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司法制度简介
2006-08-29 08:43: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乌兹别克斯坦的司法权限是通过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经济法院,以及市、区法院和经济法院来实现的。它们组成了乌兹别克斯坦完整的司法系统。宪法规定,共和国的司法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政党和社会团体。共和国和州、区、市的法院和经济法院均任期5年。宪法还规定,不准许成立特别法庭。

  宪法法院的法官需从政治学和法学领域的专家中选举产生。该法院由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组成,其中还要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代表。宪法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经最高会议通过产生。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院长和法官、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该共和国最高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各州、塔什干市、区和市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经济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相应的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的最高司法机关。宪法法院审议立法权、行政权是否合法的案件;确定最高会议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总统令、各级政府的决议、本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是否符合共和国宪法;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法律做出结论;对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和法律的准则进行解释;审议由宪法和法律解释范围内的其他案件。宪法法院只服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它的活动和组织程序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它的判决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最高法院是国家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的最高司法权力机构。它的判决是终审裁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必须执行。它有权对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各州和塔什干市、区和市法院的活动进行必要的司法监督。

  最高经济法院和地方经济法院的司法职权,是对各种企业、组织、机构之间在经济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定。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机构、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宪法法院的正副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的最高经济法院的正、副院长和法官不得担任最高议会议员职务;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的正、副院长和法官、各州和塔什干市、区和市法院正、副院长和法官也均不得成为相应地区的人民代表。各级法官均不得成为政党和其他政治团体的成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担任其他有酬职务。各级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各级法官独立进行司法活动,只服从法律。禁止任何人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任何干涉,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宪法法院的法官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