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的优势与必要性
2007-02-28 14:16: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巢军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执行难”具体表现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总而言之,“执行难”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能力外,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
一、 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之理由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虽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法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法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实践中,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个案比例很小。执行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要数司法拘留了,法院虽大量适用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拘留十五日尚不足以起到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部分履行甚至一分不交者大有人在。这种情况的后果,最终损害的是法院的司法权威。试想,若人民法院威慑力足够时,债务人望风臣服,把履行义务当作“重中之重”,“执行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影响力。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具有法院其它人员所不具有的强制执行优势。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而人民法院其他人员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这些优势,必将对我们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总之,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 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之依据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工作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客观需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中不可替代的强大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对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之实务探讨
(一)加强司法警察对参与执行工作的认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正是贯彻法警条例的体现和履行法警职责的需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优势、拓宽司法警察职责领域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核心。要使司法警察真正担负起更为繁重复杂的执行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法院的主要执行力量,就要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务大局的意识;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三)合理安排工作,加强法警装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做到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两不误。充分调动法警队伍的积极性,逐步把法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士气高昂的现代化战斗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
(四)发挥形象作用,加大威慑力度。“有威才有为,有为才有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了参与执行工作外,还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拘留、提押、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执行死刑,送达法律文书等许多工作,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让人们容易看到和接触到这支优良的队伍,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是法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执行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构建执行威慑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一、 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之理由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虽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法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法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实践中,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个案比例很小。执行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要数司法拘留了,法院虽大量适用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拘留十五日尚不足以起到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部分履行甚至一分不交者大有人在。这种情况的后果,最终损害的是法院的司法权威。试想,若人民法院威慑力足够时,债务人望风臣服,把履行义务当作“重中之重”,“执行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影响力。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具有法院其它人员所不具有的强制执行优势。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而人民法院其他人员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这些优势,必将对我们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总之,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 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之依据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警察的一项工作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客观需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中不可替代的强大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对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警察在强制执行中之实务探讨
(一)加强司法警察对参与执行工作的认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正是贯彻法警条例的体现和履行法警职责的需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优势、拓宽司法警察职责领域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核心。要使司法警察真正担负起更为繁重复杂的执行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法院的主要执行力量,就要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务大局的意识;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三)合理安排工作,加强法警装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做到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两不误。充分调动法警队伍的积极性,逐步把法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士气高昂的现代化战斗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
(四)发挥形象作用,加大威慑力度。“有威才有为,有为才有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了参与执行工作外,还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执行传唤、拘留、提押、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执行死刑,送达法律文书等许多工作,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让人们容易看到和接触到这支优良的队伍,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是法警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执行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构建执行威慑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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