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中法官的释明权
2007-02-09 11:4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世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法规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行使释明权。在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程序后,以存在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如果法官在执行中行使释明权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客观上造成一些案件执行难度增大,因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执行程序中法官释明权是指法官在执行中向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促使案件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履行的权限。释明的过程其实是法官与当事人相互间沟通的过程,积极、适当的释明有助于增强执行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

  一、释明权的内容

  1、执行受理时对申请人的释明。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若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若已超过一年(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六个月(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申请执行期限,也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经审查后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也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执行的风险。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权利就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强制执行也不能实现申请人得到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如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主体家庭贫困,把人伤害后,举家外出,在执行程序中往往无财产供执行或根本找不着人。因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进行风险释明,避免当事人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而误解为法院执行不力。

  2、执行中对申请人的阐明。首先应当告知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是其法定的义务,发挥申请人的积极性和客观能动性,为法官提供更多的执行信息。其次,应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有关方面的情况向当事人释明,特别是执行中发现执行文书有错误的,需暂缓执行或等待审查处理的,更应当予以释明,以免产生误解。

  3、执行中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释明。应告知其必须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以便人民法院了解其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告知执行权是一种强制权,拒不履行的行为必将招致法律制裁。

  二、释明权的行使方式。

  释明权行使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向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执行情况,执行过程等告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等,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如谈话,劝戒等,但应制作笔录附卷。

  民事执行中法定的释明,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文规定,为了适应“公正与效率”的世纪工作主体,执行法定的适度行使释明权,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可稳定探索而为之。

  (作者单位:四川叙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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