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1-03-08 08:51: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磊
释明权是法院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随着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释明权的行使与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要求明显不相适应。经分析,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但有的法官却又走向另一极端,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而致败诉,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致使有时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公正,使得诉讼带有投机色彩,严重了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是法官惧于行使释明权。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哪些问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加之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援助,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所以许多法官不敢行使释明权。
三是实践中操作不一。由于立法不完善,实际操作中,因每个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对于应否释明、如何释明以及释明的内容应包括哪些等问题,个人掌握的标准不同,主观随意性很大,有损司法统一。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完善对释明权制度的立法。随着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立法明确规定释明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鉴于释明权制度现有立法规定的局限性,建议在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则》等重要民事诉讼法律时,及时将法官释明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滥用或消极履行释明权。
二是司法实践中规范释明权行使的原则及方式。加强对释明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经验总结,通过制度的方式制订释明权在审判实践中行使规则,增强释明权行使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三是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法律对释明权行使范围及释明权的限度所作的规范,只是一种事前控制,除此还有必要建立一种事后救济规范,以达到对释明权不当行使的司法救济目的。为防止释明权的不当行使,应赋予当事人书面异议权和当事人上诉或再审时的救济权。当事人认为法官滥用释明权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官提出异议,法官对此应以裁定的方式答复。如果法官放弃行使释明权或过度行使释明权而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较大并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二审法院查明属实的,应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是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当前,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依职权过多干预诉讼的情况逐步减少。但有的法官却又走向另一极端,过于强调程序的对抗性,认为当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应主张而致败诉,责任在于当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判决即可,致使有时诉讼的结果完全背离了公正,使得诉讼带有投机色彩,严重了影响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仰。
二是法官惧于行使释明权。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哪些问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加之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援助,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所以许多法官不敢行使释明权。
三是实践中操作不一。由于立法不完善,实际操作中,因每个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对于应否释明、如何释明以及释明的内容应包括哪些等问题,个人掌握的标准不同,主观随意性很大,有损司法统一。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完善对释明权制度的立法。随着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立法明确规定释明权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鉴于释明权制度现有立法规定的局限性,建议在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则》等重要民事诉讼法律时,及时将法官释明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官滥用或消极履行释明权。
二是司法实践中规范释明权行使的原则及方式。加强对释明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经验总结,通过制度的方式制订释明权在审判实践中行使规则,增强释明权行使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三是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法律对释明权行使范围及释明权的限度所作的规范,只是一种事前控制,除此还有必要建立一种事后救济规范,以达到对释明权不当行使的司法救济目的。为防止释明权的不当行使,应赋予当事人书面异议权和当事人上诉或再审时的救济权。当事人认为法官滥用释明权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法官提出异议,法官对此应以裁定的方式答复。如果法官放弃行使释明权或过度行使释明权而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较大并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也应当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二审法院查明属实的,应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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