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专题讨论
加强法院合作 致力共同发展
肖扬主持讨论 张军作主旨发言
2006-09-23 12:39: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 岚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代表今天上午围绕本次会议最后一个专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合作机制的完善”展开热烈讨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主持讨论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吉尔吉斯斯坦最高法院法官阿吉姆让诺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霍贾耶夫等代表分别发言,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体现出与会代表对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法院合作机制的强烈意愿。

  张军在发言中指出,在司法合作领域,近年来中国与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司法协助协议,法院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交流也不断发展。在现有上合组织成员国法院之间司法合作和交流的基础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院合作机制已成为大家肩负的共同责任。

  张军认为,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法院合作机制,目前主要应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其他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二是民事司法合作。

  其中,刑事司法合作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各成员国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贩毒、洗钱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确定为严重刑事犯罪;第二,确立对上述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并在发生管辖竞合时,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角度出发,通过协商互惠,顺利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移交;第三,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等方面,各国全力开展合作,尽可能协助对方获取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和执行;第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犯罪行为都应被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任何上述犯罪行为均不应被视作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或出于政治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五,确立相应的对恐怖主义等犯罪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犯罪财产的原则和程序,将其作为各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第六,加强信息交流和互换。

  在民事司法合作方面,一是加强民商事诉讼中的司法合作,保证成员国各方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及相关材料能以稳定、顺畅、可靠的途径送达;二是加强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合作,保证各成员国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或者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能相互得到承认或执行。

  马米在发言中说,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加强司法合作,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历史上都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确定司法合作原则,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可以为将来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阿吉姆让诺夫认为,加强上合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可以通过以下一些途径:一是确立合作的原则;二是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三是落实条约的内容;四是统一法律文件;五是监督法律的实施等等。他特别强调了各国之间相互了解彼此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认为这有助于司法协作的开展和法律制度的融合。

  列别捷夫在发言中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召开的重要意义和签署联合声明的必要性。他认为,各国在司法领域面临着很多共同问题,通过相互交流和借鉴彼此经验,促使法律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发展。

  霍贾耶夫认为,已经到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审判活动和司法协助方面签订关于合作条约的时刻,这一条约的签订,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有助于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使之更加有效,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肖扬在主持中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加强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及其他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与民事司法合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上合组织各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合作,进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经常性法院合作机制,将有助于维护和推动成员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这是一件具有开创性的事业,意义十分重大。各国开展合作的前景非常广阔,本次会议的举行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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