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2007-01-18 15:32: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一宇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下发以来,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深入开展,许多好的执行方法、执行经验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执行结案率大幅上升。但是,笔者通过在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调查分析发现,这类案件执行到位率普遍低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着明显的执行难问题。

  此类案件特点是:(1)执行到位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2)矛盾易激化。被害人一方实现债权的愿望迫切,在附带民事的判决与赔偿的实现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没有心理准备,导致情绪对立、矛盾突出,当事人上访和闹访现象时有发生。(3)执行压力不断上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大大增加,使此类案件执行的矛盾更加尖锐。

  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为:

  第一,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近年来,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增多,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很可能相去甚远,造成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很大难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偶发性,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所以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二,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理解适用上的偏差。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许多对执行有利的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导致了这些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往往被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所忽视。

  第三,“重刑轻民”观念所致。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关注不够。

  第四,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表现在:(1)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如此之长的阶段内将财产转移。(2)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3)缺乏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机制。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应当将视野扩展到整体运行机制中,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和财产保全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续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二、注重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调解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主持调解。

  四、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简化委托手续,改变现在平级委托的原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督。

  五、建立财产追踪制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参与,同时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

  六、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

  七、设立易服劳役执行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条件的被执行人,通过劳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须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八、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立法从决定机构、补偿对象、补偿程序及救济程序、补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建立和规范专门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应有的措施。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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