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开幕式上的致辞
罗干(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2006-09-22 09:4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尊敬的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

尊敬的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大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与各位一起参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对前来出席会议的各国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表示热烈的欢迎!

  上海合作组织五年来的发展,向世界展示了和平、合作、开放和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树立了不同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文明背景的国家超越差异、全方位、多领域合作的典范,成长为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一支重要的建设性力量,显示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今天,这一地区以其丰富的自然资源、潜力巨大的市场和丰富多彩的文明,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地区的安全稳定仍面临不少威胁和挑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总体滞后的问题尚未解决,相对落后的局面仍未改变。这些挑战和困难需要各成员国人民共同应对,需要各成员国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参与。实践证明,司法不仅在各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日益成为推动国际和区域合作不可或缺的建设性力量。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各成员国加强有效和务实合作的一次重要实践,必将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合作不断深入。我相信,建立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有利于增进成员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深化成员国的政治互信,加强安全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扩大人文等方面的广泛交流,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增添新内容、注入新活力。

  借此机会,我愿意向各位院长和大法官介绍一些中国法制建设的情况。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经济还不发达,要实现现代化,需要进行长期的艰苦努力。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里,我们将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争取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一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将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强立法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关起门来发展经济。同时,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都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行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为各成员国开展司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相信这次会议能够达成更多共识,推动成员国最高法院的交流与合作,为维护地区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我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开展司法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平台,积极开展多边合作。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他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成员国最高法院的交流与合作作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应当遵循该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以该组织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工作方向。同时,应加强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合作机制的配合与协调,共同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

  第二,坚持务实合作的原则。要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促进各成员国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并按照有关条约或在个案互惠基础上,加强引渡、遣返、调查取证以及犯罪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等方面的合作。同时,按照有关条约或在个案互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民事调查取证,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合作。

  第三,坚持灵活多样合作方式的原则。要从上海合作组织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司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们赞成和支持举行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就司法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鼓励各成员国法院的工作交流,加强各成员国法官的友好交往,推动司法领域的有效合作。同时,还应针对司法合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合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不断充实司法合作的内容,完善司法合作的机制。

  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为实现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本次会议的交流和讨论,大家能够达成更多的共识,丰富和发展法治的内涵,促进和谐地区的建设与发展。

  希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中国组织委员会利用承办本次会议的机会,充分发挥东道国的作用,促进与各成员国司法界的交流与合作,加深了解和友谊,学习和借鉴各成员国改革创新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经验,为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贡献智慧和力量。

  祝会议圆满成功,祝大家工作顺利、健康愉快!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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