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未结案增多的原因分析
2006-12-30 15:40: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红艳
  “执行难”,是目前困绕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已成为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评价的“口头禅”。以古蔺县法院为例,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6日,古蔺县法院未结执行案件261件,其中中止案件达203件,占执行未结案件的77.78%。这些案件绝大部份是2005年以前的老案件,主要是借款合同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和伤害案件。

  一、存在问题的原因

  1、执行难的原因方方面面,在我县,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方面。而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本身大多是农民,经济状况较差,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人的信用意识十分淡薄,受小农思想的影响,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短视行为十分严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很好贯彻。同时,一旦发生风险,人们往往难以接受,相当一部分人拒不履行义务,为逃避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而逃往外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这部份案件占中止案件的近一半 。

  2、“人权”与“债权”的对抗。一些案件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没有财产可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仅靠摆小摊维持生计,如邓小英、陈昭荣诉付德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付德华赔偿邓小英、陈昭荣3000元钱。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付德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不给付。申请人陈昭荣系一六七十岁的老人,三天两头到法院找执行局的同志催促法院执行,法院已依法对付德华实施拘留两次,但付德华依然拒不执行。经查,付德华一家一直寄居在其姐姐家,每天靠卖小菜赚十余元仅够维持生活,家庭确实困难。该县未结执行案件中象这样的案件很多。如果法院执行,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绝境甚至绝望。在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法律上只能遵循生存权大于债权的原则。为此,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其债权就难以实现。

  3、司法权威的弱化。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款拖、强顶、躲避,甚至以死相要挟,或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执行人无力承担举证财产所在的举证不能等引起案件难以执行的局面。个别案件久拖不结,未及时审结,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4、审执脱节,内部配合不到位。由于法院内部机构不顺,思想上仍存在着审执分立,各审判业务庭与执行局之间相互协调不到位,相互配合不默契,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处理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未给当事人权利实现打下基础,最后成为“空调白判”,即“打法律白条”。

  5、执行手段与社会稳定产生冲突。一些有执行条件,但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主要涉及被执行人是村委会、行政机关的案件,对这些案件,或多或少存在行政干预,或者涉及稳定问题,执行难度相当大,导致案件久执不结,造成执行难。为了维护稳定,在考虑执行措施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诸多顾虑,担心将社会矛盾诱发为不稳定事件而归咎于法院。执行中表现为对有困难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少用强制措施,致使依法执行变成了简单的重复讨帐,使案件久拖不执,加剧了执行难。

  二、对策

  强化法院诉讼阶段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以形成法院攻克执行难的合力执行工作机制。

  1、全力推行“阳光执行”。积极促使执行和解化。要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放在首位,从法律、人情入手,缓解矛盾促其和解。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申请表》、《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等。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诉前辅导、诉讼立案、案件审判、宣告判决、立案执行等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2、加强诉讼中对财产的预先控制。在立案前、立案后、诉讼中和宣判执行前,对原告有对方当事人准确下落或财产准确线索的,及时建议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其诉讼后合法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为裁判的执行打下基础。

  3、是强化债权债务在诉讼中的彻底了结。承办人员在继续加强调解的基础上,不仅要注重诉前、诉中化解纠纷,更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4、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

  5、邀请人大代表视察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对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坚持及时向市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人大领导对执行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去年以来,我县人大领导亲临执行现场,监督近十起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使一些老大难案件顺利执结。

  6、采取集中执行的方式。充分利用夜间和春节期间大部份打工者回家好找人等方式,集中优势兵力解决一批老案。 对阻挠、对抗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破解“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7、探索建立保稳基金,在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逐步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解决双方均为特困群体的当事人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确实困难尤其是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情况,从基金中先预付部分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

  8、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等部门联系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司法诚信评估及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辅之以有偿举报等方法;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联络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加大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求得相关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支持,让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投资、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在政治荣誉、提拔使用上接受严格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威慑作用。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9、要求各乡镇、县级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协助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加大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部门责任制,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市、区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非法干预妨碍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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