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财产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07-03-30 15:57:38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刘辉东)  目前,在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民事案件中,有不少被执行人为了逃脱债务,故意将自己的财产隐匿,而申请人很难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久而久之,这些民事案件形成了久执不结的“积案”。解决被执行财产调查方面存在的问题,成为力克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重要环节。

  一、被执行财产调查工作的立法现状

  关于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明确了执行中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以查明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未作出任何规定。

  为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用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不难看出,关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如何进行问题,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上只有原则性规定,内容太少、不细,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内容相对较多、较细,但力度仍不够大,在内容上仍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范围内,没有从立法上对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及定期报告财产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这在执行案件实践中,势必限制和束缚了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财产调查的工作方式和措施,成为制约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完善被执行财产调查立法的建议

  1、应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处罚力度,树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权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树立执行工作权威。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定罪不够有力的问题存在比较突出,在各地法院具有一定普遍性。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和众多的被执行当事人相比,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如果不能靠树立起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权威迫使各类当事人主动配合,单靠法院执行人员去明查暗访,这个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应建立申请人举证制度和具有强制性的被执行人申报制度。让申请执行人举证,这符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易于落实。而被执行人申报则不同,推行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应建立强制性的配套制度,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申报义务,强制其必须如实申报,如经查出申报不实、故意隐瞒,应予严厉制裁。法律的权威是靠制裁建立起来的,让被执行人感到不如实申报将会受到法律上的严厉处罚,那么如此具有强制性的申报制度才具有现实可行性,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应建立具有强制性的被执行人如实定期报告财产状况制度。要明确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必须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数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当其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原因及证据。

  4、应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拒不协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进入执行程序后转移未经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被执行人,应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要对无力执行者的处理原则应从立法上作出规定,尤其是那种明显不负责任或主观上有严重过错的无力履行者,也要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以警告和督促其他被执行人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切实做好被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德州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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