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进友谊 扩大共识 积极务实 成果丰硕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圆满闭幕
2006-09-23 09:26: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永辉 陈忠仪
闭幕式现场
为期两天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9月22日上午落下帷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奥斯莫诺夫、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捷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霍贾耶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代院长塔什马托夫及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纳雷索夫分别致辞。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继去年成功举办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以后,中国方面举办的又一次法律界盛会。中国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发来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发表了重要讲话。来自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齐聚黄浦江畔,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多个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出席会议各方一致认为,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和推动成员国在各领域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有助于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根据各方的要求和共同协商,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先代表东道国和这次会议的主席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大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肖扬指出,这是一次立足现实、继往开来的盛会。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5周年之际,在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上海五国”机制建立10周年之际,在“上海精神”的发祥地召开成员国首次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对于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的司法交流与合作,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各成员国的司法领域务实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这是一次增进友谊、扩大共识的会议。与会代表在发言和讨论的过程中,充分发扬“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各抒己见,求同存异,相互切磋,相互启发,进一步增进相互沟通与理解,加深了友谊和感情。与会代表崇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也使大家获益良多,为大会增添了光彩;这是一次积极务实、成果丰硕的盛会。与会代表围绕“法院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的合作机制的完善”等诸多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磋商,共同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对于增进相互了解,深化政治互信,加强务实合作,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为这一重要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增添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继去年成功举办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以后,中国方面举办的又一次法律界盛会。中国政府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发来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发表了重要讲话。来自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最高法院院长、大法官,齐聚黄浦江畔,就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多个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出席会议各方一致认为,开展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有助于维护和推动成员国在各领域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有助于本地区的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根据各方的要求和共同协商,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先代表东道国和这次会议的主席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大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肖扬指出,这是一次立足现实、继往开来的盛会。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5周年之际,在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上海五国”机制建立10周年之际,在“上海精神”的发祥地召开成员国首次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对于实现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宽领域、深层次、高水平的司法交流与合作,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各成员国的司法领域务实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这是一次增进友谊、扩大共识的会议。与会代表在发言和讨论的过程中,充分发扬“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各抒己见,求同存异,相互切磋,相互启发,进一步增进相互沟通与理解,加深了友谊和感情。与会代表崇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也使大家获益良多,为大会增添了光彩;这是一次积极务实、成果丰硕的盛会。与会代表围绕“法院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的合作机制的完善”等诸多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磋商,共同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对于增进相互了解,深化政治互信,加强务实合作,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为这一重要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增添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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