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专题讨论中作主旨发言
把握司法活动规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 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2006-09-22 10:09: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
肖扬作主旨发言。曹颖逊 摄
9月21日上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举行《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专题讨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作了题为《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主旨发言。肖扬指出,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把握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的统一,积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不断增强司法与社会的互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卡依拉特·阿博德拉扎科维奇、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伊州非洛夫区法院院长伊萨科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官阿卜杜洛耶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亚赫约耶夫也分别发言。
肖扬指出,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必须正确认识、全面掌握并自觉运用司法的客观规律,反对、防止和避免违反司法客观规律的现象。司法的本质特性是公正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倡导“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并积极实践,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司法理念是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在政治日益民主化、经济日益市场化、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司法的理念必须符合科学、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中国法院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首先,我们追求司法的民主、公开,司法要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提供广阔的平台;其次,我们追求司法的平等、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歧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第三,我们追求司法的和谐、协调,尽量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社会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睦。
肖扬指出,要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发展,法院必须积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了解、把握并且围绕一定时期内整个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战略重点开展工作。在中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进行,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是我们一贯强调的原则。中国法院在保障国家大局的同时,也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关注公民权利的保护。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且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司法为民”,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
肖扬指出,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不断增强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他着重就陪审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作了阐述:在中国,陪审制度历史悠久,从未间断,进入新世纪以后,我们及时总结历史经验,在陪审案件的选择、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陪审员的权力、陪审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符合实际而富有成效的科学设计,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大程度满足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愿望;司法机构必须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民间仲裁的作用,把司法裁判和司法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机制。在中国,被国际上称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具有优良的传统,几经起伏,如今又逐步显示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司法审判与传媒的关系。例如,通过司法调查反映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这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证据的缺失、认识的失误、角色的差异,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认同并不完全一致,这是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必须通过宣传使社会了解这一司法特点。同时,要实行司法审判全程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审判、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使社会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结果和过程,防止舆论误导公众。针对目前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情况,必须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时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认为,司法权力通过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和其他形式来实现。司法权的社会本质是法官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社会冲突与确认有争议的利益。司法机关通过解决社会中产生的法律争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原则。在整个宪法体系中可以看出司法权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首先是保护公民和个人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这种救济功能不仅要体现在公民破坏法律秩序的时候,也要体现在国家权力执行者危及法律秩序的时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卡依拉特·阿博德拉扎科维奇说,司法机关在规范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社会要求绝大多数矛盾能通过法律来解决。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社会发展程度很高,要求在立法中明确法院的权力,使法院真正发挥作用。法院不仅要解决社会矛盾,还要保障公民的权利。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社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诸如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等等。时代要求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职能,消除危害社会的负面现象。在新的国际安全模式下,我们应该加强合作,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在全球化进程中,法院任重道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伊州非洛夫区法院院长伊萨科夫认为,自由的市场经济在发展阶段离不开有效的法院体系,其解决是可预见的,并只能依靠稳定的法制。法院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人的权利以及保护法律本身。法院如果没有公正就谈不上推动社会发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官阿卜杜洛耶夫介绍了塔国宪法法院的发展历史、审判职能等情况,他说:法院被赋予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重要而且必需的职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法律赋予他们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亚赫约耶夫认为,法院要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作用。打击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是迫切的国际性问题。打击这些犯罪,需要各国司法机关合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卡依拉特·阿博德拉扎科维奇、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伊州非洛夫区法院院长伊萨科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官阿卜杜洛耶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亚赫约耶夫也分别发言。
肖扬指出,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必须正确认识、全面掌握并自觉运用司法的客观规律,反对、防止和避免违反司法客观规律的现象。司法的本质特性是公正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工作主题,倡导“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并积极实践,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司法理念是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在政治日益民主化、经济日益市场化、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司法的理念必须符合科学、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中国法院为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首先,我们追求司法的民主、公开,司法要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不断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提供广阔的平台;其次,我们追求司法的平等、公正,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歧视,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第三,我们追求司法的和谐、协调,尽量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社会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睦。
肖扬指出,要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发展,法院必须积极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了解、把握并且围绕一定时期内整个国家的工作中心和战略重点开展工作。在中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进行,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这是我们一贯强调的原则。中国法院在保障国家大局的同时,也努力做到以人为本,关注公民权利的保护。近年来,中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且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司法为民”,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
肖扬指出,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不断增强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他着重就陪审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作了阐述:在中国,陪审制度历史悠久,从未间断,进入新世纪以后,我们及时总结历史经验,在陪审案件的选择、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陪审员的权力、陪审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了符合实际而富有成效的科学设计,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大程度满足社会的需要和人民的愿望;司法机构必须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民间仲裁的作用,把司法裁判和司法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机制。在中国,被国际上称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具有优良的传统,几经起伏,如今又逐步显示出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司法审判与传媒的关系。例如,通过司法调查反映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这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证据的缺失、认识的失误、角色的差异,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认同并不完全一致,这是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必须通过宣传使社会了解这一司法特点。同时,要实行司法审判全程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审判、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使社会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结果和过程,防止舆论误导公众。针对目前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情况,必须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时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认为,司法权力通过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和其他形式来实现。司法权的社会本质是法官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社会冲突与确认有争议的利益。司法机关通过解决社会中产生的法律争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俄罗斯联邦宪法确立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原则。在整个宪法体系中可以看出司法权的功能在于维护权利,首先是保护公民和个人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这种救济功能不仅要体现在公民破坏法律秩序的时候,也要体现在国家权力执行者危及法律秩序的时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卡依拉特·阿博德拉扎科维奇说,司法机关在规范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治社会要求绝大多数矛盾能通过法律来解决。实现这一目标,要求社会发展程度很高,要求在立法中明确法院的权力,使法院真正发挥作用。法院不仅要解决社会矛盾,还要保障公民的权利。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社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诸如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等等。时代要求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职能,消除危害社会的负面现象。在新的国际安全模式下,我们应该加强合作,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国际和地区环境。在全球化进程中,法院任重道远。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楚伊州非洛夫区法院院长伊萨科夫认为,自由的市场经济在发展阶段离不开有效的法院体系,其解决是可预见的,并只能依靠稳定的法制。法院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人的权利以及保护法律本身。法院如果没有公正就谈不上推动社会发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官阿卜杜洛耶夫介绍了塔国宪法法院的发展历史、审判职能等情况,他说:法院被赋予一个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重要而且必需的职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法律赋予他们的利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法官亚赫约耶夫认为,法院要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发挥作用。打击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是迫切的国际性问题。打击这些犯罪,需要各国司法机关合作。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