果,易导致人们不满。

    2、人们的“官本位”意识仍未根本转变,法律信仰缺失。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官本位”意识却未从根本上转变,法律的权威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仍被看作是权力的附庸,人们法律信仰缺失,热衷于通过上访或是借助行政权力而不是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是最为典型的例证。既使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较大比例的当事人也习惯于不断地向各级法院领导、行政机关上访、审诉,而不是通过二审寻求权利救济。

    3、法律职业群体没有真正建立。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需要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努力。就目前来看,法律职业群体还远未形成,法官与其它法律人之间难以达到良性互动。某些专业知识不足,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法律服务人员,则时常违背法律良知,故意误导当事人,一旦裁判结果不利时,又故意抹黑法院,解脱自己,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公正司法的法律评价标准还未能深入人心。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评判,对司法的评价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感情色彩,尚未形成理性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流评判标准,公正司法的标准时常被曲解。

    5、社会监督失范。正当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人们热衷于寻求法律名人或是新闻媒体介入审判,影响司法,以求对己有利的结果。有的法律学者、名人和新闻媒体,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恰当地介入案件审判,出具意见书或公开发表报道意见,有的甚至故意误导公众,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

    (三)法院层面

    1、法院的现状制约了其职能的更好发挥。在当前社会转型期,人财物流动性大,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和机会不等,都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冲突发生,只有把这些矛盾都纳入法治的渠道加以解决,才不至于酿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看,人民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而法院现有的格局,决定了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明显不能适应角色转变的需要。办案人员不足、经费紧张,工作不堪重负,这都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建立。

    2、司法功能的局限性,使人们对司法产生了一定心理落差。随着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方略的实施,人们对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还理想地认为司法可以“包打天下”,但其自身特点决定了法院发挥作用的局限性。当前法院所处的实际地位也与人们期望其发挥的作用明显不相称,受到司法体制、社会诚信度、法律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许多问题通过法院并不能得到圆满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给法院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3、现有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不够。①是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正的现象亦然存在。②是办案效率不高,消极司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③是法院裁判的公信不足,既判力常常受到来自多方面挑战,当事人权益有时处于不稳定状态。④是执行力度不够,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被打折扣。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而且对本就较为脆弱的司法权威造成较大冲击。

    (四)当事人层面

    突出表现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诉讼风险和诉讼规则缺乏了解、不能理性对待法院裁判、不能理性地寻求法律救济。

    1、诉讼风险和诉讼规则意识缺失。当前社会上人财物流动性大,对法院的审理执行工作已经造成较大困难。但许多当事人却不了解诉讼的特定规则,司法认知能力差,对诉讼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不足,一旦审判或执行结果不合已意,就认为法院工作不得力,把“气”撒到法院或经办法官身上。有的还把本属于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和诉讼风险转嫁给法院,无端进行指责。

    2、不能理性地对待法院裁判、寻求权利救济。当事人往往依据自己的利益得失评判法院裁判,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情绪化倾向。出现不利自己的后果时,不能理性地检讨自己的问题,理性看待法院判决,第一反映就是法院裁判不公,办案人员是否做了什么手脚。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往往不是通过上诉审或其它法律监督渠道寻求司法救济,而是对法院和办案人员死追猛打,纠缠不休,四处写信,多方施压,一味指责。这在法律意识和文化素养不是很高的农村当事人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二、基层法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一项以法院为主体,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首先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司法体制建设的高度,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审判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一个国家法治化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其次是坚持上级法院指导原则。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是司法制度建设的根本,与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发挥密切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积极探索,必须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扎实而富有成效的稳步推进。

    第三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人民法院要自觉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把握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实质,既要巩固好制度建设的既有成果,又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实践过程中的新创举、新经验、新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归纳和梳理,不断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使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建设持续深入发展。

    三、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的路径

    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工作中我们应坚持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建设。结合当前基层法院的实际,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自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律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律的权威,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也就难以从根本上树立,更谈不上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法律权威还是司法权威的来源,没有法律权威也就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应站在维护党的权威、维护国家权威,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高度,自觉维护和树立法律的权威。

    1、严格执行法律。每一位法院干警都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重和敬仰之心,正确对待法律与权力,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厉惩处和制裁违法者,及时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法律的力量,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

    2、加大法律适用的宣传力度。结合具体的审判执行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和法律释明力度。进一步加强与立法、行政及其它社会部门的协调配合,丰富法律宣传手段,努力培育人民群众“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人们崇尚法律、敬仰法律、敬重法律的信念,尊重司法活动,接受司法裁判。

    3、弘扬理性的司法评判标准。当前人们对司法的评价往往从主观感受出发,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感情色彩,但司法有其独特的规律。司法公正与否不能单纯以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来衡量。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强化裁判说理,大力弘扬理性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公正司法评价标准,并使其成为社会公众认可的主流评判标准,让当事人信服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理性对待法院裁判,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二)积极构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支持机制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司法工作规律的审判制度,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在当前状况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尤为必要。

    1、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重大审判改革措施和重要审判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征求意见、建议,以确保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司法方向,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同时,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能够为法院排除外部干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积极向人大报告法院工作,保证法院依法办案。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可以有效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为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提供法制保障。

    3、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努力构建行政理解司法,尊重司法,积极提供人财物支撑的行政支持机制,解决好当前法院面临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困难,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4、正确认识和处理法院司法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关系,加强重点案件的法律适用沟通,积极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实现法律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积极创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和谐社会环境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基层人民法院尤其要注意实现外部司法的和谐,努力建设符合法治精神的社会监督机制,防止“情绪化”监督对司法产生的危害。

    1、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增强法院审判执行的透明度,积极打造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防火墙”,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行为,严防“讼托”兴风作浪,误导当事人,抹黑法院工作,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

    2、规范司法与媒体及社会监督的关系,发挥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积极打造公开、透明、有序的司法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以媒体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主体的交流沟通,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客观监督,不干预司法的良好舆论监督氛围,防止凭好恶监督、凭感觉监督、未审先监督、一边监督一边干预等“情绪化”监督倾向,防止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嬗变成另一时空的“案件审判”活动,误导公众,影响司法,损害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3、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扩大司法民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大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扩大司法公信的社会基础。

    4、规范涉法信访工作。坚持和谐理念,力求把审理的每一件案件都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做到胜败皆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继续完善信访接待制和信访问责倒查制,坚持院长接访制度,实现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环节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的“信访”工作格局,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性。对重大或有一定影响的信访案件,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向党委、人大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发挥政治优势,共同化解信访矛盾。

    (四)坚持强化内功,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审判制度建设的主体是法院,因此我们应该眼睛向内,立足于司法公正高效为民,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质量、高效的司法能力,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建立。

    1、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监督权,在立案、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裁判等各个环节体现司法公开,依法将法院的审理执行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以公开、透明、中立公正的审理执行过程,提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法院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落实好司法为民措施。①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网络建设,积极开展法官进村居、社区活动,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②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尤其是加强对农村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提高其司法认知能力。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保障他们的诉讼利益,体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与正义,真正取信于民。

    3、完善审判管理。①强化以立案庭为龙头的审判流程跟踪管理体系,保证程序合法和审判执行各环节畅通,加快运行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超审限情况的发生。②是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审判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科学分解审判质量指标,当月考核,当月通报,及时发现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随时随地加以纠正。③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实行业务院长、庭长审判质量连带责任追究,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④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及时研究疑难案件、定期分析发改原因、定期听取审判工作汇报,加强审判调研,增强指导针对性。力求把每一案都办成精品,以无可争辩的审判质量,赢得当事人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服,实现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层面上的多赢。

    4、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结合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建设,进一步健全执行威慑机制,落实好财产申报、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消费、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和各项执行工作规范,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维护法律及司法的权威。

    5、提升审判活动载体质量。大力提高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重点解决笔录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文书制作不规范、文字标点错误疏漏多、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真正让法律文书成为人民法院展示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成为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的生动教材,使当事人和公众能够充分理解判决,从内心信服判决的公正性,自觉接受法院的裁判。

    6、加强队伍建设。以开展各项活动为载体,不断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审判执行、法律应用研究和廉洁自律“三项能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审判执行、队伍管理、行政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把干警“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以过硬的素质,赢得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一项新的艰巨任务,只要坚持正确的司法方向,立足法院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努力实践,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就一定会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司法的良好风尚,推动审判制度建设,提升法院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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