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签署
2006-09-23 12:35: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 陈忠仪
六国院长签字仪式后握手。
9月22日上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奥斯莫诺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霍贾耶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代院长塔什马托夫共同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指出,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和推动成员国在各领域的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
联合声明指出,根据本国的安排,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已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促进成员国之间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并按照已批准的有关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加强在引渡、遣返、调查取证以及犯罪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等方面的合作。
联合声明指出,根据本国的安排,落实本国所参加的解决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法律争议的国际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并按照已批准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合作。
联合声明指出,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和推动成员国在各领域的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有助于促进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
联合声明指出,根据本国的安排,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已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促进成员国之间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并按照已批准的有关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加强在引渡、遣返、调查取证以及犯罪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等方面的合作。
联合声明指出,根据本国的安排,落实本国所参加的解决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法律争议的国际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并按照已批准的有关国际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合作。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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